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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浪淘砂666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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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37封《控告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一、《司渎犯控字〔2019〕第137封〈控告状〉》的查询编号:(一)20191130020密码375561,(二)20191130021密码199042,(三)20191130022密码537336,(四)20191130023密码103295,(五)20191130024密码442334,(六)20191130025密码546502。
      二、《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二)》的查询编号:(一)20191130029密码562441,(二)20191130030密码167051,(三)20191130031及密码166028,(四)20191130032密码988182,(五)20191130033密码541929,(六)20191130034密码427205。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三)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38封《控告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一、《司渎犯控字〔2019〕第138封〈控告状〉》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1018密码827474,(二)20191201019密码241442,(三)20191201020密码358627,(四)20191201021密码328851,(五)20191201022密码084360,(六)20191201023密码207584。
      二、《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三)》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1026密码223554,(二)20191201027密码875344,(三)20191201028密码867691,(四)20191201029密码782226,(五)20191201030密码951533,,(六)20191201031密码446582。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七)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47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此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 经犯控字〔2019〕第147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5002密码977995,(二)20191125003密码055243,(三)20191125004密码874650,(四)20191125005密码057940,(五)20191125006密码331466,(六)20191125007密码709675。
    二、《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七)》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5013密码387179,(二)20191125014密码297275,(三)20191125015密码528257,(四)20191125016密码151795,(五)20191125017密码178815,(六)20191125018密码712615。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二)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48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此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 经犯控字〔2019〕第148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6008密码851967,(二)20191126009密码350055,(三)20191126011密码333446,(四)20191126012密码116765,(五)20191126013密码880553,(六)20191126014密码427747。
    二、《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二)》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6025密码026617,(二)20191126026密码643825,(三)20191126027密码072844,(四)20191126028密码117138,(五)20191126029密码364933,(六)20191126030密码353254。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三)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49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49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7002密码285314,(二)20191127003密码679848,(三)20191127004密码750143,(四)20191127005密码734454,(五)20191127006密码252737,(六)20191127007密码338636。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三)》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7014密码189231,(二)20191127015密码182730,(三)20191127016密码655741,(四)20191127017密码850447,(五)20191127018密码868431,(六)20191127019密码572288。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四)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0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0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8008密码832528,(二)20191128009密码725248,(三)20191128010密码424976,(四)20191128011密码451156,(五)20191128012密码797847,(六)20191128013密码630832。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四)》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8016密码361786,(二)20191128017密码816333,(三)20191128018密码826185,(四)20191128019密码235283,(五)20191128020密码812845,(六)20191128021密码838173。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五)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1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1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9002密码587863,(二)20191129003密码118454,(三)20191129004密码613390,(四)20191129005密码641228,(五)20191129006密码833352,(六)20191129007密码575484。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五)》的查询编号:(一)20191129008密码432236,(二)20191129009密码175725,(三)20191129010密码168565,(四)20191129011密码253438,(五)20191129012密码526656,(六)20191129013密码228711。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六)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2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2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130003密码981344,(二)20191130004密码231162,(三)20191130005密码374087,(四)20191130006密码841315,(五)20191130007密码458637,(六)20191130008密码671634。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六)》的查询编号:(一)20191130012密码739207,(二)20191130013密码475151,(三)20191130014密码235170,(四)20191130015密码621764,(五)20191130016密码675247,(六)20191130017密码396730。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七)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3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3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1004密码856868,(二)20191201005密码021185,(三)20191201006密码215168,(四)20191201007密码556741,(五)20191201008密码230987,(六)20191201009密码713373。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七)》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1010密码124511,(二)20191201011密码614043,(三)20191201012密码854692,(四)20191201013密码144171,(五)20191201015密码499035,(六)20191201016密码992146。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发表于 2019-12-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价高者得,我无分文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八)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4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利用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在《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已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对本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本人却至今仍未依法收到“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法律文书?),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凭本人在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p/1005057288983919/home?from=page_100505&mod=TAB&is_all=1#place】所上传“我的相册”中查询其与此案相关联的证据图片[https://weibo.com/p/1005057288983919/photos?from=page_100505&mod=TAB#pla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证明了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徇情枉法“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4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2001密码653880,(二)20191202002密码936988,(三)20191202003密码226026,(四)20191202004密码232406,(五)20191202005密码254710,(六)20191202006密码833754。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八)》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2007密码805922,(二)20191202008密码397288,(三)20191202009密码245414,(四)20191202010密码532267,(五)20191202011密码661879,(六)20191202012密码901353。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九)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5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利用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在《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已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对本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本人却至今仍未依法收到“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法律文书?),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凭本人在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file?topnav=1&wvr=6&is_all=1】所上传“我的相册”中查询其与此案相关联的证据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证明了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徇情枉法“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5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3007密码143303,(二)20191203008密码731141,(三)20191203009密码369323,(四)20191203010密码482956,(五)20191203013密码324364,(六)20191203016密码657724。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六十九)》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3020密码043490,(二)20191203022密码561105,(三)20191203023密码612548,(四)20191203024密码555325,(五)20191203025密码797206,(六)20191203026密码951864。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七十)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56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涉嫌“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本被害人依法维权“控告”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利用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在《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16016密码486177;20191018012密码262613;20191030020密码043957作出的回复内容――罗炳辉同志,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内容(是宏达公司举报林文华“挪用工程款”,林并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75万元返还给本受害人”而供认不讳)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宏达公司于1999年提供的115万元财务票据,林文华并已自认犯罪退赃75元)2003年的证据材料,经支队(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的同一(什么?)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谁?)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对本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本人却至今仍未依法收到“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法律文书?),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林文华等)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因故意违反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而徇私枉法)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公安局杨代根2019-11-13 11:31:39;13 11:31:54;13 11:32:15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凭本人在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file?topnav=1&wvr=6&is_all=1】所上传“我的相册”中查询其与此案相关联的证据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刑法(1979)》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现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二款等的规定:证明了绵阳市公安局杨代根常务副局长对“明知”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该两种“人员”的法定身份关系有《刑法》第31条、312条等的明文规定)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旧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的惯用手段,徇情枉法“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这就是掌控执法司法权力的贪官污吏对犯罪嫌疑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因涉嫌其“权力寻租、坐地分赃”而故意包庇的渎职贪腐行为,林才有此机会于2005年10月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注册经营的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这更是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而存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涉嫌司法腐败现象的典型案例!!!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其市公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经犯控字〔2019〕第156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4002密码421511,(二)20191204003密码856203,(三)20191204004密码357783,(四)20191204005密码488261,(五)20191204006密码675218,(六)20191204007密码908615。
       二、发送《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权力寻租、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七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4067密码995055,(二)20191204018密码637622,(三)20191204019密码188104,(四)20191204020密码361612,(五)20191204021密码813311,(六)20191204022密码727268。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四)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39封《控告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司渎犯控字〔2019〕第139封〈控告状〉》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2019密码252183,(二)20191202020密码566631,(三)20191202021密码216644,(四)20191202022密码725244,(五)20191202023密码188615,(六)20191202024密码382631。
       二、发送《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四)》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2027密码891298,(二)20191202028密码653528,(三)20191202029密码923620,(四)20191202030密码585767,(五)20191202031密码484565,,(六)20191202032密码371787。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五)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40封《控告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司渎犯控字
〔2019〕第140封〈控告状〉》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3049密码833283,(二)20191203050密码767717,(三)20191203051密码091716,(四)20191203052密码372494,(五)20191203053密码622153,(六)20191203055密码328935。
       二、发送《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五)》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3063密码917563,(二)20191203064密码161044,(三)20191203065密码709285,(四)20191203066密码647528,(五)20191203067密码271536,(六)20191203068密码701776。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六)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41封《控告状》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一、发送《司渎犯控字
〔2019〕第141封〈控告状〉》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4036密码623218,(二)20191204037密码757314,(三)20191204039密码187168,(四)20191204040密码482279,(五)20191204042密码775775,(六)20191204043密码164647。
       二、发送《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十六)》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4047密码717510,(二)20191204048密码361672,(三)20191204049密码642697,(四)20191204050密码481285,(五)20191204051密码334167,(六)20191204052密码168643。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6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6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09031密码057081,(二)20191209032密码284753,(三)20191209033密码935108,(四)20191209034密码110478,(五)20191209035密码861263,(六)20191209036密码467359。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7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7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0017密码794803,(二)20191210018密码739854,(三)20191210019密码853507,(四)20191210020密码285509,(五)20191210022密码403583,(六)20191210023密码862629。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8封)
        其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按照下面的“投诉”信件编号和密码进行查询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等,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发送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民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司渎犯控字〔2019〕第148封)的查询编号:(一)20191211023密码354533,(二)20191211024密码133061,(四)20191211026密码814424,(六)20191211028密码980608。
      即――徇私枉法滥用权,权力寻租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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