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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klip1

[群众呼声]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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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就是自然界的垃圾,垃圾是可能每天产生的,人们对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垃圾早就熟能生巧。

治理司法腐败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像扫垃圾那样绝对能够一蹴而就,不允许还要几代领导人的不懈努力之说。

一堆垃圾一堆垃圾的耐心扫吧!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恒心查吧!没有扫不干净的地,没有查不清楚的案。

不冤枉一个坏人,不委屈一个好人,真心诚意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国法不依!请网友们关注此案 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冤假错案却越来越多,缘何?!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执法者良知与人性的缺失!我们呼吁国家要严厉整肃司法队伍,对那些执法枉法者严加惩治,法律才能真正回归公平公正!
呼吁司法公正是为了“依法治理国家”,让人民安居乐业;  
惩治司法腐败是为了“和谐社会建设”,让国家长治久安;  
清除黑心法官是为了“纯洁司法队伍”,让法院明镜高悬;  
重塑法院形象是为了“还法律以尊严”,让法治得以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作用就是起公平公正作用,这样枉法审判,损害了法律的诚信!法律的尊严!这些司法基地恐怖分子,真是太恐怖了!他(她)们使用的武器都相当于生化武器,也就是细菌炸弹和化学炸弹。危害极大呀!

发表于 2014-4-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也支持一下楼主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常在私底下说“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的腐败”。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千真万确!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也是最无私无畏的。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4-4-1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砖家现在堕落到连狗都不如的地步,他们吃里扒外,谎话连篇,渎职,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诚实守信,不公正和不依据技术标准鉴定,公然违反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员工,同时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与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同地址办公。
     卢建华主任与曹进,庸医吧里已经永远留下了你们的名字。

 楼主| 发表于 2014-4-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如果发现和揭露司法鉴定违规违法的黑幕(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能将违法的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绳之以法,将是所有病患者的悲哀。所以一定要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和曹进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希望有冤案的网友通顶冤案网贴,加油。

    司法鉴定都这样无耻,司法如何公正?司法鉴定造假,故意做虚假鉴定,无人追究,这才是最可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杨雁伪造违规补记病历,谎话连篇,乱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财产及精神损失的事实绝不是偶然现象。如此低级错误不知她是医术不佳,还是有意为之,如果不处理,终将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追责。否则广大病友今后难有安全看病可言。同时医生和医院(提交伪证)及鉴定机构之间(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作虚假鉴定)以专业知识优势抱团取暖,互相袒护包庇欺骗患者。医患关系正是被这些不良医生搞坏的。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调、坚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周强说:“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反腐就是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反司法腐败,更是要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

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司法的光辉,在于公正!!!为公道而顶!为正义而顶!顶出一片蓝天!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患关系正是被这些不良医生搞坏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金钱,出卖良心和人格的鉴定机构黑手!无耻之极!

    司法鉴定是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它们就是为了捞钱而成立的,根本不是为了公平!
    没有追究责任的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任意造假,这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司法鉴定体制,连鬼都要腐败! 

   用我们的热心关注,唤起弱势群体对未来生活的希望!一起反抗邪恶!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一是不作为,二是胡弄老百姓,根本不认真调查!纵容黑司法鉴定机构犯罪害人!

    支持楼主,努力呀!!!司法鉴定也黑了心,社会还有正义底线么?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法官可以根据黑鉴定的造假结论黑心判案,而不受惩罚,被证明是错案时,法官可以装胡涂,把责任推给司法鉴定!黑司法鉴定提供的造假结论,也不受监督和惩罚!即使你证明黑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它也只承认是水平问题!你只要抓不住它们行贿造假的现场,就无法证明它犯罪!这就是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害老百姓是随意的!

    法官相互联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齐心合力造假案;有法不依、有错不纠、错上加错,誓将错误进行到底;法律监督机关徒有虚名、装聋作哑、失职渎职,包庇、袒护······这难道就是法治社会的特色??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为民请命的司法部门不值得人民支持,信服,拥戴. 不要让老百姓伤心

    一个谎言的成立,必然需要数十个,上百个的谎言来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行政部门天然要维护医院利益,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及医生杨雁)配合也很默契,搞的是歪鉴定。

    有些医院耍赖皮搞惯了,遇到医疗纠纷就搞假改病历,赌赖成功就算为医院节省了
  大多数情况都能赖脱,处于弱势的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如果发现和揭露司法鉴定违规违法的黑幕(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能将违法的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绳之以法,将是所有病患者的悲哀。所以一定要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主任和曹进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希望有冤案的网友通顶冤案网贴,加油。

    司法鉴定都这样无耻,司法如何公正?司法鉴定造假,故意做虚假鉴定,无人追究,这才是最可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等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等。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等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等。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缺失对司法办案人员约束及违规追究制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的,现有法律缺失相对应的违法追责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就此条法律条文可以理解为:法律允许法官审判违规,而且无需承担责任,法律缺失对赋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的同时,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国家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以至于造成民事诉讼有滥用权益、枉法裁判损害公民权益的司法不公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等。

发表于 2014-6-2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弄假的就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附证据及分析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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