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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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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末回沙河堡,遇三叔过来,与老爸在议论什么。我过去打听,原来月初的某天上午,三叔过来接老爸去川医,汽车出二环路不远就被挡了,理由是养路费已经有一个多月欠缴了。他打电话回单位问有关人员,答复:管事的出差前忘了移交此事,马上派人去旁边的金牛所缴,半个小时之内保证办完。三叔好说歹说,汽车行驶证还是被扣了,说是要不然就扣汽车。他有急事,没法!当天上午单位又回电话说,以往在金牛所缴费很简单的,不知他们在电脑上做了什么手足,现在费缴不了。直到上周五,单位的人到锦江稽征所去补缴完养路费、滞纳金,又冤枉挨了罚款,才把被扣的行驶证要回来。三叔与老爸都很气愤、很激动,他们共同的看法:

     这个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所有的行政行为全都是围绕着乱罚款,给国家和车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 有那么严重吗?听了他们下面的理由,我完全同意他们的看法——

     (1)不该作为乱作为,公然长期在城区设卡挡车、扣证。老爸和三叔国内外跑的地方很多,居然经常占道在城区设卡挡车、“守株待兔”的,只见过这家稽征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区道路已经很拥挤了,他们却人为地给城市道路雪上加霜!已经废止了的第38号令第三十六条关于“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就地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暂扣车辆行驶征和驾驶员驾驶证,发给待理证”的规定,早就修改为《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现行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按照《条例》规定暂扣养路费(免)讫凭证。”很明显,法律根本没有允许他们可以扣留汽车行驶证!

     (2)该作为不作为,给国家和车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去交费回来的人告诉三叔,他那天“一不小心”到了停放扣留汽车的地方,一看就知道这100来辆车已经停了很长时间,好些正在变成废铁!据说,多是因为缴不起与日俱增的罚款而放弃领车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到指定的稽征机构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稽征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所处价款抵扣应缴养路费、滞纳金、罚款后,剩余部份退还车主,不足部份予以追缴。”显然,他们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对此不作为,使国家应该收的养路费变成废铁,又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3)作为和不作为都是围绕一个目的:乱罚款。锦江稽征所乱处罚、乱罚款,居然适用已经废止的199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即第38号令,其中的第三十三条有如下已经过时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漏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责令被缴,每逾期一日年以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养路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这一条也早就修改为《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现行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缴3个月以下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
    (二)欠缴3至6个月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缴6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说锦江稽征所乱处罚、乱罚款?因为:一是他们没有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就进行罚款;二是他们对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的也罚款;三是当他们不是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时也抓到就罚款!

     ——强烈呼唤稽征的人性化管理!可不可以按照《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报刊、信函、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在发生欠缴的短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提醒、催促他们缴纳呢?

     ——强烈要求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改正违法行政行为,并对被错误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诚恳道歉,返还违法乱收的罚款!

     ——强烈要求新闻媒体、上级部门、广大群众监督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帮助他们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汲取教训,尽快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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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xfzl在2006-4-20 16:08:00的发言:

支持!帮顶。现在乱罚款的部门太多了,本来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补贴开支的),现在都整成了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企业单位”了。

谢谢fxfzl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


发表于 2006-4-2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帮顶。现在乱罚款的部门太多了,本来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补贴开支的),现在都整成了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企业单位”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应该收的养路费正在变成废铁!!!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笏在2006-4-20 17:30:00的发言:

好多车

不知道领不到车的车主,心里是怎么想的。

谢谢野斑关注!你们一定要为民作主呵!!!!!!![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稽征所什么时间能够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呢?????

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6-4-2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车

不知道领不到车的车主,心里是怎么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领不到车的车主,一不是当官的——无权,二不是当老板的——无钱,没有条件去“勾兑”锦江稽征所,就只能[em07][em07][em07][em07][em07]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看成都一位法官对养路费征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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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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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005)1-11月,我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74件,均为稽征部门申请执行拖欠公路养路费案件,其中经我院审查后裁定执行70件,裁定不予执行4件。在案件审查中,我院发现稽征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74件被审查的非诉执行案件中4件因存在处罚程序不合法、处理对象等错误,70件被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案件部分存在处罚金额计算存在问题等情况。

    (一)处理对象错误。主要原因在于:稽征部门一味地以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车主为处理对象。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二手交易车辆后不及时过户,导致部分车辆的实际车主或实际占有人与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车主存在出入,因此导致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车主(非实际车主)拒绝履行处罚义务。

    (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错误。主要原因在于稽征部门对法律的更新了解、学习、关心甚少,在计算滞纳金时适用已废止的规章,导致处罚依据错误,损害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1993年12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1998年5月21日新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取代,但稽征部门在计算滞纳金时,仍然按照已经被废止的办法规定进行计算,从而出现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金额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看成都一位法官对养路费征收的分析——


    (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稽征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书和缴费通知书均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因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错误或地址不详细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处罚决定书实际上并未送达当事人的情况出现,被处罚对象就可能错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补救机会,从而不能合法、及时地保护自己权益。稽征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很多执法人员是从社会上招聘而来,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合同制工人。

    (四)处理时间过长。稽征部门暂扣当事人的车辆距离作出处理的时间大部分在2年以上,有的甚至达5年之久。主要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车辆的使用呈现多元化趋势,车辆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造成稽征部门不易正确把握处理对象;少部分稽征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

    二、建议与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对稽征部门的执法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法,确保处理对象正确。稽征部门不能仅凭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车主为处理对象,而应对车辆的实际车主或实际占有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查清车辆是否存在转让、挂靠、出租、承包的情形,对较大数额的处罚还应当召开听证会,确保处理对象的准确.

    (二)加强培训。一方面,稽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杜绝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避免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提高法律素养、牢固掌握执法程序,提升稽征执法水平,实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统一。

    (三)加大司法建议。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非诉执行的审查工作及时发现稽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反馈到稽征部门,督促其及时改正违法执法行为;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稽征执法人员进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涉及养路费征收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培训,切实提高稽征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发表于 2006-4-2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几页子早迟要下岗的,国家还要啥JB集镇所哦

发表于 2006-4-2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稽征部门实际上就是养人部门,收的养路费和这个过路费发生重复,大家说这个养路费怎么解释!!我们现在出门哪里不收过路费,我看连他们自己都觉得理亏哈!!

支持LZ~~~~~~

wyb

发表于 2006-4-2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遇见这些坏东西就冲过去啊,不要理他们!

wyb

发表于 2006-4-2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坏蛋就是欺负中国老百姓太老实了!不要脸的寄生虫些去死吧!

发表于 2006-4-2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罚款行政的部门,请不要乱罚款,随意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严重违法行政的锦江稽征所,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所有的行政行为全都围绕着乱罚款,给国家和车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冒泡在2006-4-20 19:37:00的发言:
那几页子早迟要下岗的,国家还要啥JB集镇所哦

谢谢冒泡的关注!

[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10777在2006-4-20 20:47:00的发言:

  稽征部门实际上就是养人部门,收的养路费和这个过路费发生重复,大家说这个养路费怎么解释!!我们现在出门哪里不收过路费,我看连他们自己都觉得理亏哈!!

支持LZ~~~~~~

谢谢a10777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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