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其他 求助】广安市一对农村父母流出黄磊救人溺亡的英雄泪网友:匿名网友 (182.146.68.*) 2014-08-16 16:07 已回复尊敬的广安市委侯书记:
您好!我们是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水莲村4组村民,系献身见义勇为黄磊的父母。在2013年8月18日下午,读高二的黄磊为救12岁的落水儿童刘福万和17岁的女同学柏林贞两人,献出了自己17岁的年轻生命,中年丧子的悲痛可想而知。为此,我们曾含泪向你及市区其他有关领导多次寄信反映此事,在你市区领导批示下,该区政府于2014年4月组成(由区政法委王某,综治办副主任郑家军,.公安分局周某、王某)一行四人的调查组,复查和确认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同时该区公安分局递交了黄磊见义勇为的申报材料。但从2013年8月18日的案发,到至今已有一年之久未得到确认。2014年8月4日华西都市报以“少年救人溺亡,差点被谎言抹杀”为题的报道,引起了全国近30家媒体的转载和关注,众多网友还在题为“一对农村父母英雄泪”的广安麻辣论坛上跟贴呼吁“政府应评黄磊见义勇为……”。可承办此案的郑家军,不按区政府调查组复查的事实和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材料确认。反而百般阻拦,并以诸多于法无据的借口,久拖不决,激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严重的损害了广安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据此,我们对办事不公、欺下瞒上、串通作假等行为的郑家军,特申请回避此案,并要求追究郑家军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请求侯书记亲自过问和派员督办此案,希根据上述复查的事实真相材料,及时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传承正能量,为小平诞辰献礼。为实现公平正义,不能让英雄舍了命,还让其父母心寒流泪。
2014年8月16日
● 本案有以下证据为证:
1、有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核实和确认黄磊救人溺亡的材料为证;
2、有广安区公安分局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材料为证;
3、有该区政府调查组认可本案幸存目击人柏林贞的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为证;
4、有华西都市报和全国近30家媒体有关黄磊救人溺亡的报道为证;
5、有广安麻辣论坛的相关帖文为证;
6、有其它相关的照片、录音、视频为证。
注:区综治办副主任郑家军曾随广安区政府调查组亲自到场复查和核实过此案。
http://liuyan.people.com.cn/attachments/month_1408/A2014081616073945623.jpg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广安市广安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时间:2014-08-26 15:23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事发当日调查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对唯一证人柏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时柏某笔录为:2013年8月18日下午,在去同学家的路上,柏某的表弟刘某提出到河边去玩耍,黄、刘二人走前面,柏跟在后面,来到河沟边的石头坡上(石头呈斜坡状、下面就是“锅底凼”),黄某叉着双手站在水边,刘某在黄某旁边,柏某离二人有一定距离。突然黄某用一只脚去荡水,没站稳便掉进锅底凼的水里,他不会游泳,在水里上下沉浮。刘某可能被吓倒了,也掉进锅底凼的水里,在水里扑腾时喊救命,也不会游泳。柏某十分着急,就从旁边的较浅地方下水去救,因河水太深没能成功,向上爬的时候感觉黄磊推了一下她的后腰部,她就拼命游,踩着一块石头爬上去了,上岸后已经看不见二人了。
石笋镇政府和石笋派出所根据调查得出结论:黄某、刘某二人均系不慎落水溺亡,并口头告知了死者的亲属。事后石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柏某的父母、死者黄某、刘某的父母进行调解,于2013年8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柏的父母对黄、刘两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二、再次调查情况
在2014年4月的再次调查中,柏某说,当天到锅底凼玩耍的时候,她记得与黄某一起坐在离刘某一定距离的地方,刘某当时落水后,挣扎喊救命,用手扑水,黄某将鞋脱了后去救刘某,下水后一直在那里扑水,上下沉浮,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远,没有看见两人抱住,最后刘某的尸体在靠近河对面位置,黄某的尸体是在深水的位置。同时声称,事发当时担心黄的父母找刘某父母的麻烦,在石笋派出所调查时自行撒谎颠倒两人落水顺序,没有受到干扰和影响。
调查中发现:出事后的第二天,柏某在“仅仅为你幸福”的QQ空间内公开了自己的QQ和密码,同时公开了黄某的QQ和密码,其二人QQ密码相同,黄某的妹妹知道,很多好友都知道。柏某到汕尾后,在2013年12月左右发现有其他人在使用她的QQ密码登陆她的QQ账户。这篇日志是您通过电话和QQ聊天多次要求柏某将当天的情况写出来,以便来证明死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期间您也多次将有关见义勇为的网址和典型案例发给她,并多次描述死者的死状来告诉她,如果不写这个证明,不寄回去,他们就会到广东来找。这篇日志在QQ空间发表后,其中一处“所以只能通过地点来通知我的父母”,不知被谁改成了“所以只能通过地点来通知我同学的父母”,其他内容中您当时看到有几处错别字叫更正,柏某当时没有改。日志发表后,您叫柏某先请其他好友转发,以便能看到。
三、关于反映“评定见义勇为,为何久拖不决”的问题
调查结束后,事件经过出现两种情况,且关键环节完全相反,区综治办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事件调查证据认定和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等进行分析研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目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究竟谁是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调查前的一段时间,您与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多次联系,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由于唯一在场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走访,做好相关工作。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2636326&display=&pag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