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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内江市国土局伪造公文违法审批侵占老百姓合法权益!是否有行贿受贿关系请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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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内江市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伍淑芝、身份证511021196212304883、电话15984253333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公文非法过户侵占人民合法利益
内江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伪造土地审批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非法过户内江市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五星村羊子岩5459平方米工业用地及非法侵占989.5平方米房产相关情况及事实依据:
内法市国土局在回复内江市信访局及“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江市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反映房屋拍卖问题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我局办理土地转让登记符合有关规定,在拍卖土地中并没有侵害其(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然而作为国土局口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土地转让登记整个就是不合法和伪造的,事实依据如下:(1)编号为200710230000002土地审批表上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负责人朱华中签名纯系伪造。针对文件上的签名,在对本人进行核实时,当时任内江市国土局局长,现任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档案馆馆长的朱华中明确表示,未在该土地审批表签字,同时还对该签名进行了否认,说我不会在土地审批表上面签字,是盖印我的印鉴章,即使签字该土地审批表上也不是我的笔迹,并提供了他本人的签名笔迹作为司法鉴定依据;(2)在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朱华中签名系伪造的司法鉴定书后,国土局法规科改口称该土地审批表上所有签名是电子签名。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能用电子签名,那怕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同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应;(3)由内江市国土局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没有文件编号、没有所谓转让方“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文件上面显示为黑天鹅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书面申请书及在申请书上盖印章或手印、没有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被确定为合法土地登记申请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生效)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以上材料的基础上是根本不能为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而内江市国地局不仅非法办理了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还将一切问题用“登记单位在工作中存有一定的瑕疵问题,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影响转让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一句话掩盖其非法转让的事实。(4)对于内江市国土局采信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系伪造。1、文件原文所述甲方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859平方米(实际是5459平方米)及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给乙方四川省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偿还2006 年6月26日所借乙方的叁佰陆拾万元人民币及全部利息,而签订协议的日期为2003年8月18日,这简直就是个笑话,2003年就签定2006年的还款协议。2、甲方法人代表签名系伪造(已进行司法鉴定),乙方法人代表没有签名。(5)同时内江市国土局对于在非法过户土地上的房屋情况的解释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赔偿,然而在未得到任何赔偿,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0062780至0062787共8个,合989.5平方米)还属于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请问该赔偿的受益人是谁呢?内江市国土局每次都由内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答复我们,结果都是:工作人员瑕疵和失误造成!这些瑕疵失误都是因为你们不依法行政早造成的!这样的违法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行贿受贿关系请相关部门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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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事情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湖春水 发表于 2014-4-1 1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事情真相

求真相

发表于 2014-4-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局他妈的都是些人渣,吃着皇粮,干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发表于 2014-4-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局。。。。。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分东南西北 发表于 2014-4-1 2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土局。。。。。

国土局权利大哦,公检法要修办公楼都要找他们批地!
发表于 2014-4-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告倒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内江市黑天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伍淑芝、身份证511021196212304883、电话15984253333      
        内江市国土局真不要脸,说不走了就说是瑕疵,伪造领导签名就说是电子签名,我们国家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产过户时是不允许。这是个什么行政单位?自己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的,结果自己不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办理。天大的笑话啊!希望你们行政机关继续解释是瑕疵!
在本人公司法人没有到场,没有法人委托书,没有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连最起码的土地申请书都没有,你们内江市国土局的经办人员单子也太大了嘛,土地申请书(是个电脑打印件,要求申请人必须盖章),土地审批表2007102300000002号都是假的的,是你们后面加到卷宗里面去的,审批表上面的签名是电脑打印件,我们在没有做司法鉴定的时候你们没有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说明是电子签名,我们做了鉴定了你们就给法院说是电子签名,其实事实是这样的,2007年10月23日,你们违法办理土地登记时是欺上瞒下,在手续根本不全的情况下私自办理,2013年3月26日我们起诉你们内江市国土局时你们怕很多手续都不齐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电脑克隆的方式把领导的签名扫描上去,因为当时的领导都调走了,所以只能伪造!这是不可以否认的事实!在这里希望广大网友转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签名法

第一章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市国土局网站上面有!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日期:2012-3-10 新闻来源: 点击数:218
内江市国土局网站对土地登记明确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生效)。
办理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除特区外)土地抵押者在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登记申请。其他范围的向两区国土窗口申请。

2、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国土窗口受理。

3、经办人员办理,审核人员审查。

4、制作证书、打印表格或通知。

5、在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缴费领证。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盖印章或手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规定收取。

联系电话

内江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电话:0832-2170325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投诉电话:0832-2170224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电话:0832-2044750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832-2024710。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1 22:32
政府看上了你的地,有钱图,才会这样。先占了再说。民告官难啊!政府及是占有者,又是法官,都是他说了算啊。内江真黑。怪不得有志向的人都去外面发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93.243.x 发表于 2014-4-11 2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看上了你的地,有钱图,才会这样。先占了再说。民告官难啊!政府及是占有者,又是法官,都是他说了算啊 ...

政府的公信力差就是这么来的,反正开发商一动工我们那块地,肯定阻止,必进我们的产权证还受国家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4-4-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局伪造公文,他妈的恁胆大了,内江国土局不是一般的胆子,查他,纸包不火,求真相.

发表于 2014-4-1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内江贪官,管管相护何时了,百姓对政府很失望:@:@:@:@:@:@

发表于 2014-4-1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局伪造公文,他妈的恁胆大了,内江国土局不是一般的胆子,查他,纸包不火,求真相.

发表于 2014-4-1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了。

发表于 2014-4-15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社会感到失望。每天都在说反腐反腐。结果呢?还是当官的说了算。老百姓说话当放屁。

发表于 2014-4-1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真的管。就到基层来听一听老百姓的心声、

发表于 2014-4-1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公器私用无法无天

  2014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四川省资中县政府大院里发生了惊心动魄的一幕:来县政府接受约谈的孟塘镇狮子村村民、52岁的残疾人实业家李安成,突然被一伙穿便衣的人强力制住,带往看守所。几分钟后,与他随行的妻子肖文玉、儿子李琪、兄弟李永年也相继被以“配合调查”为名强行控制。李琪挣扎,高喊:“干啥?要杀人吗?”被七八个人摁住,铐上手铐。在场的退休干部蔡碧仁大声斥责:“凭什么抓人?这样要把事情闹大的!”现场指挥抓人的县公安局长胡志勇要连他“一起抓”, 蔡碧仁吓得逃之夭夭。整个“执法” 过程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只有一个人拿起胸牌晃了一下。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2007年初,因养蜂致富的李安成应孟塘镇政府之邀,挂靠一家建筑公司从事场镇改造工程。2008年5月23日,孟塘镇人大、政府发出“做大场镇推进城镇化”的一系列文件,招商引资,要求场镇周边村民与建筑公司“合伙建房”。为此,镇驻村干部还去大堰村开了动员大会。李安成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参与其事,与几十户村民签订了《代建施工合同》,合同上盖的是“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的公章。建设施工是按规划图纸进行。镇国土所、环卫服务中心在《村民统一建房情况登记表》上加盖了公章。国土所还专门让村民填写了《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2008年11月,镇政府收取了李安成30000元“配套费”。由此可以看出孟塘镇场镇的无证建设,是由政府发起,村民参与,公司按规划设计建设的。李安成仅仅是个项目负责人。
  2008年,时任孟塘镇国土部门负责人的肖书军和国税部门负责人叶忠的,分别挂靠两家公司,在场镇上搞起了房地产开发,(现由亲属代管)各自占地超过50亩。2010年,有人出面要与李安成“合股”,受到拒绝。2010年 月资中县国土局以修建公路国土手续不全为由,对李安成罚款20000元,对大堰村委会罚款78000元,由李安成代缴——尽管该项工程是奉县交通局《开工令》进行的。
  2011年3月,县国土局向县政府上报《关于李安成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紧急请示》,要求对李安成“综合执法”。对双龙公司大堰村代建住房项目停水停电。
  2011年11月27日,资中县常务副县长张明在县国土局《紧急请示》上批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次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张伟签字:“同意”
  2011年12月9日,尚欠李安成400万工程款的孟塘镇政府,在资中县政府的指示下决定处置李安成。上报材料中承认李安成是口碑极好的“勤劳致富的带头人”, “热心公益”的慈善家,仍在《关于李安成在孟塘镇大堰村2组违法占地修建房屋的情况报告》中,无视李安成在几年里免费复耕开荒28亩的事实,回避孟塘镇遍地是公务员搞的楼盘的状况,绝口不提自己是始作俑者,把本该由企业法人承担的责任加在李安成个人头上。
  2012年2月,资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2012年3月22日,李安成“取保候审”——这个程序持续了整整两年。
  2012年12月13日,资中县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决定处置李安成的相关事宜。
  2013年4月1日,资中县检察院资中检公刑诉(2013)035号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名对李安成提起公诉。同日,资中县法院受理此案。同年6月,开庭前会议,然后开庭……其间,多家媒体曾对本案加以关注。在媒体的监督下,案子一拖再拖,有司法人员告诉李安成“案子撤诉了”。但仍然出现了目前这个局面。
  2014年3月31日,李安成正式刑拘,其家属被强行羁押超过24小时。李安成年近80的母亲去镇政府讨说法,气昏倒地,入院抢救。
  目前,资中县各地占地6000多亩、孟塘镇超过150亩的无证楼盘仍在建设,从事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公务员仍安然无恙;公安局对李安成家属的讯问内容,仍纠结在李安成和谁合股、负债多少之类的问题上;镇政府正安抚李安成的债主和交了首付款的购房户,称残局由政府承担……
  纵观本案:资中县党政司法部门法制意识之淡薄,执法、行政水平之低下,滥用公权力之大胆令人震惊。政府发文件搞无证开发,招商引资后又把投资人送进监狱;交通局用地手续不齐发《开工令》,国土部门却罚建设者巨款;司法机关在公司行为案件中,不找法人找个人;长达两年的取保候审以及对李安成家属的强制羁押;为保护公务员非法从事房地产业、打压其竞争对手,政府不惜操纵法律执意办冤假错案抓人,还出面承担巨额经济损失,激起民愤,让党纪国法威严扫地,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殆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背后的钱权关系值得深究。

  2014年4月2日




发表于 2014-4-1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93.243.x 发表于 2014-4-11 2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看上了你的地,有钱图,才会这样。先占了再说。民告官难啊!政府及是占有者,又是法官,都是他说了算啊 ...

政府也不能侵犯私权,支持维护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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