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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敏敏1944

[群众呼声] 谁动了我的心电图?中南医院梅斌治死我母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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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4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无法可依吗?是存在法律真空使受害者的权益受损吗?其实不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话,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可以得到公正的。问题就是在于,因为一些历史的、行政的重重阻力,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使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个在其它领域也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正是问题的关键。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无法可依吗?是存在法律真空使受害者的权益受损吗?其实不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话,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可以得到公正的。问题就是在于,因为一些历史的、行政的重重阻力,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使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个在其它领域也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正是问题的关键。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决心要把那些被混淆了的,被扰乱了的问题搞清楚,希望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法院能够听到我们的声音,这里不可避免要讲到很多法律问题,我尽可能地使之简化,希望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第一、拒绝改革的理由成立吗?

一提到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利害部门就有十分“强大”的理由拒绝、阻挠。这些理由成立吗?归纳起来,这些理由不外乎是:1,医院医生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医生的工作很辛苦,劳动报酬远低于劳动价值;医生被打、医院被砸;病人拒付医药费逃逸。 2,医生的工作风险性很高,在医疗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事发生。 3,医院赔不了那么多钱,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

这些情况的确存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那么这些原因就可以成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理由吗?这些“强大”的理由阻挠着建立严格的鉴定制度,难道说,因为医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工作很辛苦,所以就要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吗?所以就要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吗?难道说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他就可以去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高风险性又不可避免发生的事,医院是肯定不用负责的,无论是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都不用责任。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就要从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入手,不能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

我们承认几乎每个医生都是“功大于过”,但是只要是有过,就必须负责,“功不抵过”!这就是严格的法制原则。(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决心要把那些被混淆了的,被扰乱了的问题搞清楚,希望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法院能够听到我们的声音,这里不可避免要讲到很多法律问题,我尽可能地使之简化,希望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第一、拒绝改革的理由成立吗?

一提到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利害部门就有十分“强大”的理由拒绝、阻挠。这些理由成立吗?归纳起来,这些理由不外乎是:1,医院医生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医生的工作很辛苦,劳动报酬远低于劳动价值;医生被打、医院被砸;病人拒付医药费逃逸。 2,医生的工作风险性很高,在医疗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事发生。 3,医院赔不了那么多钱,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

这些情况的确存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那么这些原因就可以成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理由吗?这些“强大”的理由阻挠着建立严格的鉴定制度,难道说,因为医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工作很辛苦,所以就要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吗?所以就要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吗?难道说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他就可以去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高风险性又不可避免发生的事,医院是肯定不用负责的,无论是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都不用责任。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就要从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入手,不能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

我们承认几乎每个医生都是“功大于过”,但是只要是有过,就必须负责,“功不抵过”!这就是严格的法制原则。(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厦医院举白旗“投降”追踪:无证医师违法遭受处罚

【关于深圳山厦医院有关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健康深圳 今天上午,深圳市卫计委通报了对深圳山厦医院有关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

新闻回顾:

6月11日上午,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深圳山厦医院进行了执法检查。近期,山厦医院因“挂白旗”而被媒体曝光,后经相关部门调查,实为两起医疗纠纷引起。三部门执法人员昨在现场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对医务人员和病患做了询问笔录,对不明药品等有关物证进行封存,并就核查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执法文书。对山厦医院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还将做深入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立案查处。
武汉执法部门要如何给力,医疗纠纷会少许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

过去法院执行着这样一个“规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就不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就指出: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在广州地区,不鉴定就不受理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然而这是很多人的努力,很长时间才有此改变的,包括患者、律师、法官。

受理的问题经过长期努力,终于解决了,但是又要面对另一个问题: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当受害者以医疗损害起诉时,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这是另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但是却根本找不任何一条法律说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法律规定有过失、有损害就要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就是说不一定要是医疗事故才要赔偿!要不要赔偿,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说了算。辽宁省一位律师就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说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就没得赔,律师把《民法通则》反复解释给法官听,说不是医疗事故也有可能要赔,法官就是不信,后来律师和法官一起到北京去找了中国最权威的民法专家梁慧星,梁慧星告诉法官律师是对的,法官回去后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打了报告,高级法院同意才敢认同律师的观点,才敢依法执行。

最高法院曾专门做过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里规定得很明确,即医疗事故的结论是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行政处理),而并非司法部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依据(民事处理)。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不同?肯定是不同的,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制定,医疗事故包括的范围有多大,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划了个圈然后说,圈内的是医疗事故,圈外的不是医疗事故。当时是1987年,《立法法》的影子都没有,更没有什么立法规范,在对行业保护主义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把医疗事故的这圈划得很窄,并且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实际中的医疗事故鉴定严重倾向医院一方,结论缺乏公正和科学性。例如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不懂法律,他们曲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们认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医生主动地用错了药、开错了刀,而医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病情的恶化、抢救不力就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实,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罢了。如果按照他们曲解,大禹号海难事故也不是事故,因为船主即没有主动把船凿穿,也没有把船开向暗礁,是风浪太大造成的,船主的失职行为和海难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是因为诸如此类的保护主义,使得实际医疗事故的范围比规定的医疗事故范围大大缩窄。

医疗损害是由法律确定的,它的范围除了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差错,以及被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否定的,但实际存在着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侵权损害事件。最近,广州市一瞩目的医疗赔偿案有了结果:庭外和解,医院给了受害者13万。本来已经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为何医院到了法庭又肯给钱?由此可见,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就不用赔偿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这几乎是法学界公认的,虽然有的法院不那么执行。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

过去法院执行着这样一个“规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就不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就指出: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在广州地区,不鉴定就不受理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然而这是很多人的努力,很长时间才有此改变的,包括患者、律师、法官。

受理的问题经过长期努力,终于解决了,但是又要面对另一个问题: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当受害者以医疗损害起诉时,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这是另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但是却根本找不任何一条法律说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法律规定有过失、有损害就要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就是说不一定要是医疗事故才要赔偿!要不要赔偿,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说了算。辽宁省一位律师就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说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就没得赔,律师把《民法通则》反复解释给法官听,说不是医疗事故也有可能要赔,法官就是不信,后来律师和法官一起到北京去找了中国最权威的民法专家梁慧星,梁慧星告诉法官律师是对的,法官回去后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打了报告,高级法院同意才敢认同律师的观点,才敢依法执行。

最高法院曾专门做过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里规定得很明确,即医疗事故的结论是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行政处理),而并非司法部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依据(民事处理)。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不同?肯定是不同的,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制定,医疗事故包括的范围有多大,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划了个圈然后说,圈内的是医疗事故,圈外的不是医疗事故。当时是1987年,《立法法》的影子都没有,更没有什么立法规范,在对行业保护主义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把医疗事故的这圈划得很窄,并且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实际中的医疗事故鉴定严重倾向医院一方,结论缺乏公正和科学性。例如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不懂法律,他们曲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们认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医生主动地用错了药、开错了刀,而医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病情的恶化、抢救不力就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实,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罢了。如果按照他们曲解,大禹号海难事故也不是事故,因为船主即没有主动把船凿穿,也没有把船开向暗礁,是风浪太大造成的,船主的失职行为和海难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是因为诸如此类的保护主义,使得实际医疗事故的范围比规定的医疗事故范围大大缩窄。

医疗损害是由法律确定的,它的范围除了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差错,以及被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否定的,但实际存在着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侵权损害事件。最近,广州市一瞩目的医疗赔偿案有了结果:庭外和解,医院给了受害者13万。本来已经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为何医院到了法庭又肯给钱?由此可见,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就不用赔偿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这几乎是法学界公认的,虽然有的法院不那么执行。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鉴定委员为什么不公正地投票?

有一个医疗事故鉴定委会的委员,认识我也认识那家医院,我成为受害者以后,他对我说:“我既不想看到你输,也不愿意那家医院输,我来调解一下吧”。我拒绝了,请问:医疗事故鉴定除了利益关系,还有没有公正?

一位受害者去找另一家医院的专家看病,专家说手术错误,受害者就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受害者再找到这位专家时,专家很无奈地说手术没问题,并坦然相告:卫生厅的人来找过他……。

“老子袒护儿子”的问题已是路人皆知,关键的问题还是:鉴定委员自己也不愿作出公正的投票!鉴定委员为什么要这样做,不仅是保护同行那么简单,更重要的原因是,鉴定委员也是医生,他们认为自己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平时遇到很多不公正的对待,他们有一肚子的怨气,并把这种怨气带到医疗事故鉴定里来。他们和出事的医院同命相怜,大家都做得那么辛苦,能放过的就放他一马。对于妇产科这个圈子来说,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妇产科的鉴定委员认为妇产科风险大、最辛苦,做错什么事都应该原谅,他们平时失去的东西,正好可以在鉴定时通过偏袒的弥补,鉴定自然无公正可言。加上医院的妇产科专家每三个月就要开一次讨论会,他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在他们轮换做被告和法官时,也在轮换着相互的“关照”。(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第三者的见证

在福建某市的法庭上,一位医院的代表居然说:“医疗事故鉴定有法医参加又怎么样?我们不怕,我们有6个人,法医只有1个”,这倒是吐出了真言。

当法医被邀请参与鉴定时,问一问你们去与不去?也许你会被盛情安排在上座,也许他们会委婉地说你临床知识欠佳,也许你不想同流合污,总之,你只拥有普通的一票,总之,你左右为难。

当我们的法官拿到医疗事故鉴定时,一定要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是否构成侵权?毫无疑问,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部门行政处理的依据,但并不等同于民事判决的依据。两者的统一是一个简单而又沉重的话题,请分清行政鉴定权和司法鉴定权。

我还要说,其实我跟医院并没有深仇大恨,我看到许多从来没有节假日的医生,我听说许多在手术台上累倒的大夫,但那一小部分不学无术、有术而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所谓医生,实在令人深恶痛绝,医院为追求形象和利益对此遮遮掩掩,难道对得起那些敬业奉献的白衣天使吗?”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吗?
民法专家梁慧星在中央电视台发表了讲话,把法医可以做鉴定的理由讲得很清楚:“医疗损害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说,不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举例来说,医生把好牙拔掉了,坏牙留下了,像这样的损害肯定是比较轻微的,按照《民法通则》,照样可以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只要有过错,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这个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我们过去是有这样的误解,因为我们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但是医疗事故鉴定起什么作用我们就有混淆。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制裁,比如 说,吊销他的医生资格等等。但这个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够直接作为法律裁判的一个什么根据,或者是刑事裁判的根据,它至多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那同样法院可以委托法医来作鉴定,照样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的这些鉴定机构,最终取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发表于 2014-6-2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传递正能量。。。路见不平一声吼。。。。。吼。。。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反对法医鉴定的理由成立吗?

这个问题梁彗星教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行政和司法是两条不同的线,如果说司法鉴定人员去给卫生行政部门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当然是不合法的,但是此时是在为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合法?反对者自认为最有理的理由,就是说法医不懂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的专业性很强,这是不成立的。 1,审察医生的行为是否有过失,是以基本的操作规程为准绳,而不是专业性很强的高、精、尖技术,这些操作规程在书本文件里都有。 2,法医学生学习的课程,和医学院的其他学生学习的课程基本是一样的,也是内 、外、妇、儿都学过,也就是说法医学过基本的操作规程。 3,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包括多种学科的技术鉴定,如DNA鉴定、声纹鉴定,但是司法鉴定人员也不是专门搞DNA学、声纹学的专家,他们也只是具有相关知识,如果他们遇到疑难问题时,会请教专业科学家。专业科学家只是以被咨询者的身份出现,毕竟他们没有鉴定权。法医鉴定医疗损害也一样,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向医学专家咨询。 4,其实法医一直都在做医疗损害的鉴定,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做鉴定。例如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的医疗损害,这些案件和平时的那些医疗损害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也需要临床医学知识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8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医疗事故鉴结论不是合法的证据。

愈来愈多的法学专家、人大代表都已经意识到,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证据法及诉讼法的要求。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最终鉴定结论的问题。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作为定案依据,法官有最终的决定权,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永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没有最终鉴定之说,只要鉴定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该问题有时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鉴定都可以一直进行下去,没有终极限制。医疗事故鉴定规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2,上级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结论的问题。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在案件具体事实、具体因果关系中的判断,这种上级优于下级的行政指令性的规定,是与科学背道而驰的。科学的鉴定没有上下级之分,只有正确与否得区别。区分上下级鉴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干预的痕迹,是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东 西,不符合法制,也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3,鉴定书署名问题。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要求,鉴定人是自然人,鉴定结论作出后,每一个鉴定人必须签署自己的名字,必要时加盖个人名章。加盖鉴定单位的鉴定专用章只是表明鉴定组织单位的法定组织活动,鉴定单位章不能代替鉴定人的署名。目前。几乎所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署名均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小组)”,这是违法的,严格说,这种鉴定书是无效的。

出庭质证的问题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后,任何证据都必须要在法庭上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无效的证据。鉴定结论既然是一种证据,必然要经过质证。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纠纷不是没办法解决,而是有办法不去解决。不是无法可依,而是 有法不依。其中涉及到部门的利益、领导的胆识…… 其实,受害者要的东西很简单:公平、公正,要法律恢复它们的本来面目,可以吗?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钟南山谈医改:部分医务人员无道德底线

从2003年非典开始,人们记住了钟南山这个名字。从连续三届政协委员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敢于直言的风格和“高调问政”的姿态让钟南山赢得“炮王”、“医学界良心”等头衔,也让他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谈医改 有人连道德底线都没了

钟南山称,推动中国医改,破除现在医疗界存在的种种乱象,需要以三甲医院为代表的医疗精英更加积极主动。他还认为,医学人文也应放到医改中来。

把活婴当成死婴扔了,该给吃保胎药结果让人家吃了堕胎药……钟南山诉说着他工作中遇到的种种乱象,“这说明一些医务人员连基本的医疗道德底线都没了。”钟南山说,医务人员如果能摸着良心行医,很多医患矛盾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7-3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履职 不讲真话,难道要讲假话?

多年来,钟南山一直以敢说实话、真话著称,被人称为两会“炮手”。当被问及“为什么敢说实话和真话,为什么跟其他代表委员不一样”时,钟南山笑着反问道:“什么叫为什么讲真话?难道提倡讲假话吗?本来就应该讲真话。”

“我想还是合格的吧。”对于自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5年,钟南山这样评价,“不足的是调研活动参加得太少,因为我还在一线、基层工作,没有时间去,但是好处是我在基层有个不一样的视角,很多老百姓提出的东西,非常容易有共鸣,能够在人大提出老百姓的一些想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局,不卫生
  害的患者真不轻
  视生命,如儿戏
  保护医院有权利
  医学会,很有权
  违规鉴定换着玩
  你推我,我推你
  患者受伤无人理
网友调侃

 楼主| 发表于 2014-7-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医患纠纷关键在医方

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陈竺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谈到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时说,如果说群众为了看一个大病花费很高,但由于医学的不确定性又治不好,最后人财两空,心里肯定会不平衡。一定要改革掉以药补医的弊端。如果一个医院生存、医生收入主要依靠最弱势的群体,医患关系能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著名医学专家吴阶平曾说过,医生是拿两个武器为病人治病的,既要有很好的技术,也要有很好的艺术。要用爱心和艺术性与病人交谈,一些医术很好的医生由于不懂和病人沟通的艺术,一句话没说对就有可能挨打。现在医学院和医院都很重视对医生技能上的培养,而对责任心和对病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得不够。时下,有许多医患纠纷的发生是与医生自身有一定关系的,约有40%以上是与医务人员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缺失有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相继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病人权利运动”,中国同样需要发起一场“病人权利运动”。从法律层面上看,医生、医院与病人虽是一种医患关系,又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情况是,两者之间又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要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医患双方,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医生和医院一方,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种“权利义务”是解开医患矛盾症结的关键。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病患者却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因为病患者与医生、医院相比,明显缺乏医学知识,甚至缺乏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科学了解,更难以清楚地了解把握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应给予病患者特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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