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决心要把那些被混淆了的,被扰乱了的问题搞清楚,希望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法院能够听到我们的声音,这里不可避免要讲到很多法律问题,我尽可能地使之简化,希望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第一、拒绝改革的理由成立吗?
一提到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利害部门就有十分“强大”的理由拒绝、阻挠。这些理由成立吗?归纳起来,这些理由不外乎是:1,医院医生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医生的工作很辛苦,劳动报酬远低于劳动价值;医生被打、医院被砸;病人拒付医药费逃逸。 2,医生的工作风险性很高,在医疗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事发生。 3,医院赔不了那么多钱,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
这些情况的确存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那么这些原因就可以成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理由吗?这些“强大”的理由阻挠着建立严格的鉴定制度,难道说,因为医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工作很辛苦,所以就要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吗?所以就要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吗?难道说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他就可以去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高风险性又不可避免发生的事,医院是肯定不用负责的,无论是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都不用责任。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就要从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入手,不能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
我们承认几乎每个医生都是“功大于过”,但是只要是有过,就必须负责,“功不抵过”!这就是严格的法制原则。(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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