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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黑砖厂出命案 恩阳法院当“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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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2:30 | |阅读模式
黑砖厂的法人王宝黛,曾是巴中市人大代表,资源雄厚、气焰嚣张。
黑砖厂的法人代表王宝黛丈夫李文忠,现任恩阳区交警大队一领导。公务员家属可在辖区内开黑砖厂?
因此,黑砖厂被安监局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法人代表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申请提起公诉,至今没有结果。
因此,黑砖厂被仲裁为非法用工赔偿,事发一年多了你恩阳法院却拒不执行。“脱了裤子放屁”的理由是“裁定了非法用工赔偿”不一定“用工关系”成立。法官的脑子里坏事做绝,法理逻辑思维发生了“短路”,孙悟空从石头缝里蹦出来那毕竟是神话,全然不顾裁定的“因果关系”。
我父亲砖厂上班、命丧黄泉,依法索赔偿、法院却充当黑砖厂保护伞。
人社局一纸“裁定”、主持公道,被恩阳法院的“发官”们“戴起显微镜”在“鸡蛋里找骨头”,你们这些“发官”们,想发财找有钱人,盯到“命案”发“死人财”算啥本事?!
乔君院长,人民养的保安在你那判案吗?请教你一个问题,你们所发法律文书都称没有认定“劳动关系”,请问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非法用工”隶属于“劳动关系”或者等同于“劳动关系”,必须“劳动关系”这个前提条件呢?而且“裁定”中明明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你们的“保安发官”的眼睛被啥子东西瞬间整瞎了。执行裁定书上你们还认为“解决劳动争议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审判长彭小芳,审判员张力,代理审判员张炯,你门用中文解释下这条是什么意思?
事发一年多了,受害人一家已经付出了血的代价、心如刀绞。巴中人社局仲裁主持公道,你恩阳区人民法院两年里完全袒护“黑砖厂”。我们现在忍无可忍,哪怕是家破人亡也要找你王宝黛血债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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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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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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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3:07 |
不要乱说

发表于 2014-5-13 13:11 |
不管啥子事都要站在客观的角度看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3:16 |
我想请问楼上的我这里面那句是乱说的?我现在就是不知道怎么把法律文书附在上,让大家看看我有没有乱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3:23 |
各位我在天涯论坛里有附的法律文书。麻辣论坛我到现在还没有弄明白怎么附图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3:37 |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13:42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3 14:06

王熙凤丶贾宝玉、林黛玉、各取一字好名
   

发表于 2014-5-13 15:47 |
请讲究事实,不能冤枉人,相信法院是公正的

发表于 2014-5-13 16:10 |
真相永远是不能隐藏的

发表于 2014-5-13 16:14 |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个问题要有证据才好说!

发表于 2014-5-13 16:16 |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件事最好拿出证据来说。

发表于 2014-5-13 16:22 |
手机用户 125.68.199.x 发表于 2014-5-13 14: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王熙凤丶贾宝玉、林黛玉、各取一字好名

确实是个好名字

发表于 2014-5-13 16:22 |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个问题要有证据才好说,一起按法律办事才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4-5-13 16:51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黑砖厂出命案,恩阳法院当保安》
一帖的回复

网民“yaomm”:
     你于2014年5月13日发出《黑砖厂出命案,恩阳法院当保安》贴子已收悉。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2年5月10日,弘一公司(甲方)与郑仕成(乙方)签订《砖厂租赁合同》,甲方按约定将厂房、机械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以弘一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2013年1月20日,姚润贤到弘一公司务工,约定挖土沟,报酬100元/天,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1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姚润贤挖土沟作业时,紧靠山脚下的挡土砖围墙突然倒塌,致姚润贤受伤死亡、何超国受伤。同年8月23日巴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弘一公司的生产为非法生产、非法用工,并根据2010年人社部第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巴劳人仲案(2013)13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弘一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491300元及丧葬补助赔偿金245650元共计736950元。
     本院认为,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该仲裁裁决仅对赔偿金作出了裁决,而并未对死者与被申请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即死者是否系该单位职工)进行确认,要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仲裁前置,因此该仲裁裁决缺乏实质要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法律程序的规定,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市仲裁委员会应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及赔偿费用作出仲裁,但该委在仲裁内容中未对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弘一公司提出仲裁程序违法,提出不予执行的书面申请。为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我院根据法律规定,于2014年5月6日作出裁定:对巴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3)13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可以申请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救济程序。
    “yaomm”网民,希望你能理性表达诉求,合理合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2014513


本帖最后由 恩阳区法院 于 2014-5-13 17: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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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21 |
此案可能存在一些隐情,但楼主说话太过气愤,欠缺理智,建议你根据事实心平气和的反映情况.
由法院的积极回贴可以看出,政府毕竟是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14-5-13 18:36 |
一出悲剧正上演,只不过角色是经常互换的

发表于 2014-5-13 20:41 |
闲坐看落花 发表于 2014-5-13 17: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案可能存在一些隐情,但楼主说话太过气愤,欠缺理智,建议你根据事实心平气和的反映情况.
由法院的积极回 ...

这应该是二一添做五的办法了。。没有压力现在那个来管理这些。。 现在是媒制社会。。

发表于 2014-5-13 21:56 |
恩阳法院:劳动者与单位一旦行成用人关系,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不可能所有临时工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本案来看 人社部9号令更应具有法律效力。欢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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