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造假。(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编造的掩盖伪造法律文书的谎言。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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