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公平正义何在,一个简单合同纠纷被数次枉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法官,执法枉法,法何以堪?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有法不依,法官执法违法,公平正义何在?

发表于 2015-1-1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发表于 2015-1-15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合同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违反合同案件,被三级法院数次违法不受理,法院到底怎么了?连合同案件都不受理了,难道法院改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等已经改为商场了?

发表于 2015-1-16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性别保密哦^_^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5-1-5 2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万源市法院以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由裁定不受理本案是违法的,是故意徇私枉法


有法不依!

发表于 2015-1-18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受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1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5-1-13 23:53
法院、法官,执法枉法,法何以堪?

····法何以堪???!!!:dizzy::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已被枉法者玩弄!

发表于 2015-1-19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毫无顾忌!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成了枉法者手中的玩物!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的立案法官们自言自语感叹到:“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
法官们的感叹道出了对该法院枉法裁定不受理的不满和无奈。

发表于 2015-1-22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不立案,等同于没有道理就不讲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为教师与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

万源市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明显违反国家法律,帮违法者开脱。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法官、法院依然违法!

发表于 2015-1-2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执法违法!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