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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救人溺亡英雄黄磊的幺婆,因跪求市领导为其申冤,黄磊父亲和幺婆两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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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帖16:20,中心回帖18:09,神速!:victory:

发表于 2014-8-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证人证言看,这事有人在其中操纵。从证人与溺亡者的关系看,被人操纵的可能性很大。俩人的QQ密码都一样!关系不一般的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31 12:08
你不满意调查结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噻。一味地闹,只能说明这家人心虚,扰乱社会秩序,不但你本人,而且你背后的推手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4-8-3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3.188.x 发表于 2014-8-29 20:06
事实就是事实,无理的要求是不可能被满足的。见义勇为的评选必须客观公正,否则将失去其意义。

黄磊救人的事情已经得到了区政府调查组的确认,广安区公安分局都申报了黄磊见义勇为,这就是事实,难道这些理由还不充分吗?你这个网民,你讲的是哪家事实,你是昧着良心不讲事实,或者是受他人蒙骗和指使。跪请领导申冤,错在何处?如果是你的孩子救人,摊上这些事,如果你知道什么是客观公正,你还能这样乱说话吗?你的良心就不会被狗吃了

发表于 2014-8-3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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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3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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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1 00:46
这一家真可怜。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发表于 2014-9-1 06: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政府来说,广安出现见义勇为事迹毕竟是“长脸”的事,申报并评定出见义勇为又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政府一定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行政要经得起检验,就目前这起事件来看,评定见义勇为的要件缺失,政府多番调查均无法满足评定条件。
政府已正常履职,希望黄磊家属理性!

发表于 2014-9-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大观 发表于 2014-9-1 06:27
对政府来说,广安出现见义勇为事迹毕竟是“长脸”的事,申报并评定出见义勇为又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政府一 ...

你没有看清楚我的意思呢?还是?

发表于 2014-9-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亲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表达诉求的方式要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回复广安区综治办(2014-8-26)贴文
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林贞,虽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但柏林贞说明了前证是受了在场亲属的指使和担心黄磊父母找她舅父舅母(刘福万父母)讨要说法,才在2013年8月公安派出所第一次取证时,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原由。并且在2014年4月区政府调查组取证时,柏林贞再三表明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都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区公安分局在今年8月4日也递交了“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对此,前后证据的真伪一目了然,任何人都能识别和分辨,而你们在事实面前却说成“难以确认”,这岂不是睁起眼睛说瞎话?
    二、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与距离事发时间长短,无必然因果关联,凡是任何人经历了生死之事都会终生难忘,被救者柏林贞也不例外。以距离事发时间长短,作为衡量证据真假,既不科学,又无法律依据。不能因此时间的长短,而否认柏林贞QQ日志和聊天记录等的真实性,如在数年后澄清的冤假错案并不少见,
三、四川省广安市距离柏林贞打工的广东省汕尾市在千里之外,仅凭黄磊父母给当时已满18岁的成年人柏林贞通过电话,让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和发过见义勇为案例资料”就猜疑是对柏林贞证言的干扰和影响,岂能以此猜疑当证据,要说“干扰”是对个别领导阻止柏林贞说实情,使其未达到目的,要说“影响”是唤起了柏林贞良知和公正,才说了实情。此种“干扰和影响”,正是社会需要的公平和正义,又是各级政府追求的公正主题,同时也符合社会常理,有何不妥、不对、不好?按此推理,凡事接打过电话的人,岂不是都在干扰和影响他人?那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却成了一种“过错”。何况该区政府调查组一行四人是在封闭状态下,由你方取的证,连你方都不相信自己取的证,又怎使人相信你们的无证猜疑?实为荒唐可笑,难以信服,则为自欺之人,欲加不能。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伪分明,为何从事发到至今已有一年之久,还强词夺理和久拖不决?其中“猫腻”可想而知。希望该区综治办的个别人,不要在违背事实真相下,越滑越远......。

                                      2014年8月27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代理人何定全回复广安区综治办(2014-8-26)贴文
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林贞,虽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但柏林贞说明了前证是受了在场亲属的指使和担心黄磊父母找她舅父舅母(刘福万父母)讨要说法,才在2013年8月公安派出所第一次取证时,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原由。并且在2014年4月区政府调查组取证时,柏林贞再三表明QQ日志、聊天记录、短信等都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区公安分局在今年8月4日也递交了“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对此,前后证据的真伪一目了然,任何人都能识别和分辨,而你们在事实面前却说成“难以确认”,这岂不是睁起眼睛说瞎话?
    二、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与距离事发时间长短,无必然因果关联,凡是任何人经历了生死之事都会终生难忘,被救者柏林贞也不例外。以距离事发时间长短,作为衡量证据真假,既不科学,又无法律依据。不能因此时间的长短,而否认柏林贞QQ日志和聊天记录等的真实性,如在数年后澄清的冤假错案并不少见,
三、四川省广安市距离柏林贞打工的广东省汕尾市在千里之外,仅凭黄磊父母给当时已满18岁的成年人柏林贞通过电话,让柏林贞说出“黄磊死因的事实真相和发过见义勇为案例资料”就猜疑是对柏林贞证言的干扰和影响,岂能以此猜疑当证据,要说“干扰”是对个别领导阻止柏林贞说实情,使其未达到目的,要说“影响”是唤起了柏林贞良知和公正,才说了实情。此种“干扰和影响”,正是社会需要的公平和正义,又是各级政府追求的公正主题,同时也符合社会常理,有何不妥、不对、不好?按此推理,凡事接打过电话的人,岂不是都在干扰和影响他人?那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却成了一种“过错”。何况该区政府调查组一行四人是在封闭状态下,由你方取的证,连你方都不相信自己取的证,又怎使人相信你们的无证猜疑?实为荒唐可笑,难以信服,则为自欺之人,欲加不能。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伪分明,为何从事发到至今已有一年之久,还强词夺理和久拖不决?其中“猫腻”可想而知。希望该区综治办的个别人,不要在违背事实真相下,越滑越远......。

                                      2014年8月27日

发表于 2014-9-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从整个故事前后看关于黄磊的死因,第一个结次显然是假证,那种说法太荒唐了嘛,连三岁娃都能看出,办案人员就那水平,后来通过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认可黄磊救人而死,这才符合逻辑。当然应该大力宏扬这种见义勇为精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6 07:58
没有涉及自身痛痒
怎么也难体味他人的痛痒

当痛苦是别的人的痛苦时
我们可以宽慰安抚劝告甚至叫他莫哭莫闹

难事
因为双方立场观点体会不同

发表于 2014-9-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本人看此事件,事实清楚,理应评为见义勇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6 22:16
还原实事真相?政府应当找到解决问题办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7 01:17
哎。居庙堂之高不忧其民。

发表于 2014-9-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政府怎么这样,明明是见义勇为,难道那些当官的瞎了眼睛吗?而且其父母求情,居然还被行政拘留?这也太没有天理了吧,难道真的是山高皇帝远吗?中国的法治制度也算是够健全的吧,而这些为国家办事的公职人员却目无王法,没有一点点做人最基本的同情心与恻隐心。。。我都不想再说些什么了,因为我对这些当官的感到心寒。。。。。

发表于 2014-9-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逼宫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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