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如何正确理解《条例》中 “建筑区划内业主
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这一概念,是解决由谁承担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费用的前提。
为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和城市建设司编制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由于编写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该《释义》具有了类似
“司法解释”的效力。《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
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
、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根据上述解释,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且《释义》说明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理由:“《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另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等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而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履行供气合同,有义务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综上,
更换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的费用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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