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
录共计58页。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在案卷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
9页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 第64页诱供取证; 第19页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证明来路不明,法院仅
凭一张户口表上的名字(孤证)认定为本案被强奸被害人; 第54、59、64页显示公安强迫证
人作证; 证人在调查笔录中多次证实公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等13条
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在案卷笔录中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地都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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