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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消费者遭遇“踢皮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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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23:09 | |阅读模式
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
消费者遭遇“踢皮球”执法
一个简单的消费欺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旺苍工商局)经过165天的立案、调查、核实、案审等行政执法程序,还未能对销售商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吗?这就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注民生、为民务实的实际行动吗?
    一、申诉受理:
    20131115日,消费者就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苍宏明公司)消费欺诈,向旺苍工商局进行申诉,旺苍工商局受理申诉并立案调查。
    二、调查核实:
    经旺苍工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在旺苍宏明公司购买东风悦达起亚智跑SUV新车一辆;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销售前已进行过维修;消费者购买时,旺苍宏明公司未将车辆已进行维修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附:旺苍工商局情况说明)。
    三、法律规定: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旺苍宏明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法律已明文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四、案件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旺苍工商局本应按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违法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却在2014年2月26日将案件因管辖权的问题移交到资阳市雁江区工商局。资阳市雁江区工商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后,又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于2014年4月10日将案件移交回旺苍工商局,这种“踢皮球”、 “打太极”的执法,让消费者很无语。消费者向旺苍工商局申诉已过去165天了,消费者至今未收到任何关于案件进展情况的告知文书。希望旺苍工商局给出案件调查进展时间表,看看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推诿办案!
五、疑问求解:
    就旺苍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消极执法行为,消费者有几个问题,希望旺苍工商局予以答复:     
问题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现在已经过去165天了,为什么还不能做出处罚决定?是什么疑难案件吗?是哪位领导根据什么规定批准延长处罚决定时间?
问题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旺苍工商局为什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案件移交至资阳市雁江区工商局?是哪位领导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
      问题三:什么时候能对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投诉举报:
      消费维权难,难于上青天!消费者希望能借助“网络举报”平台,让所有支持关心的朋友们和网友们进行监督,希望相关部门能进行关注并介入调查,消费者也将向纪委等监督部门递交举报材料,看看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执法相关程序,故意拖延、推诿办案?是否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招呼案”?案件久拖不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希望能尽快还消费者一个公道!!!有图有真相:
QQ图片201402071052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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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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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9 07:30
灰,岂有此理,竟有此事!

发表于 2014-4-29 08:55 |
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关注更新。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08:57 |
19891990 发表于 2014-4-29 08: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关注更新。

感谢关注!本人也将对案件进展情况持续更新!:handshake

发表于 2014-4-29 08:58 |
每一个违法的销售商,都有几把“保护伞”。:lol

发表于 2014-4-29 11:14 |
也太可恶了吧!!!我不相信那些违法的销售商,他们的“保护伞”还能够把天空遮的严严实实???:L:L:L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1:15 |
手机用户 182.128.37.x 发表于 2014-4-29 07: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灰,岂有此理,竟有此事!

感谢关注,确有其事!: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1:19 |
大打底 发表于 2014-4-29 08: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每一个违法的销售商,都有几把“保护伞”。

哎!消费者就只有伤心难过的份了!:L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11:21 |
328657071 发表于 2014-4-29 11:14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太可恶了吧!!!我不相信那些违法的销售商,他们的“保护伞”还能够把天空遮的严严实实???


感谢关注!希望不法销售商得到应有的处罚!:handshake
本帖最后由 梦想随风168 于 2014-4-29 11:22 编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9 12:59
愤慨,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4-4-29 16:54 |
梦想随风168 发表于 2014-4-29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关注!希望不法销售商得到应有的处罚!

超级支持!加油!

发表于 2014-4-29 16:57 |
梦想随风168 发表于 2014-4-29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关注!希望不法销售商得到应有的处罚!

支持!加油!

发表于 2014-4-29 18:25 |
希望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正面回复!
发表于 2014-4-29 19:17 |
194855q11s8waw051zpbwb.gif :dizzy::dizzy::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21:44 |
豌豆哥哥 发表于 2014-4-29 18: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正面回复!

谢谢版主!165天,不知道能办多少大案要案了,为什么连一个简单的消费欺诈都结不了案?希望工商局能公正、公开、及时办理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21:46 |
脑壳一片空白 发表于 2014-4-29 19: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关注!其实,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言而喻!大家都懂的!: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4-29 21:46 |
328657071 发表于 2014-4-29 1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超级支持!加油!

谢谢支持!:handshake
发表于 2014-4-30 09:11 |
网友你好:
     县网信办已再次将你所反映的情况转交县工商局及县级相关部门,经我办了解,县工商局已着手进行过
调解,同时你已向县法院递交了相关诉状,县法院已进入调节环节,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目前尚未结
案,建议你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旺苍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本帖最后由 旺苍县互联网 于 2014-4-30 10: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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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9:23 |
旺苍县互联网 发表于 2014-4-30 09:11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
    据我办了解,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已向县法院递交了诉状,目前尚未结案,建议你
用司法程序 ...


    网信办:
    你好!
    我向县法院是进行民事诉讼,并不代表行政执法部门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公开、及时的办理案件!对不法销售商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正如版主所说,旺苍工商局应正面进行回复,消费者也会继续要求对销售商进行行政处罚,给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望你办能继续督促执法部门及时办理案件,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此致!
本帖最后由 梦想随风168 于 2014-4-30 10:0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9:26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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