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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浪淘砂666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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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8021及密码92222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王明华(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写信时间:2019-09-2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九)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程序空转”的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9029及密码46108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吴长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写信时间:2019-09-29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程序空转”的《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9030及密码47182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
马泽波(市中级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29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9-30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17)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2005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5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529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05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05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12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929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本人今日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17)电子邮件“投诉”给市级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信件编号20190930017及密码472665;信件编号20190930018及密码663325;信件编号20190930019及密码636031;信件编号20190930020及密码822841;信件编号20190930021及密码821267;信件编号20190930022及密码820068。

 楼主| 发表于 2019-10-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十六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2005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5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529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05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05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12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929
    附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本人于9月29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十六电子邮件“投诉”给市级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信件编号20190929010及密码460484;信件编号20190929011及密码342084;信件编号20190929012及密码725563;信件编号20190929013及密码271746;信件编号20190929014及密码826883;信件编号20190929015及密码260118。

 楼主| 发表于 2019-10-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条第二款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 201909105986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10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贪赃枉法抱成团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0-6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无“势”休进门!
权力掮客作官差,上梁 不 正 下 梁歪。

 楼主| 发表于 2019-10-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
       一是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二是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强调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四是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五是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制度。
       六是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强调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七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八是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
       九是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十是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求强化审限管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9-10-8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条第二款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168453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16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于2019年10月12号上午在《涪城区委书记、区长信箱中心》下载:
       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05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略(已上转或按以上信件编号查阅)
       状态:已完结
       回复情况
       处理人:区法院_唐光荣                           处理时间:2019-09-09
       回复内容: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216723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2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二)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21004密码585625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9-21 0:25:4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马泽波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二)
       信件内容:略(已上转或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9-26 11:13:31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而“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对此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3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08033密码62125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0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四)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08032及密码85088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吴长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写信时间:2019-10-0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四)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08031及密码464717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王明华(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明华)
       写信时间:2019-10-0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四)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4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10036密码250425;20191011026密码950575;20191012017密码658813;20191013009密码749006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10 11:15:15;2019-10-11 11:36:25;2019-10-12 10:10:16;2019-10-13 9:14:2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刘超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26272829
        信件内容:略(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市网信办
        “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   2019-10-14号/10:04:27/10:04:02/10:03:54/10:03:47
       凭本人【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file?topnav=1&wvr=6&is_all=1】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常务副院长骆军,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而“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本人对此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14-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立法目的也是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通过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要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制度以及具体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以下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依靠群众,就是办理刑事案件要相信群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向公检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具体地讲,就是要到群众中去,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查明犯罪事实,做到客观公正,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要了解群众和社会对案件的反映,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群众,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当实行公检法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依靠群众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本条作了规定,在本法其他条文中对如何依靠群众还作了具体规定,如第五十条规定的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现行犯和控告、举报犯罪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重要原则。一个人是否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不因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所谓事实,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追究犯罪,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和怀疑。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刑法以及对刑法所作的修改补充规定和修正案,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刑事案件,从程序上讲,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移送起诉,是否开庭审判等等,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方面的规定;从实体上看,被告人该不该定罪,定什么罪以及如何处刑,都必须以刑法为标准,正确定罪量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才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平等的适用法律是指任何人触犯了刑法,都应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能有任何例外;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因人而异。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和实现这一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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