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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常事123

[群众呼声] 南充市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 纯属钓鱼执法、欺诈百姓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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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照你那么说,叫骂、咆哮就能让他听到?无语......

发表于 2014-5-1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山流云3 发表于 2014-5-10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照你那么说,叫骂、咆哮就能让他听到?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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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真相



       浏览近段时间网上晒出的关于鑫鑫网络会所被关门,引发的嘉陵区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事件的帖子,回头再看看“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天涯论坛”、“百姓生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南充日报”、“南充晚报”等晒出的各个方面的帖子,一些人,一些事渐渐清晰起来,不妨归纳一下,如有不妥之处,敬请网民们指教指教。
一、2013326日,任志立与人合伙,在西南交大希望学院里办了一家规模宏大的黑网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检查监督网”(20131115日)披露后,黑网吧于2013129不得不关门,搬至现在的嘉陵区于陛路誉峰网络会所。
二、2013年1214日下午16时23分(校园黑网吧关门几天后),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对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时,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当即拆除设备导致停业,后在业主严某某等人多次申述下,时隔十日,也就是20131224日,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派员进行了现场勘验,作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记录”结论后,归还强拆设备。
三、201441日,嘉陵区文体局对鑫鑫网络会所在20131214日接纳未成年上网消费一事(也就是市支队例行检查那次),进行停业30的处罚决定,法人任志立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权利,同意关门息业。
四、鑫鑫网络会所全体股东坚决反对,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从前因后果看来,是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伙同社会闲杂人员搞了一场并不高明的“钓鱼执法”闹剧,业主很不服;第二,法人任志立早已将股份转让干净,法人变更正在办理之中,任志立早也没有发言权和签字权;第三、所谓的法人任志立,在市支队“例行检查”鑫鑫网络会所前后,整个过程他都不在现场(也就是说,从他股份转让后,从未到过鑫鑫网络会所),所有的未成年上网消费事实、未成年照片等,就是不找现场管理人员核实,为什么偏要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按手印,以示作为证据?那么任志立究竟有千里眼还是他最清楚未成年人的来历?假如路边杀了个人摆起了,找不在现场的任志立签字,他也会签吗?
    五、嘉陵区文体局既没有参加20131224的现场勘验,也没有在事后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事隔数月之后,在明知任志立没有股份、法人变更时期(鑫鑫网络会所以加盖鲜章的公文形式告知了文体局),根本不让鑫鑫网络会所实际股东听证,况且还在听证期限内,就急急忙忙强行实施了停业30天处罚。这样看来,鑫鑫网络会所不关门停业,这个权力不用,领导们肯定睡不着大觉。
     综上所叙,从大量的信息看来,不争的事实如下:任志立与他人合办的黑网吧被关闭没几天后,几十号公职人员,就前来鑫鑫网络会所“例行检查”,就轻而易举地逮到了4名未成年人上网消费,就给几个未成年人照了相,填了表,按了手印,虽然任志立根本就不在现场,他就要坚决认定这几个人就是在鑫鑫网络会所上网消费的那几个未成年人,还不忘记按上他的大红手印....然而最后现场勘验的结果,却是自己给自己下不了台;更费解的是:时隔数月,嘉陵区文体局,明明知道证据不能成立,明明知道任志立只是待转的空头法人,就是要故意与一个和鑫鑫网络会所毫无关系的人密切配合;任志立“痛心疾首”地承认违法事实、“毫不犹豫”地放弃听证、“义无反顾”地同意关门,而他本人与鑫鑫网络会所一点利害关系也没有,恰恰有人偏要利用这个空头法人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硬生生将鑫鑫网络会所整熄火,将业主逼上绝路,从而导致跳楼事件的发生,其深层次原因,也就不打自招,只是彰显出嘉陵区的群众路线,走得实在有些另类了......

                                                                     认真看看别人的帖子吧







发表于 2014-5-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山流云3 发表于 2014-5-10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照你那么说,叫骂、咆哮就能让他听到?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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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帖文的回复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以加盖鲜章的形式,多次晒在网上。一开始还觉得蛮有道理,但随着网上愈来愈多的、各方各面的实际情况晒到网上,发现嘉陵区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贴文中,有很多混淆视听、黑白颠倒的地方渐渐浮出水面,现罗列于下,还望给网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经查“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任某某,不是严某某......
       其一,究竟查过了吗?要是真查了的话,实际情况是任某某于201393日,就将鑫鑫网络会所的全部股份转让了,而且法人也正在变更之中;时至201441日,任某某何时又成了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了?
       其二,既然查了,任某某没有股份倒是投资人,严某某占鑫鑫网络会所67.5%的股份,反而不是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你们说谁是、不是也是;说谁不是、是也不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就是如此对外宣传的吗?
      二、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发现鑫鑫网络会所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
      这个情况是不是事实?要是属实,那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于20131224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结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你们作何解释?是不是颠倒黑白、有意混淆视听?
       三、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发出“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嘉陵区文体局的相关人员既没有到现场“例行检查”,更没有派员参与现场勘验,事后也没有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责令停业整顿30天”,官僚十足地说:“错了也要执行......
        四、投资人任某某当场承认违法事实,书面申请放弃听证,并表示接受处罚。
      从201393日起,鑫鑫网络会所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任某某这个投资人了,是谁赋予了任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接受处罚”的权利?
       五、因其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严某某才是鑫鑫网络会所实实在在的投资人,所占股份比例达67.5%,举债百余万好不容易才开了头,遵纪守法,苦心经营,一夜之间,无缘无故就成了强权政治的牺牲品,甚而至于连听证的权力都没有,多次理性维权无门,被逼跳楼反倒影响公共秩序;那些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就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了?天理何在?申诉无门,被逼跳楼就该拘留;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该当何罪?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关键时期,严某某竟敢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弄得官人们无地自容,定当严惩不贷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是不是嘉陵区群众路线教育,使之回到了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田登”时代?
      综上所叙,嘉陵区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官们,对于已发出去的、盖了鲜章的“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的帖子,有些聪明人趁机“拿起鸡毛当令箭”在网上到处传播,现在看来,完全成了反面宣传的教材了!        









发表于 2014-5-1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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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帖文的回复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以加盖鲜章的形式,多次晒在网上。一开始还觉得蛮有道理,但随着网上愈来愈多的、各方各面的实际情况晒到网上,发现嘉陵区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贴文中,有很多混淆视听、黑白颠倒的地方渐渐浮出水面,现罗列于下,还望给网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经查“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任某某,不是严某某......
       其一,究竟查过了吗?要是真查了的话,实际情况是任某某于201393日,就将鑫鑫网络会所的全部股份转让了,而且法人也正在变更之中;时至201441日,任某某何时又成了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了?
       其二,既然查了,任某某没有股份倒是投资人,严某某占鑫鑫网络会所67.5%的股份,反而不是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你们说谁是、不是也是;说谁不是、是也不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就是如此对外宣传的吗?
      二、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发现鑫鑫网络会所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
      这个情况是不是事实?要是属实,那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于20131224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结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你们作何解释?是不是颠倒黑白、有意混淆视听?
       三、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发出“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嘉陵区文体局的相关人员既没有到现场“例行检查”,更没有派员参与现场勘验,事后也没有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责令停业整顿30天”,官僚十足地说:“错了也要执行......
        四、投资人任某某当场承认违法事实,书面申请放弃听证,并表示接受处罚。
      从201393日起,鑫鑫网络会所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任某某这个投资人了,是谁赋予了任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接受处罚”的权利?
       五、因其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严某某才是鑫鑫网络会所实实在在的投资人,所占股份比例达67.5%,举债百余万好不容易才开了头,遵纪守法,苦心经营,一夜之间,无缘无故就成了强权政治的牺牲品,甚而至于连听证的权力都没有,多次理性维权无门,被逼跳楼反倒影响公共秩序;那些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就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了?天理何在?申诉无门,被逼跳楼就该拘留;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该当何罪?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关键时期,严某某竟敢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弄得官人们无地自容,定当严惩不贷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是不是嘉陵区群众路线教育,使之回到了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田登”时代?
      综上所叙,嘉陵区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官们,对于已发出去的、盖了鲜章的“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的帖子,有些聪明人趁机“拿起鸡毛当令箭”在网上到处传播,现在看来,完全成了反面宣传的教材了!        









发表于 2014-5-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楼主发的这些帖子吧

发表于 2014-5-1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4-5-13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都看得出来,就是钓鱼执法:curse:

发表于 2014-5-13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七顶啥

发表于 2014-5-1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nc 发表于 2014-4-23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到法院起诉没有,由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如真是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吧,那是可恨的网吧。不论对你执法是否错误 ...

看了非常赞同,如果确实是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不管人家是不是钓鱼执法,至少说明你自己根本有问题人家才有空子钻啊,就比如你杀人了,即使人家刑讯逼供但是你违法的性质没有影响啊。现在未成年人上网真的害人害己,如果是你自己的小孩天天去网吧上网你又有什么想法呢。

发表于 2014-5-1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bin0623 发表于 2014-5-13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非常赞同,如果确实是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不管人家是不是钓鱼执法,至少说明你自己根本有问题人家才 ...

   弄清楚了再发言,不要乱起说。知道你痛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但关键是别个网吧没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而是那些怀着狼子野心之人为了陷害别人,故意弄了几个未成年人进去给别人进行栽赃的。
  

发表于 2014-5-1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bin0623 发表于 2014-5-13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非常赞同,如果确实是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不管人家是不是钓鱼执法,至少说明你自己根本有问题人家才 ...

    这些人也真是奇怪,天天叫嚣别让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为何在别个网吧主动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正规经营,以致遭人陷害的情况下,你们连句伸张正义的公道话都不愿讲呢?我们天天盼着网吧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让他们身心得到健康成长,但是当我们心里期待的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绿色网吧真正出现时,为何又不愿去好好的维护呢?

发表于 2014-5-15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文化执法人员搞钱的奇葩之处,一支毒瘤执法队伍----------乌合之众!

发表于 2014-5-1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也不要那么难听,实际上,不是所有的人都那样,只是一个耗子屎连累一锅饭了

发表于 2014-5-1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bin0623 发表于 2014-5-13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非常赞同,如果确实是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不管人家是不是钓鱼执法,至少说明你自己根本有问题人家才 ...

没有一个不痛恨那些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但对于这种钓鱼执法行为,全民都会群起而攻之,因为这是知法犯法。而像你所说的什么”杀人在前,刑讯逼供在后“纯属瞎扯淡!这是两码事,真有杀了人了,就不叫刑讯逼供了

发表于 2014-5-1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bin0623 发表于 2014-5-13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非常赞同,如果确实是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不管人家是不是钓鱼执法,至少说明你自己根本有问题人家才 ...

不知道你从何处看得出来,别人确实容留了未成年人上网消费?

发表于 2014-5-1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行不义必自毙!

发表于 2014-5-15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群众路线教育,确实搞得很有问题

发表于 2014-5-1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4-5-1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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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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