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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存善

[民生杂谈] 巴中:养猪场项目因质量而失败 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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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们衷心感谢广大媒体及网民朋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现将该贴反映的内容回复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5日,苏俊、朱大然与文德军签订《坦溪养猪场彩钢制作合同书》,由苏、朱为文按设计要求加工制作养猪场圈舍彩钢瓦棚,工程结束后,双方在“彩钢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2009年3月30日,文德军与他人合伙成立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公司,并于同年8月12日单方向苏、朱发出工程结算单,结算时双方就彩钢瓦展开面积计算发生争议,苏、朱二人要求按15%展开比率计算,文同意在10%—15%之间计算,并要求苏、朱对所建彩钢棚多处锈迹和顶部霉变部分返工。双方未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苏、朱二人提起诉讼,要求牧业公司及文支付承揽制作费用,诉讼中,被告以彩钢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但对质量问题不同意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虽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提不出相关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结算中存在的争议,法庭以被告方承认的展开系数的最低限度即10%计算,据此作出了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中被告仍未提供新的证据,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2011年5月,文德军以加工承揽质量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提出的质量问题已在原案一、二审中提出,法院在一、二审中业己对其提出的质量问题作了出明确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五)项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识


“一事不再理原则”系诉讼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其目的在于规制重复起诉和诉权滥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更是对司法既判力即法律尊严的维护。目前这一原则在我国仅限于学理探讨和研究,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之规定内容可看做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规定的内容如上所述。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一事再诉”的“发动者”不局限于既判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只要其诉讼标的指向同一,就符合“一事”的界定。本案纠纷因苏俊、朱大然起诉要求文德军给付承揽加工费,其诉讼标的就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苏、朱请求给付定做费,还是文以承揽加工不符合质量要求抗辩,其共同指向都是承揽合同双方不可分割、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文德军在原案一、二审中均已提出质量问题抗辩原告要求给付定做加工费的诉请,均因其放弃申请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二审判决后,文德军又以同一纠纷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之规定,理应驳回其起诉。但文德军仍有司法救济途径,那就是申诉,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发表于 2011-8-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平昌法院和巴中中院将此事平息吧,别影响巴中形象了。
发表于 2011-8-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哇!平昌和巴中影响太大了,什么新华网、人民网、爱猪网、发展论坛等各大网站都在宣传,别因小失大啊。
发表于 2011-8-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绝版现代包拯 的帖子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相信眼泪,更别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可相信有鬼,也别相信所谓的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可相信有鬼,也别去相信所谓的法律。
发表于 2011-8-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法院、巴中中院你们这些龟儿子,全巴中人不能因为你们这颗老鼠屎给害了吧,你们还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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