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扵在特定地点的违停十秒的处罚欠缺法律依据,是执法者严重的违法执法行为。立法是人大常委机构的事,执法者是无权立法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法律赋予执法权力,稍为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执法者更不能超越法律扩大行使权力的范围,超越<道法>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道法>是我国的交通大法,根据法理小法服从大法,任何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国家法律。一分局此项处罚规定是有严重问题的,违法执法且不说,以罚代管更是一种懒政行为,道法关于违停尚有人性一面,(見道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14款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多以纠正为主,对不听警告拒绝改正辅以处罚。从严从重处理违停但必须依法行事,万万不可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执法更应懂法,对于‘屯车十秒’擅自规定及加大处罚力度本身就是藐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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