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申诉书
尊敬的领导同志:
申诉人:刘红平,男,汉族,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高升村六组,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12165793,联系电话:15928268727。
申诉人:
刘锡东, 男,
汉族,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高升村六组,身份证号码:512925195011205791
联系电话:13678265980. 系刘红平父亲。
诉求目的:
1、尽快恢复养猪场交通,
解决目前养猪场的继续生产经营问题;
2、赔偿因高速公路在猪场边施工造成猪场的经济损失40万元;
3、巴广渝高速公路修建损坏了我养猪场运输道路及场地,在巴广渝高速公路安全防护区内,
不符合养猪场防疫条件要求,
请求拆除猪场,另行选址修建。
事实及理由:
我于2008年3月在大有乡人民政府报区畜牧食品局审批同意下,兴建了年出栏肥猪千头左右的大型养猪场,建筑面积1270平方米,
养殖面积1040.4平方米, 现存栏227头(种公猪2头, 母猪66头, 育肥猪159头).
五年来运转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出现各种疫情,属四川省统计局主要畜禽监测户。
2013年巴广渝高速公路正式施工,因离我猪场太近,离高速公路红线仅2米.
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及车辆甚多,根据中央农业部第七号令文件规定,养殖场须离公路主干线要有一定的隔离区域,至少相距500米以上才能有效防疫病情,现在我猪场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因此本人特要求相关部门拆除我养猪场,另外选址修建猪场。
施工时由于重型机械的振动及燥音,2013年导致母猪死亡6头,母猪流产12头,围墙倒塌50米左右,造成损失15万元。2014年以来,母猪死亡3头,育肥猪死亡50头,
母猪流产5头,造成直接损失15万余元,在此强烈要求巴广渝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我损失30万元。
我及家人是大力支持国家重点工程的,但我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但我养猪场一直处于危险状况, 且有持续的经济损失,2014年9月10日区重点办副主任况声文牵头,
郑家勇、高速公路项目部周斌以及成都总公司肖处长、大有乡党委副书记周玲等人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 养猪场门口村级路必须改道从养猪场库房、住房处经过,
同时考虑到对养殖场影响等,共同讨论决定对该养猪场予以拆除 。2014年9月11日在区国土局安排下,
花桥国土所与大有乡工作人员对我养殖场面积进行了丈量核实。
2014年10月初,高速公路施工方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将通往猪场的唯一便道挖断,造成我养猪饲料无法运入,育肥猪也无法拉出,饲养人员通行十分不便,猪场的猪处于断粮状态,我心急如焚,四处申诉,高速公路施工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和答复,我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却未得到任何解决。
因一直未决定对养猪场是否拆除,
且有持续有损失的情况下,2014年11月3日在大有乡群工办主任刘情波陪同下,我到区群众工作局进行了信访, 又到区重点办找到了重点办副主任况声文,
况主任答复
“业主刘红平养殖场转运由高速公路修建方负责、协商高速公路修建方拆除养猪场” 。时至今日高速公路未付我饲料转送费8000余元.
我认为,
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 养猪场是我全家倾其所有投资修建, 现我养猪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不符合动物饲养防疫条件要求, 且有持续经济损失,
现高速公路又断我运输道路的情况下, 我的养猪场着实 己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相关部门仍是互相推诿塞责, 我一直要求予以解决, 相关部门 一直都不解决,
让我损失不断扩大, 他们 不能正确面对老百姓的经济损失,实质上是高速公路借国家重点工程欺压百姓, 希领导在百忙中关注一下,
给我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申诉人:刘红平刘锡东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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