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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在他乡

在外打工受辱,四川人向四川媒体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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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9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者应该取得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我们引用绵阳市领导的一句话就是发展四川经济,让四川人不离本土就可以致富,不用到外地去受人欺,受人气。

发表于 2004-12-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进行到底

发表于 2004-12-2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唯一的办法是大家都不要去东莞打工,据说现在东莞很难招收到工人了!

发表于 2004-12-3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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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新闻网记者对此已专门去咨询了律师。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动辞职签字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话,在法律上是没有办法胜诉的。因为法律是讲求证据的,所以也提醒广大打工者,在合同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另外,《合同法》还就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免贡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作法。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但是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种合同便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重义。

以上两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与上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无效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末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发表于 2004-12-3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4-12-31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俺的想法 捅那家伙一两刀(看准部位啊 别出事) 然后跑人回家喽。。。

发表于 2004-12-3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义上支持你,当劝你算了,法律是为当权人服务的,你只有民主,没有集中。

发表于 2004-12-3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值班编辑在2004-12-30 11:02:00的发言: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种合同便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重义。

以上两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与上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无效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末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樓主可以試著依照"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去辦,試一試如何?

发表于 2005-1-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5-1-1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是在落后地区才有.

发表于 2005-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珠海支持你,不但在东莞, 在广东都有这样的事,不信你们可以来调查.有80%的企业是这样的.想要你就要你,不想要你就不要你.没有<<劳动法>>,没有公平,公正,公开.也没有"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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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发表于 2005-1-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发表于 2005-1-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将不国,法将名存实亡! 如果是输了第一场官司,再向上告。如果是家将不家--所有财产全用在打官司上。一个打工者能有多少钱去打官司,这么多年来,百姓打官司打赢了的,换回的结果都是清家荡产。

举个小小的例子,就拿我的网名来说。小女孩卖我就可以,不犯法。但是如果我卖女孩的话,呵呵,那可严重了。(这个例子只是一个幽默的举例)这个例子说明天下早就注定身份不同就代表你的权力不同。

像以前我记的有一个贴子是说妓女的,就是说你看到过几个高官的女儿来做妓女的?答案是没有。这点足能说明了龙生龙、凤生凤、你是老鼠的儿子,那么只有去打洞了。

发表于 2005-1-3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说来,对方要解雇你必须给予正当合理的理由。如果你觉得没有任何理由解雇你,那就应该当即拒绝签字。随后再次寻求媒体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帮助。

不过眼下你已经签字了,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想扳倒对方很困难;

另外,你比一般的打工者维权意识高,但并不等于法院也和你的想法一致。在中国各行各业正迅猛滋生腐败的地方,只有通过教训让自己变得更聪明和坚强一些了!

当然了,他们胁迫你签字,这也是违法的,不过如今法院歪判的太多了,普通老百姓只有忍气吞声吗?

我觉得不是。你还可以再坚持一下:一边在其他地方工作一边寻求其他帮助。如果你这个官司打赢 了,自然树立了四川打工者的整体形象!如果四川政府中的有关人士关注这类事件,自然树立了四川官员的正面形象,他们实际上保护了千千万万打工者的利益,这个可是意义深远啊!(当然有比你的问题严重的四川籍打工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致残,致死等)

舆论可以做到的就是:无论是谁,如果输了舆论,将臭名远扬!

我提醒你,你只有通过舆论打压对方!

你们看到没有?在东南亚海啸中的美国总统当初反映冷淡,被舆论批评后马上积极起来,援助资金也大大追加了

这就是正义舆论的威力,谁也惹不起!

发表于 2005-1-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难容',广州的情况确实相当糟糕!

成立工会,要善于团结大家的力量。

发表于 2005-1-3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深表同情!

发表于 2005-1-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深表同情,也期待楼主的问题有曙光再现的时候!四川的政府官员也应该来关注一下,就象55楼说的那样,那对他们的形象抑或说改变形象是一件影响深远的事!就不信黑暗的恶势力就得不到惩处!

楼主自己也要多多努力!

发表于 2005-1-3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桩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楼主要抗争到底,别望忘了有四川新闻网在背后默默地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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