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谭光辉,现年65岁,朱德故乡仪陇人,住仪陇县金城镇,身份证号:512927195003270019,联系电话;15082767305。 事发于1999年6月13日,因仪陇县交通局运管所违法扣押我(下岗失业)谋生借款购买的汽车,以戴吉龙为首的七名执法人员用暴力将我打伤致残,并串通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局,先后三次将我拘留,共29天,又劳教壹年,更荒唐的是县政府信访局还以“学习”为名将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2天”。人间的酸、甜、苦、麻、辣,我是吃尽了。 一、14年的维权路,到今天104个法律文书,即(2003)南中法行监字第3号裁定,撤销了一、二审法院以前的所有判决,指令营山法院重审,(2003)营行初字第13号判决;(2004)南中法行终字第7号判决,均认定扣车违法,车辆权属归谭光辉所有;对损失部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2款,仪陇县法院又作出(2005)仪行初字第004号裁定,由行政机关(交通局)协调解决,县交通局至今不作任何答复,实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二、暴力伤害致残案(1999)仪行初字第15号判决,(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205号判决均认定伤害的事项确切(右手无名指拾级残)但对重要的伤害后果“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由于行政机关串通医院窜改伪造病历)致二审法院立案庭长王加志,于2004年12月8日以(2004)南中法行监字第14号驳回再审通知,并作出极为荒唐不准许重新鉴定的错误决定,申诉到省高院至今无果。 三、(2000)仪法执字第5号通知,行政庭长鲜宗臣非法认定我子谭强违章,并罚款3000元,后加码至12780元应予执行;并已执行。由于我的不懈努力,引起了中院院长崔均的高度重视,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2003)南中法行监字第15号裁定:1、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终止原判决执行。接着又作出(2003)南中法行监字第13号裁定。1、撤销本院(2003)南中法行终字第36号裁定;2、撤销(2003)仪行初字第1号裁定;3、指令营山县法院审理,然而经审理后作出(2003)营行初字第13号判决;(2004)南中法行终字第7号判决,均认定扣车违法,车辆权属归谭光辉所有。依据第5号执行通知(2000)仪法执字第848号裁定,构成执行案外人财产错误。由于前款判决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已构成执行违法。一审法院为了推卸责任,于2000年11月1日又造假作出(2000)仪执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将川A34306号已被查封车辆交由被执行人谭强保管使用。而365号裁定是晏某与县信用联社的借款纠纷案,与我毫不相关,但仪陇县法院最终以(谭强的名义)800元价款将我的谋生汽车强行变卖,显属违法。 四、非法关押,99年6月13日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在违法扣车的同时暴力将我致残,反串通公安以“寻衅之事”而作出(1999)仪公决04771号治安处罚决定,错拘我15天,经上访维权,(2005)仪公行撤字第1号决定书予以撤销(国家赔偿6000元)。因伤害一事去京上访,仪陇县公安局又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以(2005)仪公(治)决字第333号治安处罚决定书,拘留7天,而后再次提起复议,南充市公安局又以(2005)南公复字第22号撤销决定书赔偿1500元。2006年进京上访,被县政府接回,借学习名义“在迎春宾馆非法软禁8天”。2007年8月听说我又要进京依法维权,县政府迫不及待的串通市政府劳教委作出(2007)南劳教字第124号劳教决定书(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于2007年8月9日在金城镇明智茶馆将我带走送绵阳劳教1年;事实真象是不顾廉耻的仪陇县政府串通南充市政府劳教委指派市公安局法制科,以我缠访,虚构进京上访51次为由送我劳教;纯属公安借用公权大肆造假,任意剥夺我人生自由权,我不得不上诉,申诉,上访,并致信公安部长孟建柱(批转网上交办)至今仪陇县公安局不理不问。2012年5月十八大召开前夕,7位访民即通过媒体联名上书十八大代表刘宏建,要求接见我们上访人员,。引起网民高度观注。仪陇县委书记陈科下令镇压上访人员,指派公安局国安大队的严天和、肖长斌、谢云等人收集假证据,特别是肖长斌将背后先拟好的假材料趁晚上视线不好的情况下,找孙廷培、高红菊、陈友凤、吴应书随意签字盖章(以上证人均给我出据了否定其假材料的依据)编造我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虚构事实,导致敌对网站借机攻击党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作为拘留我7天的法律证据。致使我不得不连续诉至司法机关,望求得公证判决。 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所说:“中国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很低,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法院不敢不愿判政府败诉,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更为恶劣的是我的冤案虽数次申诉至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至今如泥牛入海,明显地是市、县政府阻止市、县法院改判。如中院主办法官李标对(2012)仪公决字00198字治安处罚决定书(省高院裁定再审错拘应予撤销)认定改判应有把握,他依法奔忙于市、县政府,市、县公安局,希望能按上级法院的意见协调处理此案,但市、县的官僚主义者硬顶着不准李标协调处理(改判更无望),无奈之下,李标只好唯心地再次作出“驳回申诉”。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期,我们南充、仪陇的司法机关该不会再受制于市、县政府了吧,致使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行政官老爷理所当然地应受到严惩,南充地域应该呈现一片明朗的天空了吧。 冤民:谭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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