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正明,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电话:13208150119.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正田,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正坤,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兴隆镇界桥村七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正会,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龙水村五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证人》李作进,男,汉族,农民,出生不详细,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证人》杨再才,男,汉族,农民,出生不详细,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四社。《一审原告叔叔》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证人》李作见,女,汉族,农民,出生不详细,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一审原告婶娘》
上诉人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正田,被上诉人杨正坤,被上诉人杨正会全部承担。
3,赔偿上诉人杨正明帮被上诉人杨正田借冰柜款5000元;赔偿上诉人杨正明车旅费1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共计:71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1988年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社民李长坤送石头给被上诉人杨正田的父亲杨再一修建被上诉人杨正田房屋后面的堡坎;是李长坤送石头杨再一修建,不是安岳县人民法院所认为杨再一出石头,上诉人杨正民修建,安岳县人民法院黑白颠倒。上诉人杨正民无责任。
2,从1953年以来上诉人杨正明家遭受多次滑坡和洪水灾难,到2004年共七次2004年上诉人杨正明的老房子成了危房,经村社,安岳县协和乡政府,安岳县国土局层层批准,在离上诉人杨正明老房子100米外的地方申请了新的宅基地,修建了新的房屋,原有的老宅基地已上交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社,上诉人杨正明不是被上诉人杨正田房屋后面垮塌堡坎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
3,2013年7月1号深夜安岳县被百年不遇的强暴雨袭击,导致被上诉人杨正田房屋后面堡坎垮塌,垮塌堡坎是不可抗拒的强降雨因素造成,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
二,一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1,2013年7月1号被上诉人房屋后面的堡坎是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洗垮塌,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上诉人无责任。
2,堡坎谁受益谁治理,上诉人杨正明没有受益,也没有义务治理被上诉人杨正田房屋后面的堡坎,上诉人无责任。
3,上诉人杨正明老房子2004年被协和乡政府认定是危房,经安岳县国土局,安岳县协和乡政府,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委,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批准,2004年上诉人杨正明在老房子100米外申请了新的宅基地,修建了新房子,老宅基地已上交集体,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杨正明已经不是老宅基地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
4,被上诉人杨正田,被上诉人杨正坤,被上诉人杨正会没有尽到赡养自己77岁老母亲的义务,老母亲被百年不遇的洪灾冲死,子女一个不在身边,应负全部责任,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
三,一审判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一审判法院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不采纳上诉人杨正明的主要无责任辩说,主要责任判决黑白颠倒。
综上,一审判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对没有事故堡坎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辩说不认同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杨正明的合法权利,上诉人杨正明不敢猜测一审法院为什么不采纳上诉人无责任辩说,但是上诉人非常愤怒,特别是上诉人杨正明超过60岁高龄,在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敬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主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正明
2014年5月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