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昌县人民法院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俊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的起诉于法无据。
(一)、一事不再审原则的含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
(二)、我国法律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11条第(5)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理”,该条是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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