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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动静相宜

两审法官胡乱判 英灵九泉魂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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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2312559073 发表于 2015-4-15 19:21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 ...

感谢顶贴: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5-5-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申请再审。

发表于 2015-5-24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

发表于 2015-5-2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民主法制和新劳动法的普及与实施.

发表于 2015-5-2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相关领导他们所谓的诚信和行政能力,都用在了他们的关系户上了,而这些没背景的弱势群体,还入得了他们的眼吗 ...  

发表于 2015-5-2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可以播放出四川电视台记者采访案发时在场的同学的情况)、案发时在场的同学的证言、白塔中学的书面证明等足以认定杜涛是见义勇为的证据不审核,不评判,对申请人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采信的证据确认的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得出的杜涛是见义勇为的结论不阐释,给人以走过场、乱审判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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