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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江县邮政局至今未给两百多名劳务工及代办员办理
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我是通江县邮政局一名普通的劳务工,自参加邮政局的邮政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工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我们应该享受《劳动法》给予我们的一切权利,但是至今通江县邮政局未给我们这两百多名的劳务工及代办员办理一切的保险手续,我们存多次找到了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向他们询问及协商此事,都没有达成办理一切保险共识,还多次找到了省、市邮政局,但是都没有起色,他们给我们的回答是:邮政局是特殊单位,单位可以不给予我们这些劳务工及代办员办理一切保险,但是通江县邮政局为什么又给其中的少部分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呢?我就搞不懂其中的道理了,而且通江县邮政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都不给我们发一分钱的加班费,还要要求我们这些人必须加班,要是不加班另外还要考核我们。我们现在上班就连单位给我们当地的基本生活费都不能保证,有的劳务工和代办员甚至只领1—2百元的工资,更有甚者只领几十元,这样的强迫用工还能让我们继续在单位工作吗?我们多次找到领导要求辞职,要求给我们补缴保险,可邮政局就是置之不理,就是这样的黑心领导还年年被省、市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我也不知道上面对于这些问题是知道还是没有理睬。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也翻阅例如有关的法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的用工都必须给工人办理一切保险手续,而且通江县邮政局现在还拒绝给我们签定《用工合同》,其实《劳动法》也讲得很清楚,只要在本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是邮政局现在不给我们签定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发的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劳社部发〔2005〕12号 点击: 621 发布时间:2005-07-14 发布人:谢栋兴 双击鼠标滚屏
【标 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主 题 词】劳动 合同 通知【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们想应该有了国家的这些政策,我们这些员工劳动关系应该成立了吧!希望有关部门对通江县邮政局这些不给员工按时缴纳保险的行为给予我们法律上的支持!希望各位同遭遇的员工齐心协力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劳动权利吧!谢谢!
通江县邮政局关于四川新闻网站“群众呼声”栏目贴文的回函
四川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贵部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我局发出的《四川省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调查函》四川新闻网调字[2007]107号调查函《关于通江县邮政局至今未给两百多名劳务工及代办员办理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的传真已收悉。我局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实事求是地作如下回函:
一、贴文的反映的基本事实不实。1、该贴文系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制作的,我局自建立以来从未使用过两百多名劳务工及委代办员。2、凡我局使用的劳务工均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是按规定发放的,不存在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之说。
二、劳务工与委代办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同。1、劳务工系我局聘请的、向我局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的人员。劳务工必须接受我局的安排和指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对等的双方主体。我局处于管理地位,而劳务工处于被管理的相对人。2、委代办人员系与我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的人员,其报酬以代理业务的业绩而确定。不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邮政委代办单位或个人与邮政企业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委代办人员与我局处于平等主体地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是为了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弥补邮政服务网点不足,而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4、四川省邮政局川邮发(2003)268号文件《四川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委代办人员应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如本人自愿,也可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企业代委代人员办理保险时,应要求委代办人员签订《代办保险委托书》。我县委代办人员凡与通江县邮政局签订了《代办保险委托书》的,都是办理了社会保险!5、本县一委代人员起诉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巴民终字第103号,对委代办人员的法律概念及法律责任作了终审判决。为此,综合上述事实及理由,我局以为:该贴文系个别委代办人员对自己身份的法律责任不了解,要求与劳务工享受同等待遇的目的不能得到满足而对我局实施的恶意攻击,对此,我局希望贵部能客观、真实地报道,以正视听。特此回函。 通江县邮政局(公章) 二00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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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可恶的单位到处都有,关键的单位领导有问题。
五楼\六楼这个兄弟,我不用猜你肯定是邮政局的走狗,肯定是局长的孙子.
去找温总理吧他是人民的好总理呀!
叫局长下课,他立马解决!
到劳动仲裁去告他!
四川新闻网这样的调查函根本没有什么意义嘛,对不对还不是调查单位说了算,必须派记者下去采访!比如桂花腰斩事件,四川仪陇学生工事件,这些都是很好的新闻题材,为什么不派记者去采写独家新闻?本来自己最早掌握新闻素材,结果倒让别的媒体出了彩!
老梁说得极是,但是有时却是力不从心。
以后有什么好建议请告之。谢谢
希望有关部门到基层了解事实真相,不要听邮政局的胡言乱语,要是不是这样的情况我们一天也不会乱编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