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回复广安区综治办(2014-8-26)贴文
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林贞,虽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但柏林贞说明了前证是受了在场亲属的指使和担心黄磊父母找她舅父舅母(刘福万父母)讨要说法,才在2013年8月公安派出所第一次取证时,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原由。并且在2014年4月区政府调查组取证时,柏林贞再三表明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都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区公安分局在今年8月4日也递交了“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对此,前后证据的真伪一目了然,任何人都能识别和分辨,而你们在事实面前却说成“难以确认”,这岂不是睁起眼睛说瞎话?
二、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与距离事发时间长短,无必然因果关联,凡是任何人经历了生死之事都会终生难忘,被救者柏林贞也不例外。以距离事发时间长短,作为衡量证据真假,既不科学,又无法律依据。不能因此时间的长短,而否认柏林贞QQ日志和聊天记录等的真实性,如在数年后澄清的冤假错案并不少见,
三、四川省广安市距离柏林贞打工的广东省汕尾市在千里之外,仅凭黄磊父母给当时已满18岁的成年人柏林贞通过电话,让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和发过见义勇为案例资料”就猜疑是对柏林贞证言的干扰和影响,岂能以此猜疑当证据,要说“干扰”是对个别领导阻止柏林贞说实情,使其未达到目的,要说“影响”是唤起了柏林贞良知和公正,才说了实情。此种“干扰和影响”,正是社会需要的公平和正义,又是各级政府追求的公正主题,同时也符合社会常理,有何不妥、不对、不好?按此推理,凡事接打过电话的人,岂不是都在干扰和影响他人?那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却成了一种“过错”。何况该区政府调查组一行四人是在封闭状态下,由你方取的证,连你方都不相信自己取的证,又怎使人相信你们的无证猜疑?实为荒唐可笑,难以信服,则为自欺之人,欲加不能。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伪分明,为何从事发到至今已有一年之久,还强词夺理和久拖不决?其中“猫腻”可想而知。希望该区综治办的个别人,不要在违背事实真相下,越滑越远......。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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