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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oaisecai

[安岳新闻] 安岳东井沟小山峡烤鱼发生命案 凶手叫嚣杀人能用钱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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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条文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三、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四、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发表于 2014-9-30 1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美酒加烟灰应该就是楼主,发的帖有失公道,我们应该站在事情的公平立场评论这个事情,而不应该误导网民,把满腔怒火爆发在杜撰的富二代的一句话上。你发帖目的性很强,误导网友的点很多。本人首先声明与富二代方无任何关系,还是那句话,我与前面几位网友观点一样,富二代到底拿刀捅人没有?死者身上被砍了那么多刀,到底有几刀是富二代捅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2:20
死者为大,我们也不想在说什么。网友也不是傻的我们看的出来,安岳也不大工商局也有朋友一问就知道,还是要公平公正的评论,不能因为人家有钱就攻击别人,因为自己仇富就扇阴风点鬼火要不的,网络是大众平台不是拿来利用的武器俩边好自为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3:42
这就是有钱人能使鬼推磨,都是官官相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3:52
有点好看老!一说到富二代官二代这话题就给别个戴上仇官仇富的帽子老。仇官也好,仇富也好,跟这个案子有毛线关系啊?
人遭杀死老,不管陈二娃动没动手,他娃脱到爪爪了才鬼才信!教嗦指使也是主犯晓得不?跟官富球关系都没得!

发表于 2014-9-30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4:07
你有证据可以去公安局,现在也有版本说死者依仗自己一家都是公务员,称王称霸,仗势欺人,行为嚣张,鱼肉百姓才造成今日之恶果。谣言止于智者网络是言论自由的地方,大家都可以乱传乱造。还是理智评论,公平评论,公道发言。

发表于 2014-9-30 14: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凭啥子要用猎刀杀人嘛,杀不死别个还不准停手,还必须要杀死,日嘛比畜牲还不如,枉你今生还变作人,该你杀人犯,教嗦杀人者你们要得到报应,有啥子生仇大恨嘛,日嘛仗到自己屋头有几个,窝老点马尿,就神志不清老,日嘛一天是屎胀多老说,你们这种人是必须要得到法律的严惩的,一条鲜活年轻的生命就葬送在你几个屎胀多老的畜牲手里,如果法律都还制不了你们几个*,老天有眼都会收老你几个,也莫止望,大事化小老,钱不是万能的,把钱留到叫你屋头的换成冥币个人下切用,付娃在底下等起你们的,做鬼也不会放过你几个畜牲不如的狗东西

发表于 2014-9-30 14: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你们的狗屁,别个死者,一不偷二不抢,三不惹事生非,你几个狗日的才是仗到屋头有钱有权乱杀无辜,草菅人命,日嘛一天马尿,屎胀多老,到处惹事,耍性格,公安局肯定会依法办事,有没有证据不是你们说老算,当今这个社会钱不是王道,不要想把黑的说成白的,永远不可能,还是那句话,人在做天在看,时候到老会报

发表于 2014-9-30 14: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美酒加烟灰 发表于 2014-9-30 11:35
我承认我是被

说得好

发表于 2014-9-3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5.153.242.x 发表于 2014-9-30 11:49
你有点文笔,但是你观点偏颇。没有公平性,思想受你情绪左右。可以确定你是死者亲朋好友,

亲,常言说得好:有理走遍天下.道理不是文笔好不好决定的.文笔再好,茅盾巴金再生,也不能把白的说成黑的.你可以把我没有公平性的理由说出来.谢谢!

发表于 2014-9-3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耶? 发表于 2014-9-30 12:03
美酒加烟灰应该就是楼主,发的帖有失公道,我们应该站在事情的公平立场评论这个事情,而不应该误导网民,把 ...

呵呵......你真的很小聪明.但我真的不是楼主!!我还没无聊到不关自己的事去主动发帖.富二代这个词第一次并不是从我的回帖里说出来的.麻烦你从头到尾看完.
你说我目的性很强,误码导网友的点很多.我认为我只是在分析其中的前因后果,你可以反驳我分析错了,但误导这个指控我拒绝承认!你太看得起我了.我哪有那本事?现在的网民哪个都不是哈的,各人有自己的脑壳,不是那么容易被误导的.所以你对我的指控我一概否认!

如果事实不是我分析的那样,还怕被人误导吗?亲,你紧张啥呢?;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5:05
我有钱赔真实性在那里,思维的偏颇在于没有理智分析,因为是听说所以你怒,你怒自然偏颇,你肯定会问我那你又怎么知道:我有钱赔:不是真的告诉你我确实不知道真假,如果我们因为一个含糊不清的事情或物体影响到自己的情绪,让自己的思想成为情绪的奴隶,那怕你妙笔生花也是枉然。鲁迅的文章能够象把钢刀杀进人们心脏,那是因为他文笔批露的是人们最需要知道的而且是最真实的东西。可能我有点肤浅,惭愧

发表于 2014-9-3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5.153.242.x 发表于 2014-9-30 12:20
死者为大,我们也不想在说什么。网友也不是傻的我们看的出来,安岳也不大工商局也有朋友一问就知道,还是要 ...

你的话貌似很公允!但仔细一想不对啊!我承认是针对了陈家一方.但那是因为他是凶手一方啊,麻烦你好好看看我哪篇帖子攻击了他不该是有钱人了?我对他家财富来源有过一丝半点的不满吗?你来不来就给我一个因为自己仇富就扇阴风点鬼火的帽子,我可不可以说:亲,网络是大众平台不是拿来利用的武器,因为理曲词穷就说别人扇阴风点鬼火要不得.:o

发表于 2014-9-30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美酒加烟灰,你的分析是要看站在那一边分析,你是中间分析,还是站在两边分析,如果你站在两边分析那你就有目的性,如果你站在中间分析就有公平性,其实这些与我也没什么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5:33
关注案件进展,其他都是卵鸡儿的。

发表于 2014-9-30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5.153.242.x 发表于 2014-9-30 15:05
我有钱赔真实性在那里,思维的偏颇在于没有理智分析,因为是听说所以你怒,你怒自然偏颇,你肯定会问我那你 ...

210楼死者的亲属告诉你答案了....是的,亲属的证言有失偏颇.但那天相信有很多人在现场.警察会调查清楚的.我们试目以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5:53
你怎么知道210楼是死者亲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0 15:56
209楼的朋友也有答案,我们该相信那个。还是只有警察才搞的清楚。
发表于 2014-9-30 16: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闹锤子闹!没抓到的继续抓!抓到的直接北门口狗头铡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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