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采访对象并没有改稿的权利,因为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对稿件负责,稿件是他们的“主权范围”。那位采访陈道明的记者,向一位电影明星过多地让渡了这种本来是她的编辑、领导和权力机关才拥有的权利,导致了采访对象现场直接“改稿”的客观事实。这确实伤害了许多业内人士的职业尊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这篇稿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已经被损害了。
但认真说起来,陈道明的“改稿”行为,其性质仍然是“建议”,这也是他自己说过的话,因为,这并不像记者的编辑和领导的改稿那样,是一种权力行为。他建议修改的话,如“情绪有些激动地”,“语重心长地”,“知名表演艺术家”等等,主要是涉及到他自己的形象,且都是谦抑性、客观性的修改。而对于最引发争议的修改标题,他最后说的是:“题目你再斟酌一下,自己做决定吧”,实际上是承认记者和编辑的职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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