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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诉讼请求明确写着:“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要求补发工资和赔偿”,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王忠竹法官故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
荒谬至极: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 技术职务评定吗???已经评、聘了一级教师职务,还需要再去评定一级教师职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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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法院主办法官王忠竹释法时坦言:“我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可我端着别人的饭碗”。
法官为了自己的饭碗故意枉法,又是谁在干预法官审案?
性别保密哦^_^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5-1-5 2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万源市法院以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由裁定不受理本案是违法的,是故意徇私枉法。
四川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官杨军明知我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聘用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却偷换概念,故意将要求履行合同认定为要求评定职级。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