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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养猪场项目因质量而失败 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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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0]巴中:养猪场项目因质量而失败 责任谁承担


时间: 2011-7-14 15:50:49 编辑: 邱令璐  进入论坛
  平昌县养猪业主文德军遭遇司法不公,辛辛苦苦建起的养猪场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其本人还要躲避“被强制执行”四处流浪。
  圈舍质量问题严重,圈了钱没法用
7月11日,记者来到文德军位于平昌县坦溪镇的养猪场。一排排蓝色色彩钢搭起来的圈舍,从外观看起来十分壮观,但凑近一看却不难发现不少明显摆着的问题:养猪场所有的顶棚梁架锈蚀严重;大部分内棚材料发生霉变。文德军的哥哥文程介绍说,施工方当初没有按照图纸安装符合双方约定型号的钢结构材料,没有做好钢结构防腐漆的涂刷工作,没有处理好彩钢棚雨水渗漏等问题,导致现在很多圈舍不能投入使用。“你看,顶棚上霉变成那个样子,随时都在往下掉霉渣,我这间是养母猪的,母猪一旦下了仔猪,肯定会受到病菌的感染!”
2008年,文德军在平昌县坦溪镇大纳溪投资兴建一个年出栏10000头猪的养殖场。该养猪场作为平昌县农业产业化建设一个重要项目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时过3年,文德军的养猪场确实是办起来了,但他陷入了困境。自己投入了七八百万元,国家项目配套300多万元,而建起的养猪场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量圈舍只有关空气。
维权频频受挫被迫四处流浪
2008年底,文德军的养猪场基本完工。但他发现由苏俊、朱大然两人承揽的彩钢制作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要求对方必须返工整改完后才予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双方多次交涉分歧较大。
2009年9月10日,苏、朱二人将文德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文德军支付余下工程款。
一审法庭上,文德军的全权代理律师提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奇怪的是律师不同意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文德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文德军向苏俊、朱大然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2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的紧急关头,文德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俊、朱大然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的经济损失32万元。
然而,2011年7月7日,平昌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文德军的起诉。理由是:原苏俊、朱大然起诉文德军与本案是同一承揽合同,该合同中工程款结算和工程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原审对事实已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文德军又起诉属于以同一事实起诉,应当驳回。
维权一再遭遇失败的文德军怕被强制执行,只好悄悄离开平昌,开始了他的流浪之旅。
律师: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书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认为,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杨海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11条第(5)项,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内涵应为同一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诉争的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诉讼主体一致,诉讼地位也相同。而两案虽然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颠倒,是基于不同的案由及诉请,不属于一诉,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诉讼请求相同,前案苏俊、朱大然诉文德军支付工程款,后案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诉讼请求完全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第三,两案虽同为彩钢棚引起诉讼,但引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前案基于工程款的支付引起诉讼,后案基于工程质量引起诉讼,在认定一事不再理时,不应当简单地将案件所基于的客观事实混同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杨海认为,两案双方均享有各自独立的诉权,法院无权随意剥夺;如果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生效,那岂不是文德军只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没有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赔偿的权利吗?这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目前,文德军的养猪场已被法院查封。记者7月11日来到平昌县人民法院,欲就有关情况采访法院领导和案件主审法官,但该法院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文德军的养猪场曾是当地政府引以为傲的一大工程,结果因一场标的不大却打了两年多的小官司成了烂尾工程。他打算撤资,但国家的几百万投入岂不打了水漂?尽管文德军的个人命运无人来同情,但养猪场项目失败的责任该谁承担?(记者 李传君)

来源: 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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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关注一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哥,你又出名了,为啥你的命运总是多劫

发表于 2011-7-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相关法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够依法正确裁判!

发表于 2011-7-15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7-15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德军????
发表于 2011-7-16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贴所说之事的内情我一清二楚,文德军建猪场是2008年之事。找苏俊、朱大然两人承揽彩钢制作工程共计四十多万元,在此文德军支付14万元。彩钢制作工程完成后文德军又支付2万元,此后就再也没付一分钱。苏俊、朱大然两人要求文德军支付剩下的钱时,文德军说因手头紧,宽限时间为由一直拖欠。后苏俊、朱大然两人经双方没达成一致协议。苏俊、朱大然两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调查和公正的裁决,通过一审终审再审,都是判他输。希望上级领导认真调查事时真相,还司法和当事人双方一个公道。也希望各位读客不要被此贴的假像迷惑,客观公正的评议。

发表于 2011-7-1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求清楚谁对谁错,自己去解决。

发表于 2011-7-1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哄国家的,你不可以哄私人工程款三。质量存在问题看你合同怎么要求的

发表于 2011-7-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7-1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1-7-1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佩服的就是记者,芝麻小事可以写得比天还大

发表于 2011-7-1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小丫 发表于 2011-7-17 08: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最佩服的就是记者,芝麻小事可以写得比天还大

且不说个人投资几百万,国家注入300万哟,居然在版主眼里是“小事”哈,真是大气磅礴哟!

发表于 2011-7-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特色又体现出来了!请检察机关严查!好意思在网上吵!

发表于 2011-7-1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文德军准备向上级各位领导递交的汇报材料,我是他的一位朋友,因此事他很烦心,离开了平昌,去了他曾经战斗过的地方-甘肃。临走时委托我通过邮局邮寄给相关领导及部门,他将走上漫漫的上访之路。未征得他本人的同意,我将该材料发布在此网上,供网友们探讨。可能文德军还不知道,因为他是网盲,网上已经刊发了媒体记者的采访意见,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发表了与之相反意见。在此,我特别拜托各位网友,发表意见时请注意语言规范。友情提示:此案绝对会真相大白,我们都耐心等待吧!中院也好、平昌法院也罢,现在启动再审程序还为时不晚,别因一点小利把自己推上绝路。公务员难考哦,脱掉了你那身伪装,搞不好你会连乞丐都不如的,法院不是自己家里开的哦,不想自己,也得想想老婆孩子,谈及父母你可能还是不孝之子。我真为老文摊上这件事遗憾,告诫天下人要引以为戒啊!

发表于 2011-7-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良民--李平 关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违法审理案件的情况反映 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德军现有一重要情况亟需向各位领导汇报,敬请在百忙之中一阅,以便妥善处理。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4月5日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签订了《坦溪养猪场彩钢制作合同书》,由苏俊、朱大然加工承揽文德军在平昌县坦溪镇养猪场圈舍彩钢瓦棚制作。因苏俊、朱大然承揽制作的彩钢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文德军与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其返工重新修建,都遭到拒绝。2009年9月苏俊、朱大然向贵院起诉文德军与江阳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江阳公司与文德军均向两审法院提出苏俊、朱大然承揽制作的彩钢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向法院提交现场照片,依合同约定应当返工重建。两审法院的承办法官都去现场实地查看,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都予以确认。但两审法院认为江阳公司、文德军虽提出返工重建的要求,但不同意鉴定,属举证不能,没有认定江阳公司、文德军合法合理的主张。

发表于 2011-7-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4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巴中法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限江阳公司、文德军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苏俊、朱大然工程款23万余元。2011年4月19日江阳公司、文德军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苏俊、朱大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2011年7月9日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苟中亚通知,经院领导研究决定,认为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的起诉。

发表于 2011-7-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2011年4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中法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一)、判决认定彩钢瓦面积错误。 2010年6月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共同丈量了工程量及面积,共同制作了彩钢工程量清单并签字确认。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实际丈量彩钢瓦双层面积为2798.83平方米,单层面积为1983.12平方米,展开面积即使按原审认定10%应为478.20平方米(江阳公司、文德军从未认可10%的标准)。判决违背客观事实,拒不认可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共同制作的工程量及面积清单。           

     (二)、判决认定彩钢瓦单价标准错误。 根据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分三种方式计算单价,彩钢瓦单、双层价格不同,其中彩钢瓦展开面积的计价只算板材,钢结构不得重复计价,判决认定部份彩钢瓦单层和彩钢瓦展开面积单价标准同为每平方米85元错误。
     (三)、两审法院不采信江阳公司、文德军对工程质量的抗辩理由错误。 江阳公司、文德军在接收工程后发现工程存在如下严重质量问题:1、没有按合同约定刷防锈漆;
                                                2、饲料房漏水严重;
                                                3、三角架加固没有完善,无法安装窗扇;
                                                4、圈舍顶部因漏水导致腐烂、霉变;
                                                5、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发表于 2011-7-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黄河、分管副院长刘岩等人在2010年5月26日现场勘查时对上述事实予以了确认,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签订的《合同书》第六条二款约定:“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甲方验收无异议,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该条约定,江阳公司、文德军享有以工程质量瑕疵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江阳公司、文德军也多次就工程质量向苏俊、朱大然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要求苏俊、朱大然按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至今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判决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无视江阳公司、文德军合法的抗辩理由,判决江阳公司、文德军单方面履行付款义务错误。

发表于 2011-7-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判决江阳公司、文德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判决认为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签订了《合同书》,江阳公司、文德军又向苏俊、朱大然发出了工程结算情况的通知,就应当连带承担给付工程价款的民事责任。判决认可了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江阳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既然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就不应再判决江阳公司、文德军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两审法院剥夺了江阳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鉴定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两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江阳公司、文德军均多次提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判决认为文德军的代理人放弃鉴定视为江阳公司同样也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是极为错误的观点。因为文德军的代理人不能够代理江阳公司,不能代表江阳公司作出任何民事行为。

    (六)、两审法院审理部门不对口,有人暗箱操作案件的审理。 本案一审是由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江阳公司、文德军上诉后,该案却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俊审理,原因不得而知。但后来李俊直接干预平昌县人民法院对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的审理,才知道案件不那么简单,有人暗箱操作本案的审理。江阳公司、文德军的上诉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理仅仅是过路,承办法官根本就没有认真听取江阳公司、文德军对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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