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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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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熟读公路法,突然发现这个东西很有必要,另外要自带行车记录仪,安全第一。

发表于 2014-6-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公路的性质关系到通往前进村道路的合法性,从而关系到责任的认定。

发表于 2014-6-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马鞍山法院根本就不想拿到证据?安徽省交通厅只会推诿,而为了帮助马鞍山法院,做一个假报告是要承担责任的,伪造和玩忽职守,究竟哪个罪名更大?
发表于 2014-6-3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诿已经是职能部门惯用的计量了,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
发表于 2014-6-3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想通过官方渠道很快的得到结果,没想到官方才是阻碍事情发证的真正凶手。

发表于 2014-6-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追尾,可司机不可能不采取制动还加速,要是为了抢道路超车的话还是有可能。

发表于 2014-6-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马鞍山交警的所作所为不难猜测出地下交易的可能性。

发表于 2014-6-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能给给死者一个公平的结果,尤其是那些无辜的乘客。

发表于 2014-6-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据,但是有当官的两个口,自然能够黑白颠倒的反复说辞。

发表于 2014-6-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在金钱的驱使下,连公平的法院部门都私信偏袒,而且做得如此明显。
发表于 2014-6-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章在你们职能部门手上,伪造一个新时间段的改造协议未尝不可,同问,是否有备案的手续存在?

发表于 2014-6-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都是那些部门签署,盖的都是那个部门的章,是否具有权威性?

发表于 2014-6-3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高速标准改造,这居然是被上诉人提出了,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有木有?
发表于 2014-6-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的大巴上幸存的乘客才是最关键的地方。
发表于 2014-6-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国道和高速都是G开头,但是国道是100以内,而高速是100开外,看路标,应该是高速。
发表于 2014-6-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也算是给自己上了一课,多一个知识,以后多一个和相关部门争论的底气
发表于 2014-6-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怎样的一个逻辑,被上诉人,你们的脑子秀逗了吧?

发表于 2014-6-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知道插口所以没错?那下次弄个通知函说我要偷要抢呀杀都是没有过错的,因为主人知道了?

发表于 2014-6-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提供的这个收购东环路的改造协议是何时下达,是否经过技术鉴定,是否有相关备案

发表于 2014-6-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到的二审居然是这样一个结果,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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