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你堵门影响了其他业主利益又怎么说?
小区内车辆被损坏 物业是否该担责?
本报记者燕翔
家住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的陈女士,因为春节期间停放在所住小区内的爱车又被人砸坏而心情郁闷。在此之前,她的私家车车身就被锐器刮划伤并被砸伤过好几次,可每次找物业公司却被其称不负任何责任。陈女士认为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却没有看好她的车,这合情理吗?事件:爱车小区内被损坏
陈女士平时将爱车停放在自己所在小区院内,物业公司每月向她收取40元停车费。农历大年初二的晚上,她将爱车停放在小区院内。第二天,当她却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车窗玻璃被砸坏。联想到前几次车辆无端受损,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几次恶意损坏,便找管理人员进行协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工作人员当场就拒绝了她的赔偿要求。陈女士气愤地说:“物业公司收取自己一年多的管理费,但却称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这哪说得过去?”
焦点:有没有“保管义务” ?
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对此,陈女士认为,她每月向物业公司交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为自己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收取停车费是陈女士的占地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陈女士虽然将自己的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予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
物业工作人员说,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因此,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等于成立车辆保管合同。
陈女士认为,自己的车停在小区被损坏就说明物业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对停车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而且车辆受损与他们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委托管理人,确实负有管理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针对小区的大环境,还有重大事件和整个小区的秩序管理,小区内所有的房屋车辆受损,都要物业公司来承担,这是不现实的。
说法:适用公平原则
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刮,物业究竟该不该担责?对此,记者走访了部分小区的业主。家住九州开发区的王先生认为,陈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不应该对陈女士的车辆受损给予赔偿。因为物业与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陈女士交费只是用来租用车位,物业只负责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并没有看管车辆安全的义务。私家车主谢先生认为,陈女士每月交给小区40元停车费,双方自然形成一种服务合约关系。小区应该承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市民杨先生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如果陈女士能够举证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业主财产被盗或受损,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赔偿;反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尽到相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张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的微观保障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物业公司与陈女士对车辆受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