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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常事123

[群众呼声] 对"嘉陵舆情中心"帖子—鑫鑫网络会所 作出的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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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15:17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眼见被警察带走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跳楼女,再看看她那嗷嗷待哺、啼哭无助的婴儿,你能说些什么?南充日报记者张得利,在南充日报头版头条,为了挽回政府颜面,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公然妄下结论,指责其行为是”跳楼秀“,”无理取闹“,”要挟“。。。作为一名职业记者,应该具备起码的良知和应有的法律常识,很理解你作为党报记者的处境, 作为一名职业记者,应该具备起码的良知和应有的法律常识,很理解你作为党报记者的处境,不管你得了多少利,千万不要忘了:你并非可以游离于法制之外的怪物!



    什么狗屁记者?当狗时间一长,习惯了,都忘记了自己的老祖宗当年沿街要过饭了哈......




发表于 2014-4-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眼见被警察带走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跳楼女,再看看她那嗷嗷待哺、啼哭无助的婴儿,你能说些什么?南充日报记者张得利,在南充日报头版头条,为了挽回政府颜面,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公然妄下结论,指责其行为是”跳楼秀“,”无理取闹“,”要挟“。。。作为一名职业记者,应该具备起码的良知和应有的法律常识,很理解你作为党报记者的处境, 但是不管你“德”了多少利,千万不要忘了:你并非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怪物!



    什么狗屁记者?当狗时间一长,习惯了,都忘记了自己的老祖宗当年沿街要过饭了哈......

发表于 2014-4-2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尘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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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0:49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女子上演“跳楼秀” 无理闹访被处罚
2014-04-18 08:44:47 来源:南充日报
女子上演“跳楼秀” 无理闹访被处罚
嘉陵区依法查处一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4月16日,记者从嘉陵区公安分局了解到,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上网,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网络会所作出了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为逃避行政处罚,严某某采取上演“跳楼”的过激方式,要挟执法部门解除行政处罚。严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陵区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鉴于严某某处于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月15日下午,一名年约30岁的妇女爬上嘉陵区政府大楼9楼楼顶,情绪激动地扬言跳楼;而在大楼下的广场上,有多人手举横幅、背贴标语、不断拍照。经过近20分钟的劝解,民警将“跳楼女”劝离,现场一些市民纷纷谴责“跳楼女”的过激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跳楼女”严某某与在广场上举横幅、贴标语、拍照片的6人是一起的。
  事件发生后,嘉陵区委、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记者 张德利)


       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在目前党的践行群众路线的大潮下,给了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人一记响亮的耳光!影响之怀,不言而喻;南充日报就是地方党政机关报,作为党政机关的喉舌,为了换回颜面,肯定要为主子说话;但吃的,用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就妄下结论,什么“跳楼秀”,"无理闹访","要挟“云云......作为一名职业记者(还没有具体核实过),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必要的良知,张德利肯定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吧?最终将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词买单......

发表于 2014-4-2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51#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18 10:49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女子上演“跳楼秀” 无理闹访被处罚
2014-04-18 08:44:47 来源:南充日报
女子上演“跳楼秀” 无理闹访被处罚
嘉陵区依法查处一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4月16日,记者从嘉陵区公安分局了解到,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上网,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网络会所作出了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为逃避行政处罚,严某某采取上演“跳楼”的过激方式,要挟执法部门解除行政处罚。严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陵区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鉴于严某某处于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月15日下午,一名年约30岁的妇女爬上嘉陵区政府大楼9楼楼顶,情绪激动地扬言跳楼;而在大楼下的广场上,有多人手举横幅、背贴标语、不断拍照。经过近20分钟的劝解,民警将“跳楼女”劝离,现场一些市民纷纷谴责“跳楼女”的过激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跳楼女”严某某与在广场上举横幅、贴标语、拍照片的6人是一起的。
  事件发生后,嘉陵区委、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记者 张德利)


       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在目前党的践行群众路线的大潮下,给了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人一记响亮的耳光!影响之怀,不言而喻;南充日报就是地方党政机关报,作为党政机关的喉舌,为了换回颜面,肯定要为主子说话;但吃的,用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就妄下结论,什么“跳楼秀”,"无理闹访","要挟“云云......作为一名职业记者(还没有具体核实过),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必要的良知,张德利肯定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吧?最终将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词买单......

发表于 2014-4-2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4-21 15:23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那天现场我也在,晒晒我看到的真实情况:“跳楼女”被警察无情地带走了,却留下了还处在哺乳期的小女孩,是一位好心的市民阿姨怕小孩被人踩伤,从慌乱的人群中抱了起来,看上去哭的好可怜哦........
http://img.mala.cn/forum/201404/20/170452iun6rot7zu5vhhvt.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404/20/170528iz6sehz9y9rvrlv4.jpg

谁家没有小孩,谁不是小孩长大了的?有本事去日本实际控制的钓鱼岛钓鱼呀,欺负弱势群体,良心遭狗吃了吧,算什么本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1 19:16
楼主就是豁人家不懂嘛,你网吧的股权发生变化和网吧法人变更完全就是两回事,如果是网吧股权变动,原股东法人退出的话,必须先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的法人变更,然后才可以到文化局变更许可证。你从头到尾都没贴你的工商执照出来,光贴几个协议,还没有公证处的公证,就说别个文化局故意整你不给你变更许可证不是你装莽就是故意混淆视听。

发表于 2014-4-2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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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遭"钓鱼执法"? 部门回应:属依法治网 [color=#999999 !important][color=#999999 !important][复制链接]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qr.png
电梯直达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fj_bt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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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09:32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倒序浏览分享到:




    昨(17)日,南充多家论坛出现“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网帖称,嘉陵区一名年轻女子欲从9层高楼跳下,被消防队员和派出所民警救下。网帖还称,此女子反映市有关部门对其所经营的网吧“钓鱼执法”,因维权未果而采取过激行为。网帖引起无数网友围观。

  网吧受查处 合伙人做出过激行为

  据网帖称,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合伙人严某某认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会所“钓鱼执法”、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处罚不公,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采取过激行为。

  据悉,2013年12月14日,该支队对嘉陵区于陛路一带的4家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在该会所上网,经调查取证后,现场暂扣一台服务器,要求该会所暂停经营。

  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彭绍凯介绍,该支队固定当天下午鑫鑫网络会所111号、112号、113号和114号接纳未成年人高某、苏某、杨某和黄某某上网的相关证据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14年1月10日将案件移交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处理。2014年4月1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询问投资人、法人代表任某某,确认案件事由、执法检查文书和未成年人照片后,发出2014年第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任某某无异议。3天后,该局正式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求证1 是否有未成年人上网?

  17日上午,记者来到嘉陵区某中学,找到该校初三(七)班学生杨某。杨某告诉记者,2013年12月14日为周六,当天下午,他与好朋友高某、黄某某、苏某一起外出玩耍。起初他们在街上闲逛,逛至该区于陛路鑫鑫网络会所门外,黄某某提议,他出钱请另外3人一起去上网。这个提议大家一致赞成。

  但事情并不顺利,他们从正门进入时,网吧吧台工作人员拒绝他们入内。随后,黄某某带着其余3人,经网络会所的侧门悄悄进入网吧。他们躲在几个正在玩游戏的成年人背后围观。其间,一个男子起身离开,他看到余额尚有1.2元钱,于是对杨某说:“我不关机,你接着玩会儿吧。”

  “你们4人都上了电脑吗?”记者问。杨某很确凿地回答:“我们都上了。但是没有上一会儿,执法人员就进来了,把我们喊到一起,让我们做笔录,我们就再也没有上成电脑了。”

  17日上午,记者采访鑫鑫网络会所另一名合伙人李某某时,他对事发当天网吧里存在4名未成年人未持异议。

  求证2 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据网帖称,鑫鑫网络会所合伙人严某某认为文化执法部门在搞“钓鱼执法”。网帖还借助一些视频截图佐证,称事发当时,有一戴眼镜的黑衣白裤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一直在网吧内111号至114号机旁交头接耳,且不断打电话,并不时进进出出。

  “你们进入网络会所前,有没有人和你们接触过?”记者就此向杨某求证时,他表示:“没有见过谁,但我们进了网吧后,黄某某与一名正在上网的男子认识,双方打了招呼。”也正因为相识,这几名男子离去,他本人才得以消费他剩余的金额。

  记者就画面上的“眼镜男”向市区两级文化部门多位员工求证,没有一个人表示认识眼镜男。而记者向附近几家网吧求证,也没有谁能够指认“眼镜男”是执法人员或者与执法人员有关。

    “当晚是我带队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杜红说,他们当天全部按照执法规程操作,检查的4个网吧,也只有鑫鑫网络会所一家有问题。他表示,违规网吧想以任何借口逃罚都不可能,因为所有证据已形成“封闭证据链”。

  求证3 是否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法人代表为任某某。2014年4月1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任某某,任某某当场表示,市区执法人员调查关于该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这一违法行为属实,他愿意接受处理,并书面申请放弃听证。4月4日,该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对鑫鑫网络会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任某某。

  今年4月8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收到严某某邮寄的盖有“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印章的听证申请书,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于次日向任某某核实。任某某当场表示没授权任何人提出听证,并再次书面申明:“在2014年4月5日(即听证申请最后期限)前,不要求听证。凡非本人书面意见,其他人的意见均不能代表其本人和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且本人确认自己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无异议,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见”。

  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副局长张晶说,严某某等合伙人以执法不公、停业整顿时间久、损失太大为由,做出拉横幅、跳楼等过激行为。

  据任某某介绍,在鑫鑫网络会所发展过程中,确实吸收过一些股东,严某某就是其中之一,但一直没有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他依法应承担企业法律责任。

  昨日,记者了解到,嘉陵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严某某处于哺乳期,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记者 张松)



   这样的烂贴,欢迎多发一点哦,免得到时候别人要找证据才不费事...






发表于 2014-4-2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日报、南充晚报,都是当地党政部门的机关报,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恰逢践行群众路线,喜剧不:L,出了那么大的纰漏,政府为了换回颜面,炮灰自然要冲在最前面的。不过,要是换得一个更烈性的女子,至少都应该去成都,看谁还有那个本事拦得住媒体的嘴......

发表于 2014-4-2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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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匿名  发表于 2014-4-21 19:16 |招呼Ta 关注Ta


楼主就是豁人家不懂嘛,你网吧的股权发生变化和网吧法人变更完全就是两回事,如果是网吧股权变动,原股东法人退出的话,必须先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的法人变更,然后才可以到文化局变更许可证。你从头到尾都没贴你的工商执照出来,光贴几个协议,还没有公证处的公证,就说别个文化局故意整你不给你变更许可证不是你装莽就是故意混淆视听。






       楼上的话,最好讲给那些法盲听,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最后的结局,自以为耍点小聪明就可以蒙混过关,搬起石头最终会砸烂自己的足....

发表于 2014-4-2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弱势群体呼吁,太愤怒了,太官僚了,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建议此女打着横幅,到北京天安门去跳。黑的都想说成白的 ,我看到时候那些苍蝇门还能如此猖狂不{:4_106:}

发表于 2014-4-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19:45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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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就是豁人家不懂嘛,你网吧的股权发生变化和网吧法人变更完全就是两回事,如果是网吧股权变动,原股东法人退出的话,必须先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的法人变更,然后才可以到文化局变更许可证。你从头到尾都没贴你的工商执照出来,光贴几个协议,还没有公证处的公证,就说别个文化局故意整你不给你变更许可证不是你装莽就是故意混淆视听。





       楼上的话,最好讲给那些法盲听,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最后的结局,自以为耍点小聪明就可以蒙混过关,搬起石头最终会砸烂自己的足....

点评http://u.mala.cn/avatar.php?uid=0&size=small
手机网友  你最多也.就是个无赖的法盲。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21 21:11

http://u.mala.cn/avatar.php?uid=0&size=small
手机网友  你以为就你懂法律?变法人不去工商局先变更,你去文化局能变得到才怪了,文化局怎么知道股权变更是不是真的?真正刷小聪明的不是别人,就是在帖子里跳占的某几个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专业马甲,这才是想蒙混过关,以假乱真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21 20:37









     这几个人说的什么意思,大家看看:有的人法人不当了,股权也卖给别人了,然后让执法部门来关门。换位思考:你愿意不愿意?

发表于 2014-4-2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19:45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tr][/tr]
168#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匿名  发表于 2014-4-21 19:16 |招呼Ta 关注Ta


楼主就是豁人家不懂嘛,你网吧的股权发生变化和网吧法人变更完全就是两回事,如果是网吧股权变动,原股东法人退出的话,必须先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的法人变更,然后才可以到文化局变更许可证。你从头到尾都没贴你的工商执照出来,光贴几个协议,还没有公证处的公证,就说别个文化局故意整你不给你变更许可证不是你装莽就是故意混淆视听。






       楼上的话,最好讲给那些法盲听,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最后的结局,自以为耍点小聪明就可以蒙混过关,搬起石头最终会砸烂自己的足....

点评http://u.mala.cn/avatar.php?uid=0&size=small
手机网友  点评别人的那位手机朋友,也只不过是一个未懂皮毛的法盲而已。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21 21:16

http://u.mala.cn/avatar.php?uid=0&size=small
手机网友  你最多也.就是个无赖的法盲。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21 21:11

http://u.mala.cn/avatar.php?uid=0&size=small
手机网友  你以为就你懂法律?变法人不去工商局先变更,你去文化局能变得到才怪了,文化局怎么知道股权变更是不是真的?真正刷小聪明的不是别人,就是在帖子里跳占的某几个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专业马甲,这才是想蒙混过关,以假乱真  [color=#999999 !important]发表于 2014-4-21 20:37





在法律面前,不分马甲与不马甲。从以上众多的帖子中,看到了有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摆在那里的:股权全转,法人却迟迟不转。转身最快的是,与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关了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企业大门,换做是你,你该不会自认倒霉吧?
回复   


发表于 2014-4-2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股份卖了,法人却迟迟不转,搞个金蝉脱壳,再联合执法部门把别人往死里整,恐怕这个所谓的“法人”也活得不耐烦了吧;P

发表于 2014-4-2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冤冤相报何时了,不难看出你几爷子之间,结怨颇深哈,不整出点阵仗来,不会罢休了.....

发表于 2014-4-22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点个赞

发表于 2014-4-22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21 18:58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发表于 2014-4-21 15:23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那天现场我也在,晒晒我看到的真实情况:“跳楼女”被警察无情地带走了,却留下了还处在哺乳期的小女孩,是一位好心的市民阿姨怕小孩被人踩伤,从慌乱的人群中抱了起来,看上去哭的好可怜哦........
http://img.mala.cn/forum/201404/20/170452iun6rot7zu5vhhvt.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404/20/170528iz6sehz9y9rvrlv4.jpg

谁家没有小孩,谁不是小孩长大了的?有本事去日本实际控制的钓鱼岛钓鱼呀,欺负弱势群体,良心遭狗吃了吧,算什么本事....






发表于 2014-4-22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4-4-2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有不有更合理合法的解释:lol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4-2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查看: 213122|回复: 179 麻辣社区最火的贴子
4月18日----4月22日。短短4天时间点击率21万人次
发表于 2014-4-2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发生后,嘉陵区委、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记者 张德利)


    这一句才是重点,关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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