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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浪淘砂666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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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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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49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49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2016密码471286,(二)20191212017密码138522,(三)20191212018密码917126,(四)20191212019密码727571,(五)20191212020密码749847,(六)20191212021密码572111。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0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0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3029密码580483,(二)20191213030密码265377,(三)20191213031密码286209,(四)20191213032密码418901,(五)20191213034密码561511,(六)20191213035密码418318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1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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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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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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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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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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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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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5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8022密码283764(二)20191218023密码635344(三)20191218024密码072168(四)20191218025密码076657(五)20191218026密码611693(六)20191218027密码24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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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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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6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9017密码325745(二)20191219018密码515562(三)20191219019密码662337(四)20191219020密码194528(五)20191219021密码785418(六)20191219022密码64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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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7――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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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7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0020密码662563(二)20191220021密码644455(三)20191220022密码620915(四)20191220023密码812633(五)20191220024密码156766(六)20191220025密码43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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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8――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涉嫌渎职犯罪行为控告状》,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8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1013密码929678(二)20191221014密码056012(三)20191221015密码532589(四)20191221016密码737661(五)20191221017密码078921(六)20191221018密码351277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债权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节时效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认定诈骗罪的现行关联法第224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修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接受立案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产权制度重要意义,明确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改进司法行为,注重产权司法保护实效――4、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修后的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59――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涉嫌渎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59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2009密码515265,(二)20191222010密码955975,(三)20191222011密码836816,(四)20191222012密码146512,(五)20191222013密码429437,(六)20191222014密码327527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0
    对被控告人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
    凭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0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3023密码091371(二)20191223024密码719652(三)20191223026密码145924(四)20191223027密码538588(五)20191223028密码271536(六)20191223029密码357072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1
    对被控告人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
    凭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1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4016密码768518(二)20191224017密码383502(三)20191224018密码552527(四)20191224019密码271185(五)20191224020密码885161(六)20191224021密码510574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2
    对被控告人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
    凭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2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5006密码931271(二)20191225007密码304642(三)20191225008密码293734(四)20191225010密码420770(五)20191225011密码448013(六)20191225012密码345654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3
    对被控告人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法律事实
    结合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而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3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6007密码948159(二)20191226008密码249186(三)20191226009密码306584(四)20191226010密码726197(五)20191226011密码264513(六)20191226012密码132917
    对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对本辖区、本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旧均是以其“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的“神回复”
    ――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4
    对被控告人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法律事实
    结合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4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27007密码246611(二)20191227008密码666138(三)20191227010密码528873(四)20191227011密码221558(五)20191227012密码864880(六)20191227013密码457288
    对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对本辖区、本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旧均是以其“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的“神回复”
    ――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5
    对被控告人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法律事实
    结合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5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30010密码436757(二)20191230012密码464556(三)20191230014密码647267(四)20191230015密码657275(五)20191230016密码151296(六)20191230017密码535926
    对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对本辖区、本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旧均是以其“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的“神回复”
    ――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166
    对被控告人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如下: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询问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法律事实
    结合以上152#回复贴中所载明与本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之规定:本人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相关款、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根据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等的全会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66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31007密码623948(二)20191231008密码760282(三)20191231009密码159767(四)20191231010密码631533(五)20191231011密码393034(六)20191231012密码332318
    对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对本辖区、本系统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仍旧均是以其“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的“神回复”
    ――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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