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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klip1

[群众呼声]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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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弄假的就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附证据及分析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4-7-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想反,是医逼民反!!必须追查到底,决不罢休,决不妥协,士可杀,不可辱。

发表于 2014-7-3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路过,不说话,这样就不会得罪人,就不会被冤枉,就不会被诬陷。。。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关键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被追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故意枉法裁判,也不被追究,这是所有患者的悲哀。是司法不公的又一铁证。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是专门利用法律条款为坏人开脱的地方。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 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 生。

    附证据及分析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民不想反,是医逼民反!!必须追查到底,决不罢休,决不妥协,士可杀,不可辱。

      李素芳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是一个特大冤案,这其实关系到每一个人,因为你不可能不生病。患者寻求社会及新闻界帮助。代理人任凯,电话 13708059843。qq: 4491179516  e-mail:   rklip@163.com

      该案会像之前的孙志刚,王慧案一样揭露出中国司法的黑暗,最终促进社会进步。官官相护,狼狈为奸,司法鉴定故意做假,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黑幕,历历在目,猖狂无忌。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发回重审案上诉状的补充说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李淑芳关于原一审判决的错误补充如下几点:

1: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规则的采信原则,明显偏袒省医院和鉴定机构。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应该采信经过质证的可靠的高效力的有据可查的合法的证据。因为省医院有提供糜烂定义伪证的先例,其不诚信的可耻面目昭然若揭,因而省医院提供的证据非常不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而且原审法院采信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的依据竟然是未经质证的空口无凭的省医院的谎言,所谓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据为鉴定依据的转述省医院电话告知其的要患者当天间涂的医嘱竟然与同样是省医院皮肤科颜凯转述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也与鉴定人声称鉴定依据是经过质证的文字病历矛盾。鉴定人还公然故意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并要患者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只是没有行成文字而已。实际上杨雁医生的处方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用,也就是患者在家里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在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为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当天间涂医嘱无凭无据,同时所谓杨雁医生给患者开了硼酸粉的处方,竟然是恣意伪造,所以当然其鉴定意见肯定错误。这是公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是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所以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最后,患者认为只有患者提供的医嘱才是唯一正确的。

从四川省人民医院提供糜烂定义伪证及省医院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的目的分析,患者认为可见硫松糊不能用于患者当时病情的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

2:依据空口无凭,内容不详实的医嘱和谎言做司法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和曹进是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原审法院违反了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对患者提供的有力证据视而不见,偏袒省医院。

省医院及鉴定机构都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使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也不能提交即使不使用硫松糊,患者的病情自然并且必然从局部发展到全身的证据,又不能提供患者病情紧急必须使用硫松糊的证据。但是,患者提交的证据如《硫松糊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等显示硫松糊不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并且患者在杨雁医生要求下违反 《药品说明书》及《诊疗规范》等使用硫松糊是病情加重的直接重要原因。患者提交的证据与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相比,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更高效力的证据。同时,在医疗纠纷中,省医院原本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总之,原审法官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明显故意偏袒四川省人民医院和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严重不负责任,枉法办案,应当被追责。

发表于 2014-7-2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楼主| 发表于 2014-9-2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原审法官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明显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偏袒四川省人民医院和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严重不负责任,枉法办案,应当被追责。

发表于 2014-9-2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市青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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