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几个帖子提到,在蓬安城区政通街建安街等多个路段临时停车,虽然车上有人,仍被电子眼拍照处以罚款的事情。本人想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首先查阅了一下《道路交通法》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四川省的《实施办法》65条规定: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予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认真解读,按照这两个法律法规,对于罚款处理,只有这两种情况:一是有违法停车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二是有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不在现场。
对于符合这两种的情况,我没有异议,的确该罚!
我要谈的是网帖反映的,人在车上,而且没有交警现场执法,仅凭电子眼抓拍就处罚之事,我个人认为:
第一,不合法。网帖所反映的人家在静安街停车被罚款一事是,车子在禁停路段停车,确实属于违法停车,但是当时,一是没有交警现场出现,更谈不上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请注意法律中用词是“口头警告”!!二是驾驶人也在车上(当然更在现场了),却被电子眼拍照处罚,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在这里,请不要拿什么“严管重罚”“内部有规定”等等来敷衍,因为即使有严管重罚的规定,最大限度也就是顶格处理,而不是本身就不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规定,执法者不按照程序,就违法处理吧。
第二,不合理。城区路段停车本身很困难,到处路段多是全路段禁止停车,而在一个地方只要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临时停车处理个事情(比如接送个人、拿点东西)往往就是几分钟的事情,也要被处罚,这有点不合情理。
因此个人建议:
一是不要所有路段安装电子眼后一禁了之,一罚了之,缺少人性化,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误会加深,要有交警随时巡逻管理,及时发现违停车辆及时纠正,有了交警的现场处理,驾驶人即使被处罚会心服口服的,而且先进行必要的口头警告从程序上也才是合法的。当然,法律那一条中没有明确说由交警口头警告,那么考虑由城管综合执法口头警告也应该具有同等效力
二是进一步规范街上各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保证做到清晰、准确、醒目、标准,尤其是对于有电子眼抓拍的地段,设置明显提示标志比如“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或“违法停车”。
三是对某些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还是要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比如十分钟或五分钟(从开始停车到驶离,并非是交警发现违停才开始计算,停、开时间电子眼监控视频完全可以查到),告诫驾驶员严格遵守,而且必须留守车上,以备随时驶离,否则顶格处罚。这样的话,即使交警不在现场,由电子眼抓拍处罚,驾驶人心里也才好接受,否则,要是真如网帖中反映的只有一两分钟而且人还在车上就被抓拍处罚,不论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的。
四是广泛征求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和驾驶人的意见,在街上合适路段增设限时停车位,设置明显标志“限时停车位”,方便驾驶人就近临时停车办事。
五是限定临时停车时段,在这一期间内,只做记录,不做处理。比如晚上七点到早上七点,为便于无车位人员夜间停车,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下,可以将城区部分路段列为临时停车路段,要求规范停放。具体时间和路段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设定。
六是对以前由电子眼抓拍的图像视频进行再次仔细辨认,如果确认车上有驾驶人的,进行研究如何善后处置,按照交通法规定只能予以警告教育(因为若果有驾驶人而且未经口头警告而处罚明显违反交通法规定,不管你地方如何规定,总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对于没有驾驶人的,坚决予以处理。
补充一点,我所说的允许临时停车是建立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不妥之处,多多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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