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为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的同时,就要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等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在廉政监督卡上列举了18种违纪违规行为,供案件当事人行使监督权时参考。同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适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案件当事人。
最高法相应规定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体系,同时将会促使广大法官普遍增强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意识,推动广大法官严格执行有关纪律作风的制度规定,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