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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