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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浪淘砂666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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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四)续叙――〔查询20191029022密码404754司渎犯控字〔2019〕第109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叙―〔查询20191029025密码183898;20191029027密码538311司渎犯控字〔2019〕第109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9032密码467259,(二)20191029033密码441307,(三)20191029034密码805176,(四)20191029035密码433342,(五)20191029036密码183716,(六)20191029037密码81509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叙――《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20191030030密码438044司渎犯控字〔2019〕第110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叙―〔查询20191030034密码27722320191030035密码613585司渎犯控字〔2019〕第110封〈控告状〉》,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30037密码284261,(二)20191030038及密码285245,(三)20191030039及密码458874,(四)20191030040及密码641816,(五)20191030041及密码208245,(六)20191030042及密码08327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实体)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实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依照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公法〔2016〕1780号)第二条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大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研究制定涉企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529日对罗炳辉(514日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6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六)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1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在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031020密码045586,(二)20191031021密码480081,(三)20191031022密码111302,(四)20191031023密码821552,(五)20191031024密码818377,(六)20191031025密码25603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六)》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031033密码022193,(二)20191031034密码608934,(三)20191031035密码269044,(四)20191031036密码553632,(五)20191031037密码212641,(六)20191031038密码767967。
     ――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五)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1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因此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的《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却因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未履行法定的“必须查明”其中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职责,并以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进行暗箱操作;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借机故意实施其“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等手段,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4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并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控告状》及其256页证据材料历时20天后,却擅自用以下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即对群众上门报案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上,擅自利用其“报警、报称”“被合同诈骗案一案”而以“暗箱操作”的执法司法的程序,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对林文华等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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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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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现行)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
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政府、人大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五)续叙――经犯控字〔2019〕13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15密码955557,(二)20191105016密码111292,(三)20191105017密码120779,(四)20191105019密码484761,(五)20191105021密码751483,(六)20191106045密码76883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六)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2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与以上86#回复帖相同
    附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的《意见》中提出:“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
5月14日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
这帮“婊子的”狗杂种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市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六)续叙――经犯控字2019〕132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08密码983732,(二)20191106047密码375129,(三)20191106010密码346835,(四)20191106011密码354145,(五)20191104016密码154177,(六)20191106045密码76883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九)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5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与以上86#回复帖相同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现行)》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实体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即“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7)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市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九)续叙――经犯控字〔2019〕135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08密码323376,(二)20191109009密码738831,(三)20191109010密码938628,(四)20191109011密码634686,(五)20191109012密码248613,(六)20191109013密码545887。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3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在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3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2029密码125890,(二)20191102030密码463536,(三)20191102031密码412614,(四)20191102032密码417266,(五)20191102033密码242252,(六)20191102034密码21836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2035密码481763,(二)20191102036密码887282,(三)20191102037密码142248,(四)20191102038密码419385,(五)20191102039密码452923,(六)20191102040密码923796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5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5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4022密码292684,(二)20191104023密码165459,(三)20191104024密码163614,(四)20191104025密码475138,(五)20191104026密码425688,(六)20191104027密码690431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4028密码474562,(二)20191104030密码244176,(三)20191104031密码331878,(四)20191104032密码538827,(五)20191104033密码484734,(六)20191104034密码481763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6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6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24密码961426,(二)20191105025密码181826,(三)20191105026密码512518,(四)20191105027密码915527,(五)20191105028密码477355,(六)20191105029密码858426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33密码146419(二)20191105034密码283936,(三)20191105036密码772284,(四)20191105038密码244688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7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7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18密码264871,(二)20191106019密码563905,(三)20191106020密码763657,(四)20191106021密码773482,(五)20191106022密码488301,(六)20191106023密码672770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28密码367973,(二)20191106029密码214343,(三)20191106030密码810728,(四)20191106031密码256719,(五)20191106033密码199244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8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8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7028密码527826,(二)20191107029密码846344(三)20191107030密码118266,(四)20191107031密码706141,(五)20191107032密码997474,(六)20191107033密码781311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7040密码111512,(二)20191107041密码445521,(三)20191107042密码565877,(四)20191107043密码012428,(五)20191107044密码881853,(六)20191107045密码540112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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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9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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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9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8021密码358118,(二)20191108022密码842884,(三)20191108023密码771490,(四)20191108024密码720804,(五)20191108025密码802037,(六)20191108026密码667030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8031密码156353,(二)20191108032密码313634,(三)20191108033密码266313,(四)20191108034密码801435,(五)20191108035密码501816,(六)20191108036密码4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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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0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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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0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16密码644843,(二)20191109018密码255406,(三)20191109019密码240086,(四)20191109020密码648572,(五)20191109021密码747166,(六)20191109022密码235218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25密码320750,(二)20191109026密码388136,(三)20191109027密码663384,(四)20191109028密码419634,(五)20191109029密码821675,(六)20191109030密码8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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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1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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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0027密码305817,(二)20191110028密码344732,(三)20191110029密码151819,(四)20191110030密码551636,(五)20191110031密码406218,(六)20191110032密码431542;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0015密码544923,(二)20191110016密码216528,(三)20191110017密码758451,(四)20191110018密码715192,(五)20191110019密码811628,(六)20191110020密码05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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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2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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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1036密码995491(二)20191111037密码594747(三)20191111038密码378676(四)20191111039密码213809(五)20191111040密码378562(六)20191111041密码7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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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3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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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3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2021密码088263(二)20191112022密码731863(三)20191112023密码332073(四)20191112024密码837911(五)20191112025密码235656(六)20191112026密码37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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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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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4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3028密码553832,(二)20191113029及密码225735,(三)20191113030密码778775,(四)20191113031密码935504,(五)20191113032密码552184,(六)20191113033密码2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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