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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wesxqq11

[我有话说] 请教胡代国,请教安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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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是这条吗?好像不该是你的那种理解哦

发表于 2014-4-2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胡代国说:三大诉讼法规定,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不分民族、不分男女、不分文化程度高低,都有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活动以及其它法律活动或者行政许可活动,前提是有诉讼当事人委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只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由自己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就是了,当然,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事项。安岳法院、简阳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宜宾法院、成都法院、内江法院等等法院,正是根据三大诉讼法有关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规定,允许公民胡代国经常为当事人代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还支持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判决当事人胜诉。当然,法院也许可其他公民为当事人代理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发表于 2014-4-29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什么是工作人员?就是被当事人雇请,按照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事项为当事人服务的人员,统称工作人员。所以,公民有权被当事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懂吗?

发表于 2014-4-3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是一大群体,权力是一小群体,公民代理最接地气。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zr666 发表于 2014-4-29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民代理是摆脱教条摆脱行政权力束缚的实现社会法制的最好的路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能够说是教条主意的话,那你们真的就愚昧了,既然基本法都可以不遵守,还有什么法不可以以反教条主意的名义去违背!!!如果国家层面允许公民代理,为什么再最近这次的民诉法修改中不直接改了?可笑!!!对于法律就该教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4-29 2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据胡代国说:三大诉讼法规定,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 ...

还代理刑事案子?看来确实列害

发表于 2014-4-3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qwesxqq11 发表于 2014-4-30 08: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能够说是教条主意的话,那你们真的就愚昧了,既然基本法都可以不遵守,还有什么法不 ...

你对新的《民事诉讼法》理解错误。司法局一主管领导解释,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

有关“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修改,那可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应当以实施细则为准。

胡代国在成都、在资阳、在内江、在泸州古蔺、在安岳法院代理多起刑事辩护,均获得成功,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为雷华加辩护,为汪业兵辩护,法院纠正错案,被告人不但由有罪辩护为无罪,还分别获得国家赔偿2万多、五万不等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成都为被告人孟杰等五人辩护,二审法院将抢劫罪改判为拘禁罪,由判刑11年、5年,改判为3年、1年。在泸州古蔺辩护,安岳县一被告人判缓刑。如果不信,可输入胡代国的网易博客看看,哪里有全部100多起胜诉案例的日记记录,留给历史,留给后人、留给网友,胡代国胜诉的秘密。

发表于 2014-4-3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qwesxqq11 发表于 2014-4-30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代理刑事案子?看来确实列害

法治论坛 -> 胡代国的法治情结

    2004年6月2日,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在《共同关注》栏目《如此自愿交费》节目中反映工商部门乱收费。胡代国在中央电视台的讲话,不但使安岳县立即停止收取针对沿街...
[size=-1][size=-1]bbs.chinacourt.org/ind...php?showtop... 2013-5-2 - 百度快照
                            胡 代 国 的 法 治 情 结
                              --- 庆祝胡代国行政诉讼胜诉第十年、上中央电视台第10周年     作者:杨零、张波、刘一


胡代国热心于公益维权

一、 呼吁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管理费成功

2004年6月2日,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在《共同关注》栏目《如此自愿交费》节目中反映工商部门乱收费。胡代国在中央电视台的讲话,不但使安岳县立即停止收取针对沿街沿路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管理费,而且为后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等各种不合理收费,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005年3月18日,胡代国在代理儿子胡建行政诉讼安岳县工商局违规收费,要求退费案件中胜诉。从此成为诉讼代理人。被中国消费报刘萍记者称为“人民权益的保卫者!被宜宾《三江周刊》称为乔峰似的维权斗士。该刊称:为什么肉贩李思聪要不远数百里到安岳请胡代国代理?而胡代国亦因此而名声大噪,其轻灵而“刁钻”的辩护技巧,着实令宜宾司法界为之侧目……


二、邮件请来国务官 失地农民喜获社保权

1990年至2003年,因为,安岳县数千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无果。2005年,失地农民纷纷委托胡代国维权。

2007年1月1日,是国务院纠风办网站开通的第一天。胡代国借此东风,以标题“安岳三千失地农民为土地、为社保、为拆迁维权十年 劳民伤财”的帖子,于当日凌晨1时贴在国务院纠风办网站。

2007年6月10日,国务院纠风办和四川省纠风办六位领导在一位70多岁拄着拐杖的周副局长的带领下,来到失地农民王政荣的家,来到胡代国的门市上调查核实。胡代国安排77岁的老党员钱玉民、王明才等人向领导汇报。随即,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办函[2008]55号文件作出决定:失地农民自愿参保,参保经费由参保个人承担。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交保费17500元。交纳保险金后的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每月432元。至今,当年参保退休的失地农民已经领到养老金每月962.07元。所以,安岳失地农民非常感谢党和国家,感谢安岳县县委和政府及时解决了他们的诉求,减少了农民信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008年7月,失地农民钱玉民、邓启贵等送给胡代国一面锦旗.锦旗上写到:感谢胡代国:六封邮件请来国务官,数千失地农民喜获社保权。

三、 胡代国为市民饮洁净水呐喊。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安岳县就有人进行肥水养鱼。由于大量施放化肥、鱼药,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时常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并在水中腐烂、变质,致使安岳民众赖以生存的饮用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给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市民长期投诉无果。最后是胡代国出面,收集大量证据,在四川新闻网等各大网站发帖。2007年11月17日,中国农业网、中国环境报以《肥水养鱼究竟肥了谁?》一文曝光。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提前解除了养鱼商人的承包合同。退休干部周全安评价:停止了肥水养鱼,安岳市民从此喝上了洁净水,人们的平均寿命起码延长两岁,这与胡代国的发帖分不开。

胡代国代理各类案件100余起

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至今八年来,代理了各类案件100余 起。其中,在资阳地区、宜宾等地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出庭50多次、代理各类民事案件出庭40余次 、代理刑事辩护案件5件 。胡代国被有的单位聘请为行风监督员;先后接待省内外信访人员法律咨询数千余次 , 经常参与调解信访人的诉求乃至调解家庭矛盾纠纷;还代言代书向各级纪委举报一些不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等上百次。所以,被一些人称为“胡代理”、“胡认真”、“管得宽”。

胡代国经常说,我的工作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只要有人委托又有确切的证据,不论涉及到谁,无论是节假日,我都要帮助投诉人维权。只有依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才能维护好社会的稳定。资阳市委李佳书记曾经对胡代国“依法、宽容、保护弱者”的代理原则、指导思想表示高度赞许。

胡代国为被拆迁户赢得数百万元的财产

2007年,安岳县王家坝王政荣父子有150平方米的房屋需要拆迁。为安置补偿,王家父子委托胡代国代理,分别行政诉讼“安岳县拆迁办公室”及其第三人安岳县奥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安岳县建设局。经过一审二审,王家父子均败诉。当事人不服。胡代国在给国务院纠风办的信中,重点反映了王家为代表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公等问题。故国务院周副局长一行六人来到王政荣的家,在调查了他家的情况后,周副局长等领导先后去到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了相关情况。不久,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王政荣与四川省奥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完协议,王老板当场叹息地说:签订这份协议,比起签订中日马关条约还艰难。该协议约定,王政荣父子家150平方米的房屋地面面积由原来的异地还住房,改变为在原地就近即东大街的营业门市偿还。偿还面积为321平方米。胡代国为王家赢得价值数百万元的门市。胡代国还为被拆迁户安文琪、邓启贵、邓明秀、蒋守强、黄应国、郑明芳、杨胜发、唐成恩等人分别赢回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补偿款。

为被告人辩护五次,四次成功。

胡代国以公民的身份先后为多位被告人作刑事辩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2009年8月,胡代国受孟xX 的委托,去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子辩护。结果,被告人孟x等五人由原崇州市人民法院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处孟X11年改判为3年徒刑,同案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减少刑期2-3年。按照有的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为被告人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本次代理,胡代国不但没有收当事人劳务费,回家途中,还安排被告人父亲在自己家吃饭住宿。

又如,2012年8月,胡代国接受了拾荒女王X的委托,先后两次去内江市为其儿子杨x辩护。 内市中区检刑诉[2012]第193号指控: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致其继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处杨X10年以上徒刑。通过胡代国的辩护,一审法院以杨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个月。胡代国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意外事件,杨x作为一个农民,无能力遇见还击一拳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种情形不予起诉的原则,杨x 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终字第64号作出判决:判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9月,胡代国在接受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委托后,刻苦学习刑法、学习医学等相关知识,将辩护词诗化,使雷华加从被判有罪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某玩鸟枪被火药烧伤。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于是来找农民雷华加。雷华加用曾经治好过自己被汽油烧伤的草药给禹x治疗烧伤。几次敷药后,禹X伤势即将痊愈。当年9月12日凌晨,禹某死于自己的床上。 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胡代国认为,人死有四因,专家鉴定,禹某死因不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雷华加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作出裁定。2009年1月21日,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金22957元。

胡代国的代理得到了杨江涛院长的认可

2010年9月30日,在警民亲活动中,安岳县法院杨江涛院长主动邀请胡代国谈心,结果,二人由有误解到结为朋友加合作伙伴的关系,杨院长讲法律课必邀胡代国参加。胡代国说,我拜杨院长为师了。





附带图片 65982891250521830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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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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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新的《民事诉讼法》理解错误。司法局一主管领导解释,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

有关“当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发表于 2014-4-3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4-30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2013年五月,公民胡代国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为第44名调解员,曾经两次参加该院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其中配合肖法官调解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成功;代理汪业彬申请乐至县国家赔偿调解成功。受到该院院长和法官的高度赞扬。
本帖最后由 dqgui12345 于 2014-4-30 15:13 编辑

发表于 2014-5-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提的问题有点可笑!

发表于 2014-5-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4-5-1 12: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提的问题有点可笑!

2007年以后新《律师法》废除“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就是认可公民可以有偿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97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408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14-5-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

发表于 2014-5-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发表于 2014-5-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胡代国监督

发表于 2014-5-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有关“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修改

发表于 2014-5-3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4-30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对新的《民事诉讼法》理解错误。司法局一主管领导解释,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

有关“当事 ...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为什么会修改这条,你想想吧。。。
还有就是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的,依照上位法。。。你说你在成都可以,你现在去成都试试,不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5-2 2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有关“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修改

抱到老的有何用?

发表于 2014-5-4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qwesxqq11 发表于 2014-5-4 0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 ...

告诉你:今【5月4日】公民胡代国在成都代理安岳县任放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出庭;明【5月5日】上午公民胡代国在安岳县法院代理李万全女儿生命权纠纷出庭;明【5月5日】下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知公民胡代国代理刘汉光征地补偿费纠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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