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回沙河堡,遇三叔过来,与老爸在议论什么。我过去打听,原来月初的某天上午,三叔过来接老爸去川医,汽车出二环路不远就被挡了,理由是养路费已经有一个多月欠缴了。他打电话回单位问有关人员,答复:管事的出差前忘了移交此事,马上派人去旁边的金牛所缴,半个小时之内保证办完。三叔好说歹说,汽车行驶证还是被扣了,说是要不然就扣汽车。他有急事,没法!当天上午单位又回电话说,以往在金牛所缴费很简单的,不知他们在电脑上做了什么手足,现在费缴不了。直到上周五,单位的人到锦江稽征所去补缴完养路费、滞纳金,又冤枉挨了罚款,才把被扣的行驶证要回来。三叔与老爸都很气愤、很激动,他们共同的看法:
这个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所有的行政行为全都是围绕着乱罚款,给国家和车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 有那么严重吗?听了他们下面的理由,我完全同意他们的看法—— (1)不该作为乱作为,公然长期在城区设卡挡车、扣证。老爸和三叔国内外跑的地方很多,居然经常占道在城区设卡挡车、“守株待兔”的,只见过这家稽征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区道路已经很拥挤了,他们却人为地给城市道路雪上加霜!已经废止了的第38号令第三十六条关于“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就地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暂扣车辆行驶征和驾驶员驾驶证,发给待理证”的规定,早就修改为《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现行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按照《条例》规定暂扣养路费(免)讫凭证。”很明显,法律根本没有允许他们可以扣留汽车行驶证! (2)该作为不作为,给国家和车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去交费回来的人告诉三叔,他那天“一不小心”到了停放扣留汽车的地方,一看就知道这100来辆车已经停了很长时间,好些正在变成废铁!据说,多是因为缴不起与日俱增的罚款而放弃领车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到指定的稽征机构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稽征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所处价款抵扣应缴养路费、滞纳金、罚款后,剩余部份退还车主,不足部份予以追缴。”显然,他们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对此不作为,使国家应该收的养路费变成废铁,又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3)作为和不作为都是围绕一个目的:乱罚款。锦江稽征所乱处罚、乱罚款,居然适用已经废止的199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即第38号令,其中的第三十三条有如下已经过时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漏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责令被缴,每逾期一日年以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养路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这一条也早就修改为《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现行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缴3至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缴6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说锦江稽征所乱处罚、乱罚款?因为:一是他们没有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就进行罚款;二是他们对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的也罚款;三是当他们不是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时也抓到就罚款! ——强烈呼唤稽征的人性化管理!可不可以按照《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报刊、信函、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在发生欠缴的短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提醒、催促他们缴纳呢? ——强烈要求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改正违法行政行为,并对被错误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诚恳道歉,返还违法乱收的罚款! ——强烈要求新闻媒体、上级部门、广大群众监督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帮助他们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汲取教训,尽快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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