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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法律救灾::汶川地震法律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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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川地震法律问题汇总
     

1、地震发生后,政府要对哪些信息及时公开?

20085121428分,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的地震。地震发生后不到10分钟,国家有关部门就迅速通过新华社向社会发布了消息,并及时发布了各地的震感信息,使公众很快知道了事情的真相,避免了民众的恐慌。20085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由于四川地震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应当主动地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另外,各级政府对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也应当及时公开。

2、散布地震谣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地震发生后,有人通过各种形式散布有关谣言,如声称某地某时要发生多少级的地震,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给社会公众产生恐慌情绪,影响了社会安定。根据20063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哪些单位接受募捐才是合法的,如何避免被骗?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募捐方式。根据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都是有审计监督的。而由某些个人和单位临时性的组织的和发起的募捐行为(如自行设立捐赠帐户或者捐款箱等),由于缺乏有效的账务审计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行为。因此,我们在积极向灾区募捐时,最好直接向合法的募捐团体,如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募捐,避免将原本善意的私募变成令人怀疑的骗局。

4、未经员工同意,单位从工资中扣款用于捐赠灾区是否合法?

在全国人民积极为灾区捐款的同时,某些企业出现从员工工资中扣发一定的金额为灾区捐款的做法,部分员工表示不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其次,捐款必须员工自愿,包括捐款的方式和数额,员工均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如果经过员工书面同意,单位则可以从工资中扣发一定金额作为捐款。公司采取这种方式让员工捐款,还应当及时将捐款的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员工的查询和监督。

5、个人为地震灾区捐款能否获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能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捐款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民政局等)进行捐赠,且必须依法取得专用的捐赠票据。

6、利用募捐进行诈骗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钱财,以募捐的形式以骗去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抢劫、挪用、贪污抢险救灾物质的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实践告诉我们,犯罪活动无处不在,即便是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过程中,仍有可能发生抢劫、挪用、甚至贪污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挪用特定物资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

(1)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抢险、救灾物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挪用特定物资罪:掌管、经手国家财政分拨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其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以五千元为起点,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情节的,仍应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8、收养孤儿的条件和手续?

本次特大的地震,导致很多孩子成为孤儿,很多好心的人希望能收养地震后的孤儿,让孤儿获得良好的生活和教育。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孤儿的程序、收养人的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收养孤儿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孤儿收养程序:收养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9、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

10、在旅游期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景区或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旅行社或者景区对游客发生伤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很显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游客在旅游期间因地震发生伤亡的,旅行社或者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或者景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等保险,游客也不能因地震获得赔偿,因为这些责任保险的前提是旅行社或者景区对游客的伤亡在法律上有赔偿的责任。如果游客自己或者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11、投保了哪些保险可基于地震而获得赔偿?

地震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然让我们想到“保险”。地震灾害所涉及的险种,通常包括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工程险、农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终身寿险等。但是,由于地震所带来的损失巨大,有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所以“地震”往往被排除在大多数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即便是投保了上述保险,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为很多险种需要特别约定(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将保险责任扩展到地震)才能将地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方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

对于各种责任保险,地震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列为免责条款,如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都不能因地震获得赔偿。

不过,大部分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则没有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即因地震造成伤残、死亡的,寿险、意外险都可以赔偿。

12、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地震而伤亡,是否能按工伤处理?

虽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业保险中地震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因工到地震灾区出差期间发生地震而伤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13、非上班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所在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如非工作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属于非因工伤亡。如果构成伤残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如果因地震死亡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等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14、参加地震抢险救灾而受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可享受什么待遇?

本次地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进行抢险救灾,其中不乏自发到灾区进行抢险救灾的。但是,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抢险救灾的人员也难免发生伤亡或者下落不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属于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等参加抢险救灾的,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伤亡或者下落不明,按照工伤或者公伤的规定执行。

如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则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仍有可能同时按照工伤的规定处理。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如果参加抢险救灾并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使是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有工作单位的,也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如何认定和处理无主财产?

由于地震的破坏力极大,不仅造成财产的毁损,还造成了数以万计的人员死亡。地震后留下很多财产将因为物主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确定主人,比如银行的存款、金银首饰、现金等等。如何处理这些财产,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6、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由谁来承担后果?

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这就可能出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17、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屋在地震中毁坏的,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地震发生后,一些采取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因此毁损或灭失,面临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归还贷款的问题。由于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主要涉及到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开发商负责交付房屋,购房人负责支付房款;抵押贷款中,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用拟将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不过,如果投保了包括地震责任在内的商业保险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或者购房人也在地震中不幸去世且其继承人没有继承其遗产的,则无需向银行继续还贷。

18、关于地震地震之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因地震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那么相关的诉讼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华东政法大学牟逍媛教授表示: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发生地震等灾害,诉讼时效都可以顺延或者中止诉讼,法院对于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显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牟逍媛说明: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刑事诉讼法》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牟逍媛认为,对当事人诉讼期限的掌握应当从宽。由于汶川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审判机关应适当从宽掌握诉讼时效的继续之日,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

19、关于地震导致违约的问题

“由于地震是不可抗力,买卖合同被迫造成违约的,可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雪飞律师告诉记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一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本身已经有迟延的行为,则仍需承担责任。”岳雪飞补充说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免除责任。岳雪飞表示,遇到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0、关于地震导致的员工工伤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作原因残废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额工伤待遇,其标准甚至远超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观点:地震中伤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大部分可享受工伤待遇。

理由: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次地震时间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推定为工伤。

21、关于地震导致房塌屋毁及银行按揭问题?

这次大地震给金融服务业出了一些难题:灾区住房毁坏后,遇到不还款的行为怎么办?打算还的话,又该怎么还?由谁来还?

央行副行长苏宁在有关场合表示,如果依法办事,房贷是要还的。但现在情况很特殊——很多房子没有了主人,且房屋本身也倒塌了,一般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但灾区有很多房子未投过商业险,央行正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商议解决的办法,特殊情况将采取特殊的方式处理。

商业银行方面则认为借款还贷和屋毁人亡是两回事。就算房子毁了,贷款不能免。即便贷款人本人不幸遇难,如有继承人,由继承人承担还贷责任。在继承人也不存在的情况下,银行才会作呆帐处理。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彬彬告诉记者,买房贷款时,银行都会建议贷款者购买相关的房屋意外事故方面的保险。尽管不是硬性规定,但绝大部分的贷款者一般都会购买。孙律师表示,遇到因地震等天灾而导致房屋倒塌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这份保险为贷款者承担大部分的经济责任。因此,申请房屋贷款时最好购买保险。未购买保险的受灾还贷者,届时只能视银行的规定和央行的政策而行了。

22、关于地震导致被羁押人员伤亡待遇问题?

观点:如果罪犯是在劳动中伤亡的,则应参照工伤待遇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

理由:这次地震地区有很多看守所、监狱等也遭毁灭性破坏,造成了包括羁押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是参考劳动保险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保险程序处理,伤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劳动保险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处理程序因事实上此次地震实属罕见,也无先例可循。笔者建议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至于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意外死亡的,法律只规定了羁押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何赔偿或者给与什么待遇并无规定。因国家有保障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且伤亡也非任何人过错所致,从公平角度出发,国家可以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偿。

23、关于地震之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索赔问题?

据《环球时报》转路透社消息,在四川大地震中遭受损失的财产其中只有极少部分投有保险,而根据中国的财产保险规则,地震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观点:如果受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应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但重复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只赔一次,人身保险可以重复理赔,没有上限限制。

理由: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无效。其次,在武侯法院的先前类似案件判决中,已有直接认定保险合同免赔条款无效的先例,理由是“这些免赔条款显然不能对抗人的生命和财产”。

24、关于地震之后在建工程与未交付不动产问题?

观点:在建工程的承建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前发生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购房人所购不动产在交付前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拒收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

理由:根据我国建筑法、房地产法、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规定,工程须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事实上,工程发包方(往往是建设单位)与承建方进行工程决算也是以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前提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前,承建单位当然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房地产管理规定中甚至要求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承担不少于两年的保修责任。《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依据,交付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但未实际交房的如何确定房屋灭失的风险?我们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等交付除当事人专门约定外,须以转移占有作为交付的条件,就是说已经办理产权证但未实际向购房人转移占有的房屋其灭失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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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5-2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详细呢。感谢邢律师。

发表于 2008-5-2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邢律师!

发表于 2008-5-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不可变通,以法治国.

发表于 2008-5-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民兵在2008-5-28 12:06:00的发言:
有法必依,不可变通,以法治国.

一般

发表于 2008-5-2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

发表于 2008-5-2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刑律师:

       我是外地城镇户口,退休后三年前在都江堰幸福镇花了10万元买了农民的集资建房的一套房子,至今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次地震已毁损无法再居住.请问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发表于 2008-5-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5-2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8-5-2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有法必依!

发表于 2008-5-2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详细[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8-5-29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外地城镇户口,退休后三年前在都江堰幸福镇花了10万元买了农民的集资建房的一套房子,至今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次地震已毁损无法再居住.请问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我个人意见:

    目前我国法律仍然不允许城镇人员在农村购房,这种买卖关系不能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如果由法院判决这种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已经有相关判决的案例,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各自返还财产,你将房屋还给村上,村上把钱退给你.由于地震毁损房屋,你不能返还原物,但要分析一下地震毁损房屋的风险由哪方承担.若房屋是合法买卖,在房屋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这种购房行为无效,我个人以为风险应当由卖方(集体方)承担,或者按公平原则,双方各担一部分.

发表于 2008-5-2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地震期间13-16号单位没上班,也没有正式通知放假,这期间员工的工资该如何办?发不发?谢谢!

发表于 2008-5-2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地震期间13-16号单位没上班,也没有正式通知放假,这期间员工的工资该如何办?发不发?谢谢!

发表于 2008-5-2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旅行社或者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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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楼主的意思是旅行社和景区都不承担责任吧?要是这样,最好把这段话改成“旅行社和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把“或者”改成“和”。这样表述也许更准确一些。

不一定对,见笑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5-2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过户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存在一定法律上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把交付使用作为风险区分的界线.

  但《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为准,而不是交付使用为准。根据民法的基本理由意外灭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应当承担风险责任。民法学权威杨立新教授认为:“第一,在地震中灭失的房屋,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究竟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呢?按照上述规则,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但业主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即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应当由业主负担,承受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

   我认为,《物权法》是新法、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已经交付使用,但未过户的房屋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开发商)承担风险。我同意杨立新教授的意见。但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也可能仍然按司法解释办理。

发表于 2008-5-3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xinglc1972在2008-5-29 12:35:00的发言:

       我是外地城镇户口,退休后三年前在都江堰幸福镇花了10万元买了农民的集资建房的一套房子,至今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次地震已毁损无法再居住.请问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我个人意见:

    目前我国法律仍然不允许城镇人员在农村购房,这种买卖关系不能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如果由法院判决这种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已经有相关判决的案例,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各自返还财产,你将房屋还给村上,村上把钱退给你.由于地震毁损房屋,你不能返还原物,但要分析一下地震毁损房屋的风险由哪方承担.若房屋是合法买卖,在房屋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这种购房行为无效,我个人以为风险应当由卖方(集体方)承担,或者按公平原则,双方各担一部分.

谢谢!!

     都江堰荷花池周围基本上都是农民集资建房,是政府允许的,也是这次地震倒塌最严重的区域.大都是外地人买来自己居住的,也死了很多人!我们的房子没倒成了危房!万幸!!!

发表于 2008-6-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路平安走在2008-5-28 17:02:00的发言:

请问刑律师:

       我是外地城镇户口,退休后三年前在都江堰幸福镇花了10万元买了农民的集资建房的一套房子,至今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次地震已毁损无法再居住.请问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现实问题呀.

 楼主| 发表于 2008-6-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地震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辨析

                                   (邢律师)

 

    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很多,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的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一.参加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在工作中因地震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遭受伤亡的,应当按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为工伤。因工作被指派到震区参加抢险救灾的医护人员、救灾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在救灾中因地震或者因其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后果的,应当一律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十四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因此,在抢险救灾中,自愿参加救援的自愿者,并非受到工作指派,而是自觉参加抢险救灾的,在救援工作中因地震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伤亡的,应当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劳动者是否认定为工伤

 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应当根据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而有所区别。对于非因工作原因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劳动者,以及其他没有劳动关系在地震中遭受损害的人,则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可以得到国家法定的抚恤和救济。

地震受害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内遭受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少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件,可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理解不能扩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或者唯一原因,这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发生地震也不是一种“事故”,因此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工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必需对“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才能判决“地震”是否包括在“暴力等意外伤害”之中。

笔者认为是否认定为工伤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可抗力在工伤保险合同中是否免责?这是问题的关键。二是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否包括地震?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其次,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

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地震中受到伤害当然属于意外伤害。又经笔者对比,中国各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是大同小异,都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责任免除”条款中均不包括“地震、火灾”等,对于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地震中受到伤害会得到赔偿。既然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会得到赔偿,在社会保险中,投保人就更有理由获得工伤赔偿了。

因此,笔者赞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08-6-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邢律师:
  两年多前,我们购买了青羊区‘’光华馨地‘’小区的住房。这次地震造成小区许多住房墙面破损裂缝,有的已可看到红砖。
  按规定已过保修期,房屋己属房主所有。但是在相邻地方的房屋却没有出现这种很多户都出现的墙面破损情况,其主要是抹墙的水泥沙浆中沙子过多,水泥太少产生的,属于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隐患,如不是这次地震,还暴露不出来。
  像以上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谁的责任?即破损房屋的修复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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