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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救人溺亡英雄黄磊的幺婆,因跪求市领导为其申冤,黄磊父亲和幺婆两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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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8月28日)广安举行的“全国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现场会在宣布结束和观众离场时,救人溺亡英雄黄磊的父亲(44岁,黄利强),幺婆(66岁,兰光荣)因黄磊救人溺亡事发到至今已有一年多未果,其黄磊幺婆向广安领导下跪申冤,而黄磊父亲和黄磊幺婆两人却被其行政拘留十天。注:黄磊父亲患有心脏病,其幺婆患有癫痫病(见以下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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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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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1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6:45
广安就是这样,有后台的杀人都能变烈士,没后台的命连草都不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6:48
广安政府言而无信?
发表于 2014-8-2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曾德莲、黄利强为其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事项的关心关注。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黄磊溺水情况
    2013年8月18日下午2时许,石笋镇黄磊(17岁)、柏林贞(17岁)及柏林贞表弟刘福万(12岁)三人在石笋镇千年村“锅底凼”河塘边玩耍时,黄磊、刘福万二人不幸溺亡。事发当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对唯一目击证人柏林贞进行了调查询问(柏林贞证词显示,黄磊为意外落水,非救人溺水死亡),后柏林贞跟随父母外出广东打工。
    二、调查开展情况
    事发三月后,黄磊父母曾德莲、黄利强为其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表彰。鉴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是各地政府、民众对英雄所作贡献的肯定和褒扬,旨在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导向性。评定见义勇为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为此广安区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并远赴广东与柏林贞取得联系,但调查中唯一现场证人柏林贞的证词却与2013年8月18日事发当时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证词截然相反(柏林贞第二次证词显示,黄磊为就其表弟刘福万溺水身亡)。由于现场唯一证人柏林贞前后证词相互矛盾,为慎重起见,本着对当事人和事实负责的态度,区联合调查组正在对真实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了解到,黄磊亲属多次与现场证人柏林贞及其亲属联系,要求其作出有利于黄磊的证言,影响了调查工作的客观独立开展。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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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8:23
这搞扯哦,这显然有人策划嘛,让老人下跪、专人拍照、网上晒“冤”,一整套啊!

发表于 2014-8-29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嘛的,还有没有天理,这群狗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0:06
事实就是事实,无理的要求是不可能被满足的。见义勇为的评选必须客观公正,否则将失去其意义。

发表于 2014-8-2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下一重要任务是:弘扬正气,重树道德!
发表于 2014-8-29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一下两方人发的帖子,评见义勇为,有点牵强。

发表于 2014-8-2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救人溺亡,评见义勇为没啥问题,并且应该大力弘扬!但如果是意外溺亡,家属这样闹,则属于无理取闹,应该拘留,问题的关键是要查清事实!还公众一个真相!

发表于 2014-8-2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舆情中心 发表于 2014-8-29 18:09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曾德莲、黄利强为其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事项的关心关注。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 ...

用事实说话?在我们广安权大于法还是存在的?官方对网友的很多回复很难叫人信服!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没有不作为、乱作为?

发表于 2014-8-2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3.188.x 发表于 2014-8-29 20:06
事实就是事实,无理的要求是不可能被满足的。见义勇为的评选必须客观公正,否则将失去其意义。

用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4-8-2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留言其他 求助】广安市一对农村父母流出黄磊救人溺亡的英雄泪网友:匿名网友 (182.146.68.*)     2014-08-16 16:07    已回复尊敬的广安市委侯书记:
    您好!我们是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水莲村4组村民,系献身见义勇为黄磊的父母。在2013年8月18日下午,读高二的黄磊为救12岁的落水儿童刘福万和17岁的女同学柏林贞两人,献出了自己17岁的年轻生命,中年丧子的悲痛可想而知。为此,我们曾含泪向你及市区其他有关领导多次寄信反映此事,在你市区领导批示下,该区政府于2014年4月组成(由区政法委王某,综治办副主任郑家军,.公安分局周某、王某)一行四人的调查组,复查和确认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同时该区公安分局递交了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但从2013年8月18日的案发,到至今已有一年之久未得到确认。2014年8月4日华西都市报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报道,引起了全国近30家媒体的转载和关注,众多网友还在题为“一对农村父母英雄泪”的广安麻辣论坛上跟贴呼吁“政府应评黄磊见义勇为……”。可承办此案的郑家军,不按区政府调查组复查的事实和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材料确认。反而百般阻拦,并以诸多于法无据的借口,久拖不决,激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严重的损害了广安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据此,我们对办事不公、欺下瞒上、串通作假等行为的郑家军,特申请回避此案,并要求追究郑家军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请求侯书记亲自过问和派员督办此案,希根据上述复查的事实真相材料,及时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传承正能量,为小平诞辰献礼。为实现公平正义,不能让英雄舍了命,还让其父母心寒流泪。

                                             2014年8月16日
     ● 本案有以下证据为证:
1、有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核实和确认黄磊救人溺亡的材料为证;
2、有广安区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材料为证;
3、有该区政府调查组认可本案幸存目击人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为证;
4、有华西都市报和全国近30家媒体有关黄磊救人溺亡的报道为证;
5、有广安麻辣论坛的相关帖文为证;
6、有其它相关的照片、录音、视频为证。
注:区综治办副主任郑家军曾随广安区政府调查组亲自到场复查和核实过此案。

http://liuyan.people.com.cn/attachments/month_1408/A2014081616073945623.jpg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广安市广安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时间:2014-08-26 15:23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事发当日调查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对唯一证人柏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时柏某笔录为:2013年8月18日下午,在去同学家的路上,柏某的表弟刘某提出到河边去玩耍,黄、刘二人走前面,柏跟在后面,来到河沟边的石头坡上(石头呈斜坡状、下面就是“锅底凼”),黄某叉着双手站在水边,刘某在黄某旁边,柏某离二人有一定距离。突然黄某用一只脚去荡水,没站稳便掉进锅底凼的水里,他不会游泳,在水里上下沉浮。刘某可能被吓倒了,也掉进锅底凼的水里,在水里扑腾时喊救命,也不会游泳。柏某十分着急,就从旁边的较浅地方下水去救,因河水太深没能成功,向上爬的时候感觉黄磊推了一下她的后腰部,她就拼命游,踩着一块石头爬上去了,上岸后已经看不见二人了。
石笋镇政府和石笋派出所根据调查得出结论:黄某、刘某二人均系不慎落水溺亡,并口头告知了死者的亲属。事后石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柏某的父母、死者黄某、刘某的父母进行调解,于2013年8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柏的父母对黄、刘两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二、再次调查情况
    在2014年4月的再次调查中,柏某说,当天到锅底凼玩耍的时候,她记得与黄某一起坐在离刘某一定距离的地方,刘某当时落水后,挣扎喊救命,用手扑水,黄某将鞋脱了后去救刘某,下水后一直在那里扑水,上下沉浮,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远,没有看见两人抱住,最后刘某的尸体在靠近河对面位置,黄某的尸体是在深水的位置。同时声称,事发当时担心黄的父母找刘某父母的麻烦,在石笋派出所调查时自行撒谎颠倒两人落水顺序,没有受到干扰和影响。
调查中发现:出事后的第二天,柏某在“仅仅为你幸福”的QQ空间内公开了自己的QQ和密码,同时公开了黄某的QQ和密码,其二人QQ密码相同,黄某的妹妹知道,很多好友都知道。柏某到汕尾后,在2013年12月左右发现有其他人在使用她的QQ密码登陆她的QQ账户。这篇日志是您通过电话和QQ聊天多次要求柏某将当天的情况写出来,以便来证明死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期间您也多次将有关见义勇为的网址和典型案例发给她,并多次描述死者的死状来告诉她,如果不写这个证明,不寄回去,他们就会到广东来找。这篇日志在QQ空间发表后,其中一处“所以只能通过地点来通知我的父母”,不知被谁改成了“所以只能通过地点来通知我同学的父母”,其他内容中您当时看到有几处错别字叫更正,柏某当时没有改。日志发表后,您叫柏某先请其他好友转发,以便能看到。
    三、关于反映“评定见义勇为,为何久拖不决”的问题
    调查结束后,事件经过出现两种情况,且关键环节完全相反,区综治办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事件调查证据认定和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等进行分析研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目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究竟谁是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调查前的一段时间,您与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多次联系,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由于唯一在场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走访,做好相关工作。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2636326&display=&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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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2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29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打着条幅在公众场合去给领导“下跪”肯定不妥嘛,反而把事情弄砸了。此事件的主要问题是无法说清究竟是救人还是自己不小心溺水。这个只有唯一的证人柏同学才清楚。但柏同学前后的证词又互相矛盾,给取证的工作人员带来麻烦。要不,真是救人的话肯定早就该评上了。像广安的徐鑫在西溪河救了一位老太婆就评上了“见义勇为”,何况黄同学还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呢。是正能量肯定要弘扬,社会需要正能量。本人认为这个与“关系”不相关联,看看广安的“孝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好人嘛,哪个是凭关系评的呢?必须要有真实的经得起考证的事例。中年丧子,其老人的悲痛可想而之,十分令人同情。如果家庭实在困难的话可以先向政府申请低保。

发表于 2014-8-30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舆情中心 发表于 2014-8-29 18:09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曾德莲、黄利强为其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事项的关心关注。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 ...

疑罪从无,疑救人从什么呢?

发表于 2014-8-30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反映完全支持,但不一定要满足诉求,诉求不合理的坚决不予支持。像这种以闹威胁的,应当予以依法打击。

发表于 2014-8-30 0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对父母来自农村,已经痛失爱子而今又被关起来,不管怎么说,也够可怜的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30 06:12
难道就没有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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