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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请问“南江县公安局”的官爷们,案件进行得如何了?听说这个学生家长请了某些领导吃了饭,要知道南江县正在学习王瑛同志呢!真是可惜 那么好个纪委书记死得太早了。要知道公务员不作为可 也是在犯法哦~~~
不知道法,看看上面的内容, 看看最后一句话“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难道就容一个凶手逍遥法外吗?天理何在?他不是有监护人吗?他犯了这么大错,监护人是不是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你是一个托儿"请25楼的同志说这话的时候想清楚,我说的是实话,何况我也说了希望管理此事的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此事,并不是凭光说的为准,要讲事实,我有必要做谁的托吗?这只是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对王老师打抱不平。
希望有正义感的同学可以出来指正,希望这个世界真正做到邪不胜正
可悲!娃娃父亲可能早死了,莫家教。天地君亲师供到你屋神龛的嘛!
无语!!!
92楼的意见好。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不知道怎样届定是不是“必要的时候”??
测骨龄就知道学生的真实年龄了。
教不听,劝不理,话说重了又学生自尊。请问当局教师又该用何种方法把学生培养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