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养猪业主文德军遭遇司法不公,辛辛苦苦建起的养猪场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其本人还要躲避“被强制执行”四处流浪。
圈舍质量问题严重,圈了钱没法用
7月11日,记者来到文德军位于平昌县坦溪镇的养猪场。一排排蓝色色彩钢搭起来的圈舍,从外观看起来十分壮观,但凑近一看却不难发现不少明显摆着的问题:养猪场所有的顶棚梁架锈蚀严重;大部分内棚材料发生霉变。文德军的哥哥文程介绍说,施工方当初没有按照图纸安装符合双方约定型号的钢结构材料,没有做好钢结构防腐漆的涂刷工作,没有处理好彩钢棚雨水渗漏等问题,导致现在很多圈舍不能投入使用。“你看,顶棚上霉变成那个样子,随时都在往下掉霉渣,我这间是养母猪的,母猪一旦下了仔猪,肯定会受到病菌的感染!” 2008年,文德军在平昌县坦溪镇大纳溪投资兴建一个年出栏10000头猪的养殖场。该养猪场作为平昌县农业产业化建设一个重要项目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时过3年,文德军的养猪场确实是办起来了,但他陷入了困境。自己投入了七八百万元,国家项目配套300多万元,而建起的养猪场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量圈舍只有关空气。 维权频频受挫被迫四处流浪 2008年底,文德军的养猪场基本完工。但他发现由苏俊、朱大然两人承揽的彩钢制作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要求对方必须返工整改完后才予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双方多次交涉分歧较大。 2009年9月10日,苏、朱二人将文德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文德军支付余下工程款。 一审法庭上,文德军的全权代理律师提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奇怪的是律师不同意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文德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文德军向苏俊、朱大然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2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的紧急关头,文德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俊、朱大然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的经济损失32万元。 然而,2011年7月7日,平昌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文德军的起诉。理由是:原苏俊、朱大然起诉文德军与本案是同一承揽合同,该合同中工程款结算和工程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原审对事实已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文德军又起诉属于以同一事实起诉,应当驳回。 维权一再遭遇失败的文德军怕被强制执行,只好悄悄离开平昌,开始了他的流浪之旅。 律师: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书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认为,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杨海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11条第(5)项,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内涵应为同一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诉争的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诉讼主体一致,诉讼地位也相同。而两案虽然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颠倒,是基于不同的案由及诉请,不属于一诉,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诉讼请求相同,前案苏俊、朱大然诉文德军支付工程款,后案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诉讼请求完全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第三,两案虽同为彩钢棚引起诉讼,但引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前案基于工程款的支付引起诉讼,后案基于工程质量引起诉讼,在认定一事不再理时,不应当简单地将案件所基于的客观事实混同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杨海认为,两案双方均享有各自独立的诉权,法院无权随意剥夺;如果平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生效,那岂不是文德军只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没有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赔偿的权利吗?这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目前,文德军的养猪场已被法院查封。记者7月11日来到平昌县人民法院,欲就有关情况采访法院领导和案件主审法官,但该法院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文德军的养猪场曾是当地政府引以为傲的一大工程,结果因一场标的不大却打了两年多的小官司成了烂尾工程。他打算撤资,但国家的几百万投入岂不打了水漂?尽管文德军的个人命运无人来同情,但养猪场项目失败的责任该谁承担?(记者 李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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