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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通江老实人

违法乱纪的通江县邮政局(通江邮政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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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9 14:45 |
感谢通江邮政局的回复!

发表于 2007-6-19 14:44 |

         通江县邮政局关于四川新闻网站“群众呼声”栏目贴文的回函

四川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贵部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我局发出的《四川省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调查函》四川新闻网调字[2007]107号调查函《关于通江县邮政局至今未给两百多名劳务工及代办员办理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的传真已收悉。我局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实事求是地作如下回函:


一、贴文的反映的基本事实不实。
1、该贴文系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制作的,我局自建立以来从未使用过两百多名劳务工及委代办员。
2、凡我局使用的劳务工均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是按规定发放的,不存在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之说。


二、劳务工与委代办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务工系我局聘请的、向我局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的人员。劳务工必须接受我局的安排和指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对等的双方主体。我局处于管理地位,而劳务工处于被管理的相对人。
2、委代办人员系与我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的人员,其报酬以代理业务的业绩而确定。不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邮政委代办单位或个人与邮政企业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委代办人员与我局处于平等主体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是为了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弥补邮政服务网点不足,而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4、四川省邮政局川邮发(2003)268号文件《四川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委代办人员应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如本人自愿,也可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企业代委代人员办理保险时,应要求委代办人员签订《代办保险委托书》。我县委代办人员凡与通江县邮政局签订了《代办保险委托书》的,都是办理了社会保险!
5、本县一委代人员起诉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巴民终字第103号,对委代办人员的法律概念及法律责任作了终审判决。


为此,综合上述事实及理由,我局以为:该贴文系个别委代办人员对自己身份的法律责任不了解,要求与劳务工享受同等待遇的目的不能得到满足而对我局实施的恶意攻击,对此,我局希望贵部能客观、真实地报道,以正视听。
特此回函。
                                        通江县邮政局(公章)
                                        二00七年六月十六日

发表于 2007-6-20 09:36 |

[em03]这个问题我才看到了,我会观注这个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18:11 |
25楼的你要是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你就不要在那儿乱发杂言,你肯定不是我们一头的,也许是孙局长的孙子吧!

发表于 2007-6-20 17:40 |

我就是通江邮政局的一位劳务工,至于通江邮政局所说的给我们劳务工买的养老保险,纯属是谎言,我怎么不知道,要是买了的话,也是给他那些亲戚和行贿的人买的,至今我是我是没有看到给我买的保险,我还多次找过他们,要是通江邮政局真正给我们买了养老保险,我就要求他给我们提供出买养老保险的依据,这个要求应该不过份吧,我可以告诉我的地址和姓名的,希望相关部门明查[

你说的是不是真的哟,有没有证据。你莫乱说哟。

我们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愿冤屈一个好人。

人要知足常乐哈

【无影手作品】2009.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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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2:11 |

我看你也不是什么通江老实人哟,不过你的素质也只有哪个样子,你咋个混到邮政局里面去了哟,兴好你没到我们教师队伍中来哟,人要知足者常乐。

不当家不知到柴米貴呀。

我替邮政局感到羞愧,

 楼主| 发表于 2007-6-21 22:45 |

你认为你是教师就素质高啊,我看那不见得,你不过就是个社会的渣子,你不知道的事情不要在那儿发杂言,对你又无关,有你屁事,你最好管管你自己,再在这儿发言,我对你不客气,实际上你又何必呢?对你又无关你说是吗?

发表于 2007-6-22 10:42 |
有种的,你说说你的名字。我敢说我是巴四中的老师,你敢吗

发表于 2007-6-22 10:37 |

 唉,所以说呀你是没有教养,真是这样,你自己看看你对七楼,对我说的什么,我们说你什么了,你这样出言不逊。你有神经病,真的,你要去看看医生,真是这样。当然我不能让你去学校学习,因为老师也教不了你这样的垃圾。

  

[em03]

这件事当然与我无关了。我今后也不想理你这个疯子了。

发表于 2007-6-29 10:18 |
黑[em03]

发表于 2007-6-29 11:05 |
有话好好说嘛。

发表于 2007-7-5 13:28 |
慢慢来。

发表于 2007-7-5 13:16 |

通江邮政局的办事效率也太低啦,我的一个快件差不多快一个月啦还没有寄到,我真想不通他们怎么这么差劲呀!

发表于 2007-7-5 16:53 |
这几天大雨,水走不了,全是领导的责任

发表于 2007-7-5 16:54 |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1-27 19:50 |

大家也别争论啦,是不是真的让媒体调查调查就真相大白了。

发表于 2007-11-27 21:01 |

发表于 2007-11-27 21:02 |

发表于 2007-11-27 21:08 |
请大家看看国家法律对"代办员"的定义与解释,通江局没有一个是代办员,都是劳务工!!!!法盲呀,无知呀,怎么当了领导!!!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打官司,通江邮局100%输!!!

发表于 2007-11-27 20:07 |

  我可以说邮政局的回复竟然都是违法的,居然敢在网络上掩耳盗铃,真是说假话不脸红,什么时候发了节假日加班费,什么时候买了养老金?

   劳务工与委代办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务工系我局聘请的、向我局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的人员。劳务工必须接受我局的安排和指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对等的双方主体。我局处于管理地位,而劳务工处于被管理的相对人。
2、委代办人员系与我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的人员,其报酬以代理业务的业绩而确定。不接受我局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法律意义上“邮政委代办单位或个人与邮政企业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委代办人员与我局处于平等主体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是为了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弥补邮政服务网点不足,而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4、四川省邮政局川邮发(2003)268号文件《四川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委代办人员应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如本人自愿,也可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企业代委代人员办理保险时,应要求委代办人员签订《代办保险委托书》。我县委代办人员凡与通江县邮政局签订了《代办保险委托书》的,都是办理了社会保险!
5、本县一委代人员起诉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巴民终字第103号,对委代办人员的法律概念及法律责任作
了终审判决。

   看看上述说法,居然还在违法??部门的文件能取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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