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南江前进采石厂的合同里面依据载明了赔偿的项目,里面有很多项目都是丁xx投资的,上面的判决书已经说明了,如果针对原告(丁xx)的投资项目有补偿了,他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并且政府部门的告知书也载明,丁xx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已经包含在南江前进采石厂与土储中心签订的总合同内,丁xx现在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分割他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木有错啊,到是前进采石厂的法人陈xx,怎么不向政府提出他投资的项目叫政府来补偿呢?反而想来强夺那个丁xx投资项目的补偿呢?
既然在这次法庭质证中,因为法人陈xx拿不出原告丁xx诉求的补偿项目投资依据(而丁xx的投资依据很充分),所以承认了他是虚拟的那些补偿项目在要补偿,这就匪夷所思了,法院的法官明确指出陈xx虚拟的项目就不该要补偿,那现在怎么还敢去要这个不是他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呢?真的是因为后台关系硬,而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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