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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记巴州区法院十佳法官扈拯同志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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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倾心铸法魂 竭力促和谐


作者:扈磊    新闻来源:四川法制新闻网  2013-1-19



——记巴州区法院十佳法官扈拯同志二、三事

本网讯(扈磊)有人说,他跳出信访科,又跳进审监庭,办的案子总与“困难”二字分不开,然而他幽默的回答却让人出乎意料,他说,我就是为“困难”而生的,因为我常与困难相伴,已养成了不怕困难的习惯。他就是巴州区法院原任审判监督庭庭长扈拯。为“困难”而生,这话听起来,有些调侃,但了解他的人,就知道一点不假,近些年来他办的案子,无论是在信访科还是审监庭,几乎每件案件都与信访挂上了号。

“三心”化怨结

他常说,再大的矛盾,再难解的怨结,只要我们具备有耐心、热心和爱心,最终总能化解。吴大飞信访案的化解,就是他“三心”工作法的最好注解。

吴大飞原住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他所在的后河社区属城市拆迁改造区域。在拆迁改造中,开发商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区法院,要求强制拆除吴大飞原住房。法院一审判决后,吴大飞不服,多次信访,要求开发商对其拆迁房实行就地安置,同时要求对他的原加工房也以门市安置。吴大飞与东方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于2009年底启动再审。2010年初,扈拯同志刚到审监庭,他作为庭长,便主动要求承办此案。

接案后,他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电话初步建起了互为信任的双方关系,白天办案忙,事务多,他总是利用晚上认真察看卷宗,仔细琢磨案情,他常常带上卷宗,亲自到拆迁现场察看,有时忙不过来,他便利用节假日走访调查。他说节假日期间,当事人一般在家,容易找。为吴大飞案,去年端午节,他硬是到了吴大飞家里走访,他的热心和耐心令吴一家人非常感动。不仅如此,他还30多次走访协调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巴中市建设局、原巴中市商贸园等,多方了解情况和相关政策,在他的建议下,相关单位坐在一起,还开了三次协调会。为了化解吴大飞心中怨气,扈拯同志毫不吝啬自己的爱心。他常说,用“爱心”工作,我们往往可以在不经意间化解一场恩怨、一个矛盾,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调查走访中,扈拯同志了解到吴大飞原是从事打米、磨面加工的农民,一家人就靠这个营生,但因城市拆迁改造让他失了业,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为了彻底化解他心中的怨气,扈拯同志跑了很多部门,磨破嘴皮踏破鞋,最后为吴大飞夫妇解决了低保,为吴大飞之女找到了一个公益性的工作岗位,吴一家人十分感激。最终,吴大飞的拆迁还房得到了就地门市安置,他的原加工房也得以按门市安置。为此,一个郁结在吴大飞心中长达7年之久的怨结终于得以化解。



一心促和谐

“我也不想因为楼梯间这种小事让楼上楼下的两家人不和,别的邻居们也好看笑话,但我就是服一口气”。家住巴州区柳林镇来拢社区的张科儒,每当提起他与邻居刘忠华之间的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他总是说,“现在好了,啥事没有了,多亏了扈法官一心帮我们化恩怨、促和谐”。

那是2010年6月的一天,天空没有一丝云彩,气温高达39℃。扈拯同其他一行办案人员驱车40多公里,来到张科儒、刘忠华两家,实地察看了现场。原来,张科儒在两家的共用楼梯间砌了隔墙,以堆放杂物,刘忠华一家便以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现场察看后,扈拯同志一行随即做起了两家的和解工作,他跑了楼上,又跑楼下,劝了张家,再劝刘家,最后终于促成了两家和解。



超常办难案

提起陈雪梅信访案,这是一件十分棘手长达16年之久的老难信访案件,包案责任人几易其手,最后到了扈拯同志手中。

陈雪梅的丈夫张清豪任原巴中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1996年,张以采购站名义以夫妻共有私人房产作抵押向原巴中地区财政局借用资金20万元。办理抵押的当天,张与陈达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抵押房产赠与他们的女儿,随即向区法院起诉予以司法确认。尔后,原巴中地区财政局提出异议,区法院于1998年启动再审。法院再审判决抵押有效,已抵押房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不服,长期信访申诉。该案案情曲折、复杂,省高院提审后撤销了市、区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发回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扈拯同志承办该案,目前在重审审理中。

“不管有多难,相信我一定会办好的!”这是他向院党组许下的庄严承诺。

“请你相信,我一定会给你个满意的答复!”这是他向信访当事人许下的庄严一诺。

他说。办这样的案子,不来几次五加二、白加黑,没有超常的精神、超常的作风,又岂能办得了?这是他对待这样的难案一贯的作风与态度。一次,他生病住院,躺在病床上,高烧38℃,迷迷糊糊中念叨最多的就是这个案子。

哪里有困难,他就会出现在哪里。巴州区法院为将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一流服务窗口,立案庭又成了最困难最忙碌的地方,最近又将这位亲民法官从审监庭调整到立案庭主持工作。但在百忙工作中,他仍牵挂末了结的信访难案。

扈拯同志就是这样一位对待当事人胜过对待亲人、爱岗敬业、拼命工作的好法官。


新闻录入:rohanddd    责任编辑:敬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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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吴,这是真的还是假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作者扈磊,扈磊与扈拯是什么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20321nzscbidvxoyoakvb[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河水清清 发表于 2014-3-27 21: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吴,这是真的还是假的?

感谢感激朋友关心关注!巴州区官商强盗土匪法院扈拯捏造事实骗获十佳法官 !!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痞法匪扈拯此贼捏造事实卑劣卑鄙龌龊无耻之极是小,以此骗获十佳法官不可容忍饶恕!!!!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4-3-27 22:08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巴州区官商强盗土匪法院的法痞法匪们:你们家的上下老幼女性们都卖淫全患艾滋病强奸我,我宁死不屈,她们把我告到法院,你们受理、裁定、判决、强制执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父亲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在枪林弹雨硝烟弥漫血雨腥风中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没有白得任何人的!我是继承人产权人,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是非产权人,非产权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房地产开发建商品房暴利销售,有什么理由和权利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强取产权人的财产?!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未逞,又有什么理由和权利把产权人起诉到法院?!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家的!不是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是受宪法、民法、刑法保护的!我家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既无财产纠纷、经济纠纷,也无合同纠纷。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把我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有那一部法律哪条哪款赋予巴州区官商强盗土匪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参与烧杀抢掠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父亲黄绍同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退伍军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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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烈火中永生 发表于 2014-3-27 21: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文作者扈磊,扈磊与扈拯是什么关系?

兄弟

发表于 2014-3-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久仰吴先生大名
发表于 2014-3-28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真的就好了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3-28 20:22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ping88888 发表于 2014-3-28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久仰吴先生大名

鄙人因惨遭还乡团掠抢迫害而“臭名昭著”,朋友见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息 发表于 2014-3-28 18: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是真的就好了

感谢感激好心朋友关心关注!“如果是真的就好了”。

发表于 2014-4-6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父亲黄绍同随吴瑞林参加红四方面军,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所在部队第四十二军,吴瑞林任第四十二军军长。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土改时分给我父亲黄绍同的房屋,因1975年被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我父亲去世后,“现任干部冉树川会同原任干部等商量决定:将座落在宕梁中学大门口对面的集体公房(即黄现住房)两间,前以公路水沟为界、后以印刷厂保坎为界、左以邻居住房赵安宇住房墙心为界、右以县园艺场职工朱炳富住房墙心为界,作为赔偿黄绍同的原住房。自赔偿后此住房永归黄绍同及子辈管业”办理的公证书(位置:宕梁大街) :
http://img.mala.cn/forum/201401/11/205841kiw4g4573wcwt5cc.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4-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土改时分给我父亲黄绍同的房屋,因1975年被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我父亲去世后,“现任干部冉树川会同原任干部等商量决定:将座落在宕梁中学大门口对面的集体公房(即黄现住房)两间,前以公路水沟为界、后以印刷厂保坎为界、左以邻居住房赵安宇住房墙心为界、右以县园艺场职工朱炳富住房墙心为界,作为赔偿黄绍同的原住房。自赔偿后此住房永归黄绍同及子辈管业”办理的公证书(位置:宕梁大街) :
http://img.mala.cn/forum/201401/11/205841kiw4g4573wcwt5cc.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1985年我父亲黄绍同在世时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100平方米土地面积建房(位置:宕梁大街)通知书和交纳土地费收据:
http://img.mala.cn/forum/201210/16/151837cbz5fqur755sccbo.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家于1989年批准的30平方米土地面积(位置:宕梁大街,未建房,用作新修房前院坝)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http://img.mala.cn/forum/201210/16/152028vdicudmfvuh7u3u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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