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交警还是城管,处罚机动车的主要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整治违法停车,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做的事,是“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停车场,只有在合法停车场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够处罚违章停车。
法律专家指出,就是临时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一刀切地全面禁止。第56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列举了6种不得停车的地段。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除此之外,只要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都可以不处罚的。即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了处罚步骤,第87条和93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首先必须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条件,满足了这一条件,还有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等动作,并非是只要是停在没划线的地方,就一律贴单罚款。
大禹治水,疏导比堵截重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权责明晰,否则就有有敛财之嫌,公权力大于法律,法律失效是对法律的亵渎,造成中国法律、信用和道德的全面崩溃,社会秩序荡然无存,官民矛盾的火药桶进一步激化恶化,进而将导致社会秩序失控崩塌,是反社会普世价值观粗暴行为。德国现女总理默克尔曾说:“一个国家,只有让人民感到真正地幸福,人民才有可能愿意为这个国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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