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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安岳县公安局“4.29”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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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州看客 发表于 2011-5-12 1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还是想问问那个外国版主李约瑟,你所发布的那些关于4.29交通事故的贴子,是不是都是你的亲眼所见。如果不是 ...

为必县委政府还听版主的指挥?通报为必是版主写的?靠、无理取闹。
发表于 2011-5-12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唐跑跑’的处罚公正合理,也表达了安岳县从严治警的决心,安岳警方应从本事件吸取教训,举一翻山。
发表于 2011-5-1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打死斗鸡工 的帖子

如果在没有网络的时代,‘唐跑跑’事件也许就是小事一桩,甚至连他的皮毛都不得影响,网络时代的舆论监督让‘唐跑跑’受到严肃的处罚,也警示了后人。
发表于 2011-5-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自然 发表于 2011-5-12 17: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特殊的职业,适应特定的规定,也承担了比普通公务员和普通百姓更大的责任,风险也更大。其实社会中很多仇视 ...

安岳论坛水深对于什么样的人水深呢?对普通老百姓水深吗?我想这个答案网友们是清楚的。
发表于 2011-5-1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五123 发表于 2011-5-12 17: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样处理过于严重,唐某某应该到市里去申述,把安岳县出的大事全部兜出来,有些领导就坐不稳了。

你这是在利用网络恐胁县委政府,这是要犯罪的。
发表于 2011-5-12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子怕个铲铲 的帖子

犯了错就该为他所犯的错买单,这是天经地仪的事你还好来叫嚷?
发表于 2011-5-1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普州看客 的帖子

新闻通报上所通报的难道是捏造的吗?哪个就是铁的事实和依据。
发表于 2011-5-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司法维权砖家 的帖子

操,双出来一个想借网络出名的人。
发表于 2011-5-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子怕个铲铲 的帖子

在现实中我已经是一名知名司法工作者了,网络出名对我用处不大,挣不到钱,谢谢!
发表于 2011-5-1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司法维权砖家 的帖子

失敬失敬,希望你能真正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百姓利益,让社会真正和谐,早日让安岳大同。
发表于 2011-5-1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6363 发表于 2011-5-12 09: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坦白讲太重了,领导有点自保的嫌疑,如此作法,虽是遂了某些别有用心人的愿,但是也寒了下面同志们的心,真 ...

双开处理是正确的,这也证明了安岳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头脑是清醒的,从严治警的决心是坚决的,这样的县委县人民政府才是受人民拥护的!
发表于 2011-5-1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怕个铲铲 发表于 2011-5-12 20: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司法维权砖家 的帖子

失敬失敬,希望你能真正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百姓利益,让社会真正和谐,早日 ...

能尽微薄之力也是我之心愿。

发表于 2011-5-1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此为戒

发表于 2011-5-12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维权砖家 发表于 2011-5-12 2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双开处理是正确的,这也证明了安岳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头脑是清醒的,从严治警的决心是坚决的,这样的县委 ...

呵呵 人家家法处置 关你p事
你还认为是正确的了
记住自己的身份 不就是一个p

如果你真的是一个司法工作者
老夫要告诉你 你就是一个花瓶道具
还真把自己当颗葱了。

发表于 2011-5-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维权砖家 发表于 2011-5-12 20: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是在利用网络恐胁县委政府,这是要犯罪的。

用心良苦 忠心可嘉
赏黄马褂一件 平身

发表于 2011-5-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的p欢呼正确
事实上唐是网络民意的受害者
作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者
按照法规执行处理即可
想不到最后的处置结果是家法处置

在一个提倡法治的今天
p看来还是喜欢人治
这个事件其实体现的是d大于法

p毫无法治观念
这不是法治的胜利
是p民与长官意志的胜利

发表于 2011-5-12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家法可以代替国法
p还为此欢呼这是推动法治进程的胜利
是正确的
让老夫叹为观止
这是一群什么样的p
发表于 2011-5-1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暗夜独行 发表于 2011-5-12 20: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 人家家法处置 关你p事
你还认为是正确的了
记住自己的身份 不就是一个p

双开是党纪处罚,并不能代替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由检察院起诉法院来决定。
发表于 2011-5-1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暗夜独行 发表于 2011-5-12 21: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心良苦 忠心可嘉
赏黄马褂一件 平身

用不作挖苦打击,我也不是你想象中的人,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用良心和道德来评论这件事难道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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