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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王建华老师受伤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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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生命没有保障,你还敢教书吗?[em03][em23]

发表于 2009-3-23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请问“南江县公安局”的官爷们,案件进行得如何了?听说这个学生家长请了某些领导吃了饭,要知道南江县正在学习王瑛同志呢!真是可惜 那么好个纪委书记死得太早了。要知道公务员不作为可 也是在犯法哦~~~

不知道法,看看上面的内容, 看看最后一句话“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难道就容一个凶手逍遥法外吗?天理何在?他不是有监护人吗?他犯了这么大错,监护人是不是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9-3-2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还事情真相!

发表于 2009-3-2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一个托儿"请25楼的同志说这话的时候想清楚,我说的是实话,何况我也说了希望管理此事的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此事,并不是凭光说的为准,要讲事实,我有必要做谁的托吗?这只是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对王老师打抱不平。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3-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9-3-2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学生真让人恐怖!主要是教师现在是一个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09-3-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学生年纪不大,却对老师如此心狠手辣,十分凶残,已成为人渣。不严惩,势必给社会更大危害!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24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犯错的同时本身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准则,更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宽容,但不应该纵容,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告慰受害人,才能使行为人受到教育和改造。就这件事,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除了查清犯罪事实外,还要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临界年龄。对年龄的调查取证不能局限于户籍和学籍,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户籍记载的年龄并非一定和真实年龄相符,接生医院、村委会、居委会、邻居或者其他当地群众一般能够查找到或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公安机关应该多走访这些单位和人个以收集证据。(凶手身高1.7M以上,多次留级),犯罪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的嫌疑很大,公安机关更应该就此问题认真调研。一旦公安机关掌据了相关证据,便可立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至看守所。尽管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但鉴于其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且无悔罪表现,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以贿赂证人、相关部门人员,潜逃等方式妨害诉讼的进行),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也应当批准逮捕。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未达到相应的负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受害人经鉴定未构成重伤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又不够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也并不一定就以家长严加管教来了事。从情况来看,政府有必要收容教养,将其送至劳教所接受教育(96年司法部行文将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员从少管所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教养)。
    第三、虽然我国在刑事政策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但是这并非无原则的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是酌情“从轻发落”。如果司法机关以此为由让凶手逍遥法外,被害人的亲人和朋友应该走上访之路,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告慰对神圣的人格权利的侵犯。
  

发表于 2009-3-2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嫌疑犯应该读高一了,我是他小学同学,他是留级到我们6。2班的,班上的同学比如陈正斌,赵静,黄静,王悦等都读初三了,他妹妹杨婉冰(不是亲妹妹)当时在6。1班。现在都读初三了所以嫌疑犯应该读高一了,绝对不是13岁。还有就是大家不要到他家买衣服,他家的店就在原来旧街十字路口,王登明手机店旁边,

发表于 2009-3-2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正义感的同学可以出来指正,希望这个世界真正做到邪不胜正

发表于 2009-3-2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书没办法教了[em02][em03]

发表于 2009-3-24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嘛,还提倡老师不能体罚学生,老师没一点威性哪里行了?现在学生开始体罚老师了!这还了得,还是老办法,黄金棍儿下出好人!

发表于 2009-3-24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娃娃父亲可能早死了,莫家教。天地君亲师供到你屋神龛的嘛!

发表于 2009-3-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09-3-2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92楼的意见好。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不知道怎样届定是不是“必要的时候”??

发表于 2009-3-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骨龄就知道学生的真实年龄了。

发表于 2009-3-2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祖国未来的花朵,那么教师的生命又有什么法律来保护,又有谁来为教师的生命买单?

发表于 2009-3-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不听,劝不理,话说重了又学生自尊。请问当局教师又该用何种方法把学生培养成才?????????????????

发表于 2009-3-2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是可贵的,未成年就可以杀人么??杀了还放了???杀人是刑事犯罪,我想是要负责的,那不满年龄就可以举起屠刀杀父母,杀老师,杀同学????????荒唐!!!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人已经被杀,还要鉴定是不是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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