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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存善

[民生杂谈] 巴中:养猪场项目因质量而失败 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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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平昌县人民法院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俊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的起诉于法无据。           
    (一)、一事不再审原则的含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        

    (二)、我国法律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11条第(5)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理”,该条是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发表于 2011-7-1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 1、诉讼主体地位不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诉讼主体一致,也就是两个诉讼中主体相同,且诉讼地位相同的情况。我们对比两案,诉讼主体都是苏俊、朱大然和江阳公司、文德军,但他们诉讼主体地位完全不同。苏俊、朱大然诉江阳公司、文德军承揽合同支付工程款一案,苏俊、朱大然是原告,江阳公司、文德军是被告;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江阳公司、文德军是原告,苏俊、朱大然是被告。两案诉讼主体诉讼地位的颠倒,是基于不同的案由及诉请。前案诉请是支付工程款,本案诉请是赔偿经济损失。在苏俊、朱大然诉江阳公司、文德军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江阳公司、文德军以口头方式向两审法院都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应予重建,虽没有正式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诉,但两审法院判决均没有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提出的主张;而是认为江阳公司、文德军不同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这不影响在本诉结束以后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这两个诉讼,诉讼主体虽相同,但诉讼地位却不同,当然不属于一诉,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发表于 2011-7-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2、诉讼请求不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诉讼请求相同。前案,苏俊、朱大然诉江阳公司、文德军支付工程款;本案,文德军、江阳公司诉苏俊、朱大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3、诉讼标的不同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将其与案件所基于的法律事实混为一谈。两案虽同为彩钢棚而引起诉讼,但引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将两案进行分析,前案基于工程款的支付而引起诉讼,本案基于因工程质量而引起诉讼,前后两个诉讼实际上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诉讼主张,即两个诉讼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同。在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时,不应当简单地将案件所基于的客观事实混同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发表于 2011-7-1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两审法院两次判决相互矛盾,导致江阳公司、文德军合法合理的主张永远得不到支持,终结了江阳公司、文德军的诉讼之路。 2011年4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巴中法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江阳公司、文德军的意见,没有解决彩钢棚质量问题。2011年4月19日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俊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平昌县人民法院又直接驳回起诉。对比两份判决,得出这样一个荒谬的结论:江阳公司、文德军只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没有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赔偿的权利。两审法院两次判决相互矛盾,导致江阳公司、文德军合法合理的主张永远得不到支持,终结了江阳公司、文德军的诉讼之路。

发表于 2011-7-1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俊公然违法干涉平昌县人民法院对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的审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2011年6 月27日李俊到平昌县人民法院就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特意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指出,该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平昌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即便你们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我们中级人民法院照样要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正是平昌县人民法院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诉苏俊、朱大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起诉的根本原因。据了解平昌县人民法院并不同意李俊的意见,也并不想驳回江阳公司、文德军的起诉,但因李俊是代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示,他们不得不听,也不敢不听。李俊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距平昌县人民法院80多公里,他是如何得知平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他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他得到了什么私利?不得而知。但李俊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业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李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为什么没有人制止?他凭什么非法剥夺江阳公司、文德军起诉的权利?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 鉴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敬请及时督促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查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果我们合理、合法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我们将直接去北京上访,去讨一个公道,我们不相信这么大的中国就没有伸冤的地方。此致 情况反映人: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文德军 2011年7月12日

发表于 2011-7-1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人民网上评论:
王鹏哥你好!这件事本来与我无关,听到这事让我很不舒服,你怎么老是负面效应这么多,好的没听到过。昨晚在茶楼两个朋友谈到你,说白了就是你们法院的,说你把一个姓文的逼跑了。哥,我奉劝你,这年头得饶人处且饶人,莫把事做绝了,你哪怕收了别人好处,能敷衍则敷衍,法院不是各人屋开的,搞出问题有领导承担,你何必要出这个头喂。你别忘了,为啥这么多年你说要调离平昌,为啥没有调走,你把妈害得太苦了,我都不想说,做人真的不要太过分,我担心你的小孩以后会怎么看你。外人不知道你什么样,我可清楚。哥!收敛一点吧!我不需要再次听到你的不是,如果你还是贪心不改,我就署下真名告知天下人。如果此事让妈知道又会诅咒你了,请别影响我们家人在外的形象了吧!哥!算我求你了!听你们法院的人讲,那个姓文的不是吃素的,那年他跟县委刘谦祥书记都敢较真,你又算啥子,自个多掂量掂量自个轻重。再者,听说这回这个案子,错在法院而没错在他拒不履行,如果你不相信,我两打赌,有人搞不好这次要下课的。其他的我不多说,你也应该知道我是谁了,相反,我是谁在你心里面也不重要,我看在嫂子和侄子门面上提醒你,好自为之吧。

发表于 2011-7-1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为引用人民网上评论:
不求上进,只求心安的平昌法院一个小法官,让我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该案件起因最初的经济纠纷为何演变成今天的结果,的确是人为所致。以前该案件没人关注,其原因很简单,没导致到今天这么复杂,是因我院内部少数法官素质问题所致。通过几审法官的言语得知,一审是由我院分管副院长刘岩与民二庭副庭长黄河审理并作出的判决,分管院长及主审法官现场几次踏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漏水问题还专门利用雨天去过文德军的猪场,并就质量等问题现场作出决定,由苏俊、朱大然进行修缮,霉烂的地方可否采用三色布作以处理,防锈漆苏俊、朱大然承担2万元的费用,由文德军自行处理,仓库漏水在3天内处理好,其他问题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案件审理中,文德军提出因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对质量问题只有通过鉴定完成,法院通知当事人文德军交付10万元鉴定费予法院(律师观点: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场并签字确认确定鉴定机构,鉴定费由当人直接支付鉴定机构)。文德军的委托人朱黎明在最后一次庭审中代表文德军意见,作出了不同意鉴定意见(律师观点:朱黎明仅此代表的是文德军个人意见,而无权代表他的企业意见,法院剥夺了当事人权利),一审最终判定文德军举证不能。之后,文德军向巴中中院提出了上诉,并提交了要求对质量问题作出鉴定的书面申请,该案由中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李俊(任该庭副庭长)没有支持文德军的质量鉴定请求,同样以举证不能维持了一审意见,事后主审法官李俊等人员到文德军猪场作了质量现场认定。今年5月,文德军以经济损失赔偿向平昌法院提出了诉讼。6月27日,李俊陪同中院副院长刘开朴来我院检查工作,席间,李俊向我院副院长雷波明确提出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案应一事不再理,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在应该按照判决予以执行,即或该案件上诉到中院也得驳回(律师意见:何谓一事不再理),典型的滥用权力,有悖于独立审理原则。况且,该案件平昌法院刚刚受理尚未审理,主审法官苟中亚就案件还未向分管领导报告,李俊又是怎么知道的,还特意作出意见,不难看出李俊与当事人涉嫌苟且,最终平昌法院作出了驳回文德军的诉讼请求,雷副院长让文德军向高院提出申诉。既然事理清楚,为何要让文德军向高院提出申诉呢?为什么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之前文德军向我县政法委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该案暂缓执行,县委常委、秘书长兼政法委书记向诚明、副书记巨正勇(主要联系法院口分管领导)作出了明确批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意见,副院长颜宗良专门召开了会议。四川日报记者采访报道以及人民网的转发,我觉得力度不够,法院案件的审理本应在阳光下进行,何为司法公正?所谓的司法被一些少数人用来捞取好处的工具。就一点可以说明平昌法院法官的素质,大多数下午上班时间都是以在外办案为由,其实都是在茶楼打牌,甚至与当事人在一起。这里我要指责文德军,5.12汶川地震时你那么大方,出手就是十几万的捐,为啥这么一个小事情让你今天这么尴尬,如果我是你,我会分别给彭俊、李俊送10头猪,给雷波、刘岩、黄河送8头和5头,再给王鹏送两个猪腿哪会造成今天的结局。上述内容我院百分之八十以上法官都很清楚,如果我有机会接受媒体的采访,我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解释一事不再理。

发表于 2011-7-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道内容应该无意义,更相信媒体的监督,既然如此就应该好好的曝光一下,让那些胡乱作为、影响司法形象的害群之马脱掉制服,看他还能那样趾高气扬么,说不定脱掉那身衣服后,连乞丐都不如,我为司法队伍中有这等小人、素质如此之差之人还在司法队伍工作而羞愧,难怪人们对司法队伍这么反感,动辄马爹骂娘,该是到治理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1-7-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人民网上的评论:求上进,只求心安的平昌法院一个小法官,让我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该案件起因最初的经济纠纷为何演变成今天的结果,的确是人为所致。以前该案件没人关注,其原因很简单,没导致到今天这么复杂,是因我院内部少数法官素质问题所致。通过几审法官的言语得知,一审是由我院分管副院长刘岩与民二庭副庭长黄河审理并作出的判决,分管院长及主审法官现场几次踏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漏水问题还专门利用雨天去过文德军的猪场,并就质量等问题现场作出决定,由苏俊、朱大然进行修缮,霉烂的地方可否采用三色布作以处理,防锈漆苏俊、朱大然承担2万元的费用,由文德军自行处理,仓库漏水在3天内处理好,其他问题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案件审理中,文德军提出因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对质量问题只有通过鉴定完成,法院通知当事人文德军交付10万元鉴定费予法院(律师观点: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场并签字确认确定鉴定机构,鉴定费由当人直接支付鉴定机构)。文德军的委托人朱黎明在最后一次庭审中代表文德军意见,作出了不同意鉴定意见(律师观点:朱黎明仅此代表的是文德军个人意见,而无权代表他的企业意见,法院剥夺了当事人权利),一审最终判定文德军举证不能。之后,文德军向巴中中院提出了上诉,并提交了要求对质量问题作出鉴定的书面申请,该案由中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李俊(任该庭副庭长)没有支持文德军的质量鉴定请求,同样以举证不能维持了一审意见,事后主审法官李俊等人员到文德军猪场作了质量现场认定。今年5月,文德军以经济损失赔偿向平昌法院提出了诉讼。6月27日,李俊陪同中院副院长刘开朴来我院检查工作,席间,李俊向我院副院长雷波明确提出文德军与苏俊、朱大然案应一事不再理,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在应该按照判决予以执行,即或该案件上诉到中院也得驳回(律师意见:何谓一事不再理),典型的滥用权力,有悖于独立审理原则。况且,该案件平昌法院刚刚受理尚未审理,主审法官苟中亚就案件还未向分管领导报告,李俊又是怎么知道的,还特意作出意见,不难看出李俊与当事人涉嫌苟且,最终平昌法院作出了驳回文德军的诉讼请求,雷副院长让文德军向高院提出申诉。既然事理清楚,为何要让文德军向高院提出申诉呢?为什么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之前文德军向我县政法委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该案暂缓执行,县委常委、秘书长兼政法委书记向诚明、副书记巨正勇(主要联系法院口分管领导)作出了明确批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意见,副院长颜宗良专门召开了会议。四川日报记者采访报道以及人民网的转发,我觉得力度不够,法院案件的审理本应在阳光下进行,何为司法公正?所谓的司法被一些少数人用来捞取好处的工具。就一点可以说明平昌法院法官的素质,大多数下午上班时间都是以在外办案为由,其实都是在茶楼打牌,甚至与当事人在一起。这里我要指责文德军,5.12汶川地震时你那么大方,出手就是十几万的捐,为啥这么一个小事情让你今天这么尴尬,如果我是你,我会分别给彭俊、李俊送10头猪,给雷波、刘岩、黄河送8头和5头,再给王鹏送两个猪腿哪会造成今天的结局。上述内容我院百分之八十以上法官都很清楚,如果我有机会接受媒体的采访,我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解释一事不再理。

发表于 2011-7-1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足为奇,不足为怪,本身我国的司法权力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想咋弄就咋弄,有的人为了利益连他爹都不要,可想而知。

发表于 2011-7-1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好人就这样受欺负吗?我是东汽的一名职工,回想起当时你来东汽的捐赠,面对记者,你特别低调,语言很少,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你解决了多少东汽人的生活困难,而今你却受到了司法不公,我们却无能为力,实在遗憾。坚持吧,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你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发表于 2011-7-1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你学习,向你致敬!你为灾区做出了巨大贡献,今天你却遇到司法的不公,我会号召所有人为你讨公道讨说法。

发表于 2011-7-1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巴中人,听说现在的市委李刚书记很务实,是从省招商局长调任巴中的,同时他大抓、狠抓招商引资。你是投资人,遇司法不公为什么不找他呢?难道他也是走过场、做形式,或者说又是一个度经的?像这种司法不公,影响巴中投资环境的法院队伍中的败类是否应该清除,树好巴中良好形象。看到巴中有点希望了,六路建设加快巴中发展,过了两天好日子,这些败类看样子又要将巴中引入歪道。

发表于 2011-7-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老兄不是2008年获得感动巴中十佳人物吗?怎么回事落得今天这个下场,好事少做,汶川地震时你送那么多猪肉,谁会记得你,巴中的领导记得你吗?才怪!今天你有事了,他们人呢?

发表于 2011-7-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巴中人,听说现在的市委李刚书记很务实,是从省招商局长调任巴中的,同时他大抓、狠抓招商引资。你是投资人,遇司法不公为什么不找他呢?难道他也是走过场、做形式,或者说又是一个度经的?像这种司法不公,影响巴中投资环境的法院队伍中的败类是否应该清除,树好巴中良好形象。看到巴中有点希望了,六路建设加快巴中发展,过了两天好日子,这些败类看样子又要将巴中引入歪道。

发表于 2011-7-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一炸药包,去法院把那些龟儿子给炸了,都轻松了。

发表于 2011-7-1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个样子?悲哀!
发表于 2011-7-2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的官员是一帮自欺欺人的混蛋,指鹿为马的王八蛋!

发表于 2011-7-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1-7-3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主,发表意见一定要理智,我看了法院的意见回复。意见与当事人材料所述以及记者采访情况是存在很大的误区,其实我对该案已做过剖析,并已在意见回复中提出了意见及建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还法院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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