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公平正义何在,一个简单合同纠纷被数次枉法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主办法官王忠竹释法时坦言:我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可我端着别人的饭碗



法官为了自己的饭碗故意枉法,又是谁在干预法官审案?


发表于 2015-1-2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违法却不立案,法院要保护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为了本案去威胁主办法官王忠竹的饭碗?干预本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发表于 2015-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自己的饭碗,能成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王忠竹法官渎职枉法的理由吗?

发表于 2015-1-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简单的案子也枉法!

发表于 2015-1-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枉法裁定,如何主持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5-1-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5-1-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万源市法院以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由裁定不受理本案是违法的,是故意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性别保密哦^_^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5-1-5 2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万源市法院以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由裁定不受理本案是违法的,是故意徇私枉法。

     是啊,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立案庭的承办法官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故意渎职、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5-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官杨军明知我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聘用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却偷换概念,故意将要求履行合同认定为要求评定职级。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


发表于 2015-1-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法院应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已经有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四川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官杨军故意偷换概念,将“要求履行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强行认定为“是要求评定职级”,以此枉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军法官为何故意指鹿为马?

发表于 2015-1-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千万要起作用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故意枉法不受理,连诉权都被剥夺了,何谈公平正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12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5-1-11 19:08
法官故意枉法不受理,连诉权都被剥夺了,何谈公平正义?

现在的法院、法官——执法犯法、不可思议!!!:dizzy::curse::@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