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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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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我觉得,仅仅是为了职能部门想逃避责任,也不该这样,而且二审也没有动机选择性采纳证据?

发表于 2014-6-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这样的辩解别告诉我法院听进去了。
发表于 2014-6-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卫东说的第二辆水泥车很值得深思!

发表于 2014-6-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关于路段性质是否只能找安徽省交通厅才能知道?

发表于 2014-6-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任何人都希望看到被上诉人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于是天朝的制度又到了另一个阶段,人皆有错,做错了必定要承担后果。

发表于 2014-6-1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固然追尾有责任,可被上诉人纵容了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事故,必定要承担一些责任。
发表于 2014-6-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相关职能部门错了也顶多算一个渎职,不会对他们进行实质性惩罚,这样做究竟有什么好处?

发表于 2014-6-1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不死的法院就是听信了被上诉人让人笑奔了的无节操辩解,还选择性的听取证据。

发表于 2014-6-1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知道什么是意外吗?

发表于 2014-6-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希望能够发回重审,不如依然上诉,马鞍山法院不论判决多少次还不都是一样的

发表于 2014-6-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米五的缺口足够当一条普通的乡道了,但是这里说是缺口,自然是对他的存在合理性表示质疑!

发表于 2014-6-1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场有预谋有组织的陷害活动,目的就是让大巴公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4-6-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巴公司你错了,马鞍山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在暗示你打点没到位,这孩子!

发表于 2014-6-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主持公道也就算了,居然助纣为虐,最接地气的职能部门就是这样弘扬党的政策?

发表于 2014-6-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司机没有急刹,如果是为了躲避第二辆水泥车就可以理解,你知道急刹对于乘客的伤害是什么?我亲眼见到一个司机为了避让一个横穿马路的老太急刹,导致车上睡觉的乘客直接从座椅上摔下,脖子正好撞上了立柱,半天没有爬的起来。

发表于 2014-6-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高速公路无法定性,那追踪岔路口的合法性也是另一个出路。
发表于 2014-6-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第二辆槽罐车是在交警的收益之下开车离开的,那一开始马鞍山交警就是有预谋的了?

发表于 2014-6-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地图上看到这里明明是宁芜高速,为何又说不是高速,很是奇怪哈!

发表于 2014-6-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是见不得光的东西,越是要隐藏在深处,但终归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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