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其实我的观点很简单:一是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二是尽好自己的合法的义务。就你们群体要求,作为一名普通网友,我可以选择回避,但是我既然开贴与你们沟通、探讨,也极尽所能的查找了有关法律法规,不妥之处请谅解: 一是目标奖的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同时,对公务员进行目标考核与奖励既符合《公务员法》也是现行的通用做法,他对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有积极作用。 二是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的问题。《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是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平均收入的高低程度。生产决定分配,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可分配的 社会产品”,我简单理解就是平均工资水平就是平均工资吧。 三是工资的组成。工资是指 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 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 报酬。工资可以以 时薪、 月薪、 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 社会保险费;(2) 劳动保护费;(3) 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根据《劳动法》,奖金也属于工资水平的一部分。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的奖励有明确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终上所述,我认为:一、教师根据《教师法》谋求自己的奖励是应该的,但是不能等同于公务员的奖励就应该给教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应该不一样。教师可以根据教师法谋求自己应有的奖励,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谋求自己应得的奖励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获得奖励,公务员也闹着要,合理吗?二、公务员领到了奖励不能说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公务员了,因为这个平均工资水平不能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收入对比衡量,而是整体的平均数。某教师没有奖励并不代表整个群体都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拿县级干部举例:其正常工资月均不超过8000,而同等的享受县级待遇的国家示范高中校长,其月均工资应该不止8000(其中有臆测的部分,隐形收入不在工资范畴,也见不得光,也不能计入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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