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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hycscncjl

〓〓〓诚请:南充市人社局——详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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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社   出来发句话噻!!!

发表于 2014-5-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慈政办发〔2014〕5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针对1995年至2000年间,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因未能到原安置单位就业而要求重新安置工作、解决社会保险等信访诉求,在认真调查、多方协商、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处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政策的原则。对超越政策和法律规定提出的过高或不合理要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
(二)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据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及相关的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理解和支持信访人的正当、合理诉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综合权衡他县相关处理办法、县内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企业破产人员安置办法,做到处理问题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符合实际。
二、处理对象范围
1995年至2000年间,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面向本地区分配的计划内招录的定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一)县计划部门派遣后,因企业破产改制、事业单位无编制安置等原因,安置对象未能到安置单位报到上岗的;
(二)主管部门已安置了具体就业单位,但因接受单位要求缴纳“上岗费”,安置对象未缴纳而未能报到上岗的;
(三)安置对象到接受安置单位报到后,因事业单位无编制而没有实际接受或企业面临破产改制未实际上岗,安置对象外出自谋职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一)毕业分配当年未在县计划部门注册的;
(二)目前与安置单位仍保留着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三)曾在机构改革分流与企业破产安置中获得过经济补偿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处理具体办法
(一)帮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帮助其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段为毕业生分配当年的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最早不能早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5年10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段不予补缴。期间,属于参保对象个人缴费的,凭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退还,但退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为其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按2013年补缴标准计算)。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自2014年至2016年分三年预算拨付到位。
(二)给予经济补偿。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比照失业保险金发放计算办法及标准规定,给予24个月经济补偿,按月发放。
(三)给予安置补偿。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略高于原县属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补偿的平均标准,给予2.5万元安置补偿,一次性发放。
四、处理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按本办法处理。
(二)受理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对象呈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复查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确认、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查核实,并将复查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落实补偿。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相关补偿,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



另注:拟合格人员名单待第二批人员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上的82号文件没错,但你们为什么在执行的时候要区别对待、差异执行?
发表于 2014-5-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hycscncjl 发表于 2014-5-5 0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要的答复:1、我们到底是并轨前的学生还是并轨后的学生?
                2、82号文件规定:农业实践 ...

想当年为了委培费把我一家逼惨了,老子现在是恨得牙痒痒

发表于 2014-5-6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忧于天下 发表于 2014-5-6 17: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慈政办发〔2014〕5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支持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1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07: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7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社   关于普通中专招生并轨的意见委 是争对97年以后的招生工作,当时主要是用于取消委培和统招,而且文件说得明明白白,是争取98年完全,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糊弄老百姓!!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国家计文  号:教职[1997]10号

发布日期:1997-12-25

执行日期:1997-12-25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

  二、认真做好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计划形式,统一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并统一录取标准,学生缴费上学。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各部委(行业)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部门、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编报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及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教委对部门(行业)和地方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招生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讨论,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国家计划下达后,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为了确保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安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为合格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

  三、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分配到地区(市),不宜层层下放,并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或专业学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二)健全收费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投入。收取学费的标准应根据学校实际培养成本和学生家庭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制定。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其收费办法实行属地化原则,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收费制度后,对特困学生应给予减免学费。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各地、各部门(行业)应建立健全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积极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培养所需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享受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就业。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努力做好招生并轨改革宣传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和考生及其家长宣传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定、方法、步骤,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和录取办法及其它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是否并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本帖最后由 无忧于天下 于 2014-5-7 08:11 编辑

发表于 2014-5-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社   政府有病,却要老百姓吃药!!!

发表于 2014-5-7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本帖最后由 无忧于天下 于 2014-5-7 08:12 编辑

发表于 2014-5-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确实应该给一个答复啊。当时的一批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游走,什么保障也没有!

发表于 2014-5-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文字功夫不错啊!

发表于 2014-5-7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把并轨前95、96年入校的学生偏要用97年招生并轨后的文件来对待???正义在哪里?公平在哪里?我们是97年招生并轨后的入校的学生吗?文件上写得那么清楚,连普通老百姓都能读懂,难道那些政府官员没读懂???这纯是一个失误造成的今天这个局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7 18:33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2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8 12:28
求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群工局,人社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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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0 11:22
支持他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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