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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5zxl

市房管局何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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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最关心一个问题,大街上闯红灯的都违法了,该由哪个部门把那些人抓去处理?旁边传来一句话,一个疯疯!

 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周而复始星期三网友:我不关心马路撞红灯该由谁管的问题,也不想了解你原住小区不交物管费的原因。我只关心泰和物管公司在富林花园摆下的这一堆水电气费烂账和物管工作烂摊子,严重破坏小区物管工作正常秩序,影响小区住户正常居住生活的问题。因为我知道《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管局是物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全市物管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不是“偏刷刷”。向房管局投诉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小区每个业主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的《投诉请求书》是房管局领导批示物管科调查处理的,物管科不敢承担责任,不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监管处罚职责,将问题拖至现在连调查处理的回复都不给我一个,我不该找房管局物管科,去找谁呢?
发表于 2015-8-1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首先声明我不认识泰和,房管局的任何人,可以发任何毒誓!作为一个旁观者,我觉得你有点过了,泰和不会无缘无故和富林花园水火不容!还有就是楼主找错了地方申诉,据在物管企业工作的朋友说,他们公司连物管科的电话都不会接,接了也没有好事情。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你想想物管科有多大权力。我甚至怀疑楼主有什么另外的私人目的。泰和物管只把你们那里搞烂了,咋没有听说其他地方被他搞烂呢?
发表于 2015-8-1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法院吧,泰和有这么多的罪,只需一条罪,泰和的法人日子就不好过了。只要你起诉了,法院的传票马上就会来,你也无需苦苦等待。

 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周而复始星期三网友:       “  据在物管企业工作的朋友说,他们公司连物管科的电话都不会接,接了也没有好事” 与“首先声明我不认识泰和、房管局任何人”这两句话好像自相矛盾,信前句还是后句?泰和公司连房管局物管科的电话都不会接,就是说房管局对泰和物管公司无法进行监管,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干嘛用啊?        再说我当然也有私人的目的,因为房管局对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制止了其违法行为,就维护了富林花园全体业主的物业和经济权益,全体业主的权益中也有我个人的一份呀!我就是为我个人这份权益才进行投诉的。
     我也要声明一下,首先非常感谢对我发帖的关注,本人决无将矛头指向周而复始星期三网友的意思,只是就事论事讨论发表个人观点而已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8-1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处罚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退场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是房管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
发表于 2015-8-1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老又来了,不至于老糊涂了吧?我说我不认识房管局和泰和任何人,但是并不等于我不认识其他物管公司的人啊!我想说的是泰和违法没有违法,不是你说了算数,不要用偏激的语言,你无权宣判一个企业违法。
发表于 2015-8-1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坛里有个帖子说嘉州玫瑰花园闹得欢,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扯皮,里面提到了茂林物业,就是曾经管理过文化路68号院的物业公司,当年他们打出的口号是“让我们百分百的努力,让90%的业主满意”。即使这样,一年时间还是让大爷们赶走了。如今在玫瑰花园,还有可能被赶走。原因是其他的人看到油水多,也想捞一把。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请求房管局对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对我《投诉请求书》中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书面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5-8-2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泰和物管公司不依法办理退场移交手续,隐瞒水电气费收支账目卷款逃逸,甩下水电气费烂账和物管工作烂摊子,致使小区全体业主和住户现已无法正常居住生活,这问题该由谁来处理解决?这责任该由谁来负责承担?我们不找房管局和泰和物管公司找谁呢?
发表于 2015-8-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都不晓得该怎样给你说,既然你认为泰和罪大恶极,并且你有真凭实据,为什么还要让他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人间?现在是法制社会,拿出法律武器干掉他。跑到没用的地方天天干嚎起啥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8-2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周而复始星期三:你不讲事实,不依法依理说事,只狂叫我冤枉了泰和物管公司有罪,并且也知道这样不管说多少都是不能起作用的,就别再在这指挥我上法院了吧!因为你和我及我们小区的业主们都知道,不是我能让泰和物管公司逍遥法外的,而是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让泰和物管公司长期逍遥法外的。
发表于 2015-8-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倔强的老人啊。房管局认为这是屁大点事,手里也没有泰和犯罪证据,能把泰和咋的?你认为这是天大的事,并且有泰和犯罪证据,为什么不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舍得一身剐,也要把泰和拉下马。大事成了,从此永垂青史,流芳百世。

 楼主| 发表于 2015-8-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管局手里没有泰和物管公司的犯罪证据,但调查掌握有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事实。房管局不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泰和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处罚措施,不制止其违法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不依法行政。
发表于 2015-8-2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
发表于 2015-8-2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掌握了他们大量犯罪事实。
发表于 2015-8-2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报纸上刊登的拍卖土地广告,买地企业名单,以及拍卖过程的影音资料。我太想出名了,打官司肯定胜券在握,从此名扬天下。前后咨询了10过律师,有9个说,你娃有病啊!最后一个拿出10元,说,大哥饿坏了啊.人家卖的使用权,没有卖地。天啊,我真晕了,房子是在地上修的嘛,不可能在使用权上修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lol;P;P;P;P;P:D:D:D:D:D              我真想多笑几下来出名,多笑几下来名扬天下哟!这样能出名和名扬天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8-28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周而复始星期三:从你的回帖内容和口气,感觉你对我《投诉请求书》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关注和着急的。你既不是物管公司的人,又不是房管局的人,你极力想制止我对泰和物管公司投诉和对房管局物管科追责的动机,实在让人费解啊!你如果是我们小区的业主,生活在这个物业环境,面对这堆水电气费烂账和物管烂摊子,不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物管公司能去找谁?
发表于 2015-8-29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你沟通了快一年,你居然不明白我的观点,那么给你总结一下。
第一,人要学会宽容,不要偏激。物管实际上是一个地位卑微的工作,从事其职业的都是社会上的“老弱病残”人员,收入也极其有限。   他们有其他办法,绝对不会搞这个行业。 你口口声声说泰和违法,你想过没有有多少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管费,他们没有违法?还有企业的账本,不是你想查就能查的,我不知道你有多大能耐,能把泰和的违法收入搞得一清二楚。不会是臆想吧?
第二,有些东西,本来就是糊弄老百姓的,不要太当真。物管科一个科长两个兵,用一句时髦的语言“然并卵”。泰和真的是黑社会组织,报案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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